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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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負債(trust 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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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托負債[1]
信托負債是指信托項目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形成的負債,包括應付受托人報酬、應付受益人收益、應付托管費、賣出回購信貸資產款等。
信托負債的內涵[2]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而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因此,信托項目是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獨立核算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各信托項目應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製財務報告;不同信托項目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相互獨立。
信托負債的基本特征[2]
既然信托負債是信托項目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形成的負債,也是信托項目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信托項目。因此,它既具有一般負債的特征,也具有其自身獨有的特點。概括而言,信托負債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信托負債是現時存在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經濟負擔。
3. 信托負債具有法定的償還責任,大部分信托負債是交易的結果,是受法律約束形成的,只有在償還或債權人放棄債權,或情況發生特殊變化的情況下,這種責任才能解除。
4.信托負債一般有確定的債權人;其償還方式必須是債權人能夠接受的。
5. 信托負債一般有確切的償還期。
信托負債的核算[2]
按照《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及相關會計規範的規定,各項信托負債均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
一、應付利息
(一)應付利息核算的內容
對信托項目因賣出回購證券、賣出回購信貸資產等應支付的利息,以及應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項目設立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應通過“應付利息”科目進行核算,同時還應按應付利息的類別和債權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信托項目已計提但尚未支付的上述各項利息。應付利息核算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二)應付利息核算的賬務處理
1.按期計提各項利息。信托項目按期計提因賣出回購證券、賣出回購信貸資產等應支付的利息,以及應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項目設立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2.實際支付應付利息。信托項目實際支付已計提的上述各項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業務舉例
例:某信托項目2004年7月1日與某銀行簽訂賣出回購證券合同,該合同規定以11400000元的價格向銀行賣出面值總額為10000000元的債券,該債券於2002年1月1日發行,年利率為6%,期限為3年,到期還本付息,合同規定到期日再118000000元的價格回購該債券。
(1)2004年7月1日賣出回購證券時。
借:銀行存款 11400000
貸:賣出回購證券款 11400000
(2)2004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10000000x6%×6÷12=300000(元)
借:營業費用 300000
貸:應付利息 300000
借:應付利息 300000
賣出回購證券款 11400000
營業費用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18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