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负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信托负债(trust liabilities)
目录 |
什么是信托负债[1]
信托负债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等。
信托负债的内涵[2]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而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因此,信托项目是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信托负债的基本特征[2]
既然信托负债是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也是信托项目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信托项目。因此,它既具有一般负债的特征,也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概括而言,信托负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信托负债是现时存在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经济负担。
3. 信托负债具有法定的偿还责任,大部分信托负债是交易的结果,是受法律约束形成的,只有在偿还或债权人放弃债权,或情况发生特殊变化的情况下,这种责任才能解除。
4.信托负债一般有确定的债权人;其偿还方式必须是债权人能够接受的。
5. 信托负债一般有确切的偿还期。
信托负债的核算[2]
按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会计规范的规定,各项信托负债均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
一、应付利息
(一)应付利息核算的内容
对信托项目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科目进行核算,同时还应按应付利息的类别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上述各项利息。应付利息核算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二)应付利息核算的账务处理
1.按期计提各项利息。信托项目按期计提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实际支付应付利息。信托项目实际支付已计提的上述各项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业务举例
例:某信托项目2004年7月1日与某银行签订卖出回购证券合同,该合同规定以11400000元的价格向银行卖出面值总额为10000000元的债券,该债券于2002年1月1日发行,年利率为6%,期限为3年,到期还本付息,合同规定到期日再118000000元的价格回购该债券。
(1)2004年7月1日卖出回购证券时。
借:银行存款 11400000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 11400000
(2)2004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10000000x6%×6÷12=300000(元)
借:营业费用 300000
贷:应付利息 300000
借:应付利息 300000
卖出回购证券款 11400000
营业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