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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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報酬(Trustee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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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報酬,即受托人報酬,是指受托人因承擔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而應當收取的報酬。信托報酬與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有所不同,後者是圍繞信托財產而在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發生費用。
信托報酬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的支付,因為,它產生於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人。或者說,受托人在信托中是為委托人服務的,委托人應當支付報酬。
但是,設立信托時的信托財產是委托人交付的,所以,委托人可以決定交付的信托財產中是否包括信托報酬。但是,信托報酬的支付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兩方面,所以,信托報酬支付的主體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有權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設立信托的書面文件可以載明受托人報酬的事項,信托終止時,如果信托報酬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受托人可以留置信托財產或者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事項,信托投資公司依據約定以手續費或佣金的方式收取報酬。
既然信托報酬可以通過信托文件來約定,並且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必須由信托財產承擔,那麼,信托報酬的承擔主體就有可能不是受托人的信托會計主體,或者說,信托報酬可以不由信托財產承擔,而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擔。而且,即便信托文件沒有將受益人作為信托報酬支付人,在信托終止而信托報酬沒有支付的情形下,受益人也要支付信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