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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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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負債(trust liabilities)

目錄

什麼是信托負債[1]

  信托負債是指信托項目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受托人報酬、應付受益人收益應付托管費、賣出回購信貸資產款等。

信托負債的內涵[2]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而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因此,信托項目是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獨立核算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各信托項目應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製財務報告;不同信托項目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相互獨立。

信托負債的基本特征[2]

  既然信托負債是信托項目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形成的負債,也是信托項目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信托項目。因此,它既具有一般負債的特征,也具有其自身獨有的特點。概括而言,信托負債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信托負債是現時存在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經濟負擔。

  2.信托負債是能用貨幣計量的,每筆債務都有確定的償還金額。

  3. 信托負債具有法定的償還責任,大部分信托負債是交易的結果,是受法律約束形成的,只有在償還或債權人放棄債權,或情況發生特殊變化的情況下,這種責任才能解除。

  4.信托負債一般有確定的債權人;其償還方式必須是債權人能夠接受的。

  5. 信托負債一般有確切的償還期。

信托負債的核算[2]

  按照《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及相關會計規範的規定,各項信托負債均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

  一、應付利息

  (一)應付利息核算的內容

  對信托項目因賣出回購證券、賣出回購信貸資產等應支付的利息,以及應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項目設立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應通過“應付利息”科目進行核算,同時還應按應付利息的類別和債權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信托項目計提但尚未支付的上述各項利息。應付利息核算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二)應付利息核算的賬務處理

  1.按期計提各項利息。信托項目按期計提因賣出回購證券、賣出回購信貸資產等應支付的利息,以及應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項目設立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2.實際支付應付利息。信托項目實際支付已計提的上述各項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業務舉例

  例:某信托項目2004年7月1日與某銀行簽訂賣出回購證券合同,該合同規定以11400000元的價格向銀行賣出面值總額為10000000元的債券,該債券於2002年1月1日發行,年利率為6%,期限為3年,到期還本付息,合同規定到期日再118000000元的價格回購該債券

  (1)2004年7月1日賣出回購證券時。

  借:銀行存款 11400000

   貸:賣出回購證券款 11400000

  (2)2004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10000000x6%×6÷12=300000(元)

  借:營業費用 300000

   貸:應付利息 300000

  (3)2005年1月1日債券到期支付利息,並回購債券時。

  借:應付利息 300000

   賣出回購證券款 11400000

   營業費用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18000000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會計法法律彙編》編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會計法律法規彙編 2010年最新版.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03.
  2. 2.0 2.1 2.2 徐玉德.《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操作指南.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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