城市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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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城市信用社,城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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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居民集資建立的合作金融組織。其宗旨是通過信貸活動為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資金服務。
城市信用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經營原則,盈利歸集體所有,並按股分紅。主要經營業務是:面向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城市居民聚集資金,為其開辦存款、貸款、匯兌、信息和咨詢,代辦保險和其他結算、代理、代辦業務,支持生產和流通,促進城市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濟的發展,搞活城市經濟。
城市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聯社)的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選舉代表參加,是城市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聘用由理事會推薦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銀行的巨集觀決策,確定一定時期的資金投向,討論制訂社年度計劃和財務計劃等。社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日常業務和工作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城市信用社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按時向當地人民銀行下屬機構報送信貸現金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會計、統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帳戶,按規定繳存準備金,並實行資金負債比例管理;對於從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和城市居民中吸收的股金,可以繼續轉讓但不得退股。
城市信用社是我國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開放後出現的。
20 世紀70年代末,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開展,一些地區出現了少量城市信用社。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數量約為1300家,總資產約為30億元。1986年1月,國務院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對城市信用社的性質、服務範圍、設立條件等作了規定。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城市信用社設立的速度加快,當時主要設立在地級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縣(市)也設立了城市信用社。隨著城市信用社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建立,為加強管理,1988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設立條件,註冊資本由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數量達到3330家,總資產為284億元。
1989年上半年,根據中央治理整頓的精神,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了對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頓工作。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頓期間,各地控制了新設機構的規模,對經營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並。兩年間新設機構253家,撤銷機構75家。到1991年底,全國城市信用社為3500多家,總資產為497億元,職工77000多人。
1990年,開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聯社的試點工作。
1992 年清理整頓工作結束,我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各行各業申辦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強烈。這一期間,城市信用社的數量急劇擴大,在絕大多數縣(市)都設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數量近4800家,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總資產為1878億元,職工12.3萬人。
自1993年下半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大力清理整頓金融秩序,總行責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審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達但未用完的指標暫停使用,同時對越權超規模審批城市信用社的問題進行清理。這一精神貫徹之後,絕大多數地方都沒有審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 年起,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級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組建了城市商業銀行。同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確:“在全國的城市合作銀行組建工作過程中,不再批准設立新的城市信用社"。這個通知下發以後,全國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審批工作。
針對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規範、經營水平低下、不良資產比例高、抗禦風險能力差、形成了相當大的金融風險這一現實情況,為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確保城市信用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1998 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整頓方案》)。《整頓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產核資工作,徹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資產負債情況和風險程度,通過採取自我救助、收購或兼併、行政關閉或依法破產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風險;按照有關文件對城市信用社及聯社進行規範改造或改製;要求全國各地進一步加強對城市信用社的監管。全國各地按照《整頓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對少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城市信用社實施關閉或停業整頓外,還完成了將約2300家城市信用社納入90家城市商業銀行組建範圍的工作,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