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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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费用是指信托业务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某项信托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发生的由信托资产承担的费用,借记“信托费用”科目,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等科目。
信托费用应按委托人和信托费用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费用要素确认[1]
标准确认是财务会计日常记录及编制财务报表的把关标准,在何时确认并符合何种条件确认是研究确认的主要任务。信托费用是信托会计六要素之一,信托费用要素的确认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账户中正式记录;二是在报表中正式表述,即信托费用的确认应先识别信托业务发生的支出,应记入哪个或哪些所属账户,以及记入报表中的什么项目。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五辑《论财务会计概念》,即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中要求,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的四条标准是:(1)符合定义;(2)可计量性;(3)相关性l(4)可靠性。凡符合四个标准的,均应在效益大于成本以及重要性这两个前提下予以确认。美国FASB提出的四条确认标准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可见,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定义信托费用是信托费用要素确认的首要标准。
信托费用概念的确认需区分信托支出、信托费用。信托支出是指信托业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资产性支出、偿债性支出、退还信托本金或财产支出、收益性支出、信托损失等内容。其中前三项支出与信托资产权益表相关,后两项与信托利润表相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是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信托费用是一定时期内,信托业务管理中所发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
信托费用和信托损失均影响当期损益,应计入信托利润表的有关项目。由于信托会计的特殊性,信托费用和信托损失的承担主体不全是信托会计主体(信托业务),信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结构因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发生的信托损失应由信托机构承担,隐含着无过错发生的信托损失,如非常损失,仍应由信托业务主体承担;至于信托费用的承担,《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是,能直接归属于某一信托财产的费用,由信托会计主体承担,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信托财产的费用由信托机构承担。可见,信托会计主体所承担的信托费用只是按经济实质发生的全部信托费用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不由信托会计核算。
本文认为,信托费用的合理分割可借鉴作业管理的思想。作业是为了特定经济目的而消耗资源的活动或事项。不妨建立信托作业的概念,即信托业为了特定财产管理方案的出台、有效执行、终止而消耗资源的活动或事项。信托作业可根据能否使信托财产保值和增值分为必要的作业和不必要的作业。必要的信托作业能够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反之,不必要的信托作业不能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作业消耗资源,资源的流出(某一信托财产的减少)导致信托费用的发生。
笔者建议,将能使特定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作业引起的费用归类为信托成本,如支付给受托人的佣金或手续费;将不能使特定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作业引起的费用归类为信托管理费用,如信托业务营业场地的租金、从事信托业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申办信托业务资格等开展信托业务必须的经营条件的支出。信托成本应记入信托会计账户.并列入信托利润表;信托管理费用应记入信托机构会计账户, 并列入利润表。
信托费用的具体确认方法[1]
(一)信托费用的第一阶段确认——所属账户
信托费用承担主体的分割,导致信托费用要素确认的特殊性,即部分信托费用纳入信托会计,其余部分的信托费用纳入信托机构。产生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是:信托会计不是信托投资公司会计或其他信托从业者会计,而是信托业务会计。信托业务会计的主体为信托业务。
1.信托会计就信托费用和信托损失核算所设计的账户。信托会计应设计一级科目“信托产品成本”和“信托营业外支出”,核算信托成本与受托人无过错发生的信托损失, 其中“信托产品成本”可按信托产品设计费用、执行费用、终止费用、受托人佣金或手续费、税金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或开设多栏式账页,“信托营业外支出”可按损失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一般来讲,信托产品成本应按照信托产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但由于信托会计的特殊性,信托机构应就每一信托产品单独核算,按信托产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没有意义。
2.信托机构就信托费用和信托损失核算所设计的账户。信托机构除核算固有业务收支项目外,还应核算与信托业务相关的事项,应增加“信托管理费用”一级科目或作为“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专门用来反映信托机构由于接受信托而发生的、不应由信托会计主体承担的费用。此外应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下,增加“信托损失”,以反映因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发生的信托损失。
(二)信托费用的第二阶段确认——报表中的列报
1.信托费用在信托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方式。财政部2003年l1月6日下发的 发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信托业务利润表中第二部分“信托费用”的列报包托资料印刷费、代理发行费、审计评级费、律师费、信托税费、卖出回购证券利息、其他费用。《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大多数信托从业者参照它对信托业务进行单独的核算,并依照它提供的报表内容、格式进行信息报送。但按费用具体内容列报信托费用的方式,难以清楚界定应由信托会计主体承担的信托费用范畴。笔者建议,信托利润表可按以下项目列报:①信托收入(具体项目略);②信托成本,包括:信托产品设计费用、信托产品执行费用、信托产品终止费用、受托人佣金或手续费、信托税金五部分;③信托损失;④信托收益。各项目的关系为:信托收入一信托成本一信托损失=信托收益。
2.信托费用在信托机构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方式。信托机构从事信托业务所发生的信托管理费用应该和取得的信托佣金或手续费收入配合比较,以计算信托净收益。建议在信托机构利润表增加单独列报的信托业务手续费收入和信托管理费用项目。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之一,应单独列报,设计为“主营业务收入”下的单独项目“信托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和“主营业务支出”中的单独项目“信托管理费用”;其他信托从业者所从事的信托业务是附营业务,可将信托业务净收入并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