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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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費用是指信托業務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某項信托資產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因辦理某項信托業務而發生的費用,可直接歸集於該項信托資產的,由該項信托資產承擔;不能直接歸集於該項信托資產的,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
發生的由信托資產承擔的費用,借記“信托費用”科目,貸記“信托貨幣資金”等科目。
信托費用應按委托人和信托費用類別等進行明細核算。
信托費用要素確認[1]
標準確認是財務會計日常記錄及編製財務報表的把關標準,在何時確認並符合何種條件確認是研究確認的主要任務。信托費用是信托會計六要素之一,信托費用要素的確認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賬戶中正式記錄;二是在報表中正式表述,即信托費用的確認應先識別信托業務發生的支出,應記入哪個或哪些所屬賬戶,以及記入報表中的什麼項目。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第五輯《論財務會計概念》,即企業財務報表項目的確認和計量》中要求,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的四條標準是:(1)符合定義;(2)可計量性;(3)相關性l(4)可靠性。凡符合四個標準的,均應在效益大於成本以及重要性這兩個前提下予以確認。美國FASB提出的四條確認標準是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可見,從財務會計的角度定義信托費用是信托費用要素確認的首要標準。
信托費用概念的確認需區分信托支出、信托費用。信托支出是指信托業務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支出,包括資產性支出、償債性支出、退還信托本金或財產支出、收益性支出、信托損失等內容。其中前三項支出與信托資產權益表相關,後兩項與信托利潤表相關。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費用是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信托費用是一定時期內,信托業務管理中所發生的全部收益性支出。
信托費用和信托損失均影響當期損益,應計入信托利潤表的有關項目。由於信托會計的特殊性,信托費用和信托損失的承擔主體不全是信托會計主體(信托業務),信托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信托結構因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托事務不當發生的信托損失應由信托機構承擔,隱含著無過錯發生的信托損失,如非常損失,仍應由信托業務主體承擔;至於信托費用的承擔,《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是,能直接歸屬於某一信托財產的費用,由信托會計主體承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信托財產的費用由信托機構承擔。可見,信托會計主體所承擔的信托費用只是按經濟實質發生的全部信托費用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不由信托會計核算。
本文認為,信托費用的合理分割可借鑒作業管理的思想。作業是為了特定經濟目的而消耗資源的活動或事項。不妨建立信托作業的概念,即信托業為了特定財產管理方案的出台、有效執行、終止而消耗資源的活動或事項。信托作業可根據能否使信托財產保值和增值分為必要的作業和不必要的作業。必要的信托作業能夠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反之,不必要的信托作業不能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信托作業消耗資源,資源的流出(某一信托財產的減少)導致信托費用的發生。
筆者建議,將能使特定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作業引起的費用歸類為信托成本,如支付給受托人的佣金或手續費;將不能使特定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作業引起的費用歸類為信托管理費用,如信托業務營業場地的租金、從事信托業務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以及申辦信托業務資格等開展信托業務必須的經營條件的支出。信托成本應記入信托會計賬戶.併列入信托利潤表;信托管理費用應記入信托機構會計賬戶, 併列入利潤表。
信托費用的具體確認方法[1]
(一)信托費用的第一階段確認——所屬賬戶
信托費用承擔主體的分割,導致信托費用要素確認的特殊性,即部分信托費用納入信托會計,其餘部分的信托費用納入信托機構。產生這一現象的本質原因是:信托會計不是信托投資公司會計或其他信托從業者會計,而是信托業務會計。信托業務會計的主體為信托業務。
1.信托會計就信托費用和信托損失核算所設計的賬戶。信托會計應設計一級科目“信托產品成本”和“信托營業外支出”,核算信托成本與受托人無過錯發生的信托損失, 其中“信托產品成本”可按信托產品設計費用、執行費用、終止費用、受托人佣金或手續費、稅金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或開設多欄式賬頁,“信托營業外支出”可按損失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一般來講,信托產品成本應按照信托產品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但由於信托會計的特殊性,信托機構應就每一信托產品單獨核算,按信托產品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沒有意義。
2.信托機構就信托費用和信托損失核算所設計的賬戶。信托機構除核算固有業務收支項目外,還應核算與信托業務相關的事項,應增加“信托管理費用”一級科目或作為“管理費用”的明細科目,專門用來反映信托機構由於接受信托而發生的、不應由信托會計主體承擔的費用。此外應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下,增加“信托損失”,以反映因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托事務不當所發生的信托損失。
(二)信托費用的第二階段確認——報表中的列報
1.信托費用在信托利潤表的列報項目與方式。財政部2003年l1月6日下發的 發於印發(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中,信托業務利潤表中第二部分“信托費用”的列報包托資料印刷費、代理髮行費、審計評級費、律師費、信托稅費、賣出回購證券利息、其他費用。《征求意見稿》下發後,大多數信托從業者參照它對信托業務進行單獨的核算,並依照它提供的報表內容、格式進行信息報送。但按費用具體內容列報信托費用的方式,難以清楚界定應由信托會計主體承擔的信托費用範疇。筆者建議,信托利潤表可按以下項目列報:①信托收入(具體項目略);②信托成本,包括:信托產品設計費用、信托產品執行費用、信托產品終止費用、受托人佣金或手續費、信托稅金五部分;③信托損失;④信托收益。各項目的關係為:信托收入一信托成本一信托損失=信托收益。
2.信托費用在信托機構利潤表的列報項目與方式。信托機構從事信托業務所發生的信托管理費用應該和取得的信托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配合比較,以計算信托凈收益。建議在信托機構利潤表增加單獨列報的信托業務手續費收入和信托管理費用項目。信托投資公司經營的信托業務是其主營業務之一,應單獨列報,設計為“主營業務收入”下的單獨項目“信托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和“主營業務支出”中的單獨項目“信托管理費用”;其他信托從業者所從事的信托業務是附營業務,可將信托業務凈收入併入“其他業務利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