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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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制度[1]
信托制度的作用[2]
1.起到了财团法人的相应作用。在荚美法律的法人制度中没有财团法人,而是以信托制度代替的。如基金会就是适用信托的办法,捐献财产的人是委托人,接受财产的基金会是受托人,享有利益的是受益人。
2.弥补英美法律中没有法定代理制度的不足。荚美的法律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定代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包括精神病患者),可用信托制度由受托人经皆管理,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
3. 构成继承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英美法律的继承制度未规定有遗赠,在英国不是继承人直接取得遗产,荫是实行遗嘱执行人的制度,遗嘱中说明死后财产交给某人,并说明由什么人来执行。其中遗嘱执行人是受托人,在执行遗嘱的过程中,先清理债权债务,然后再分配给受益人,邸根据遗嘱接受遗产的人。
4.信托已成为商事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法。如投资信托,公司信托以及商务管理信托等,都充分地表现出了信托制度的积极作用。信托的一个特点,就在于能使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得以分离,因而就有利于对他人财产的控制,而信托制度又是很灵活的,它能不拘目的,内容和形式,对于任何的活动都可适用。因之,在英美及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以及在一切使用信托制度的国家中,信托制度就有效地完成了许多的职能,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信托制度的意义[3]
(1)信托制度虽然源远流长,但作为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形成于工业革命之后,表明了现代信托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且现代信托制度的完善、信托业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信托制度既是一项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信托制度的形成、演变,同信托法律法规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密不可分。可以说,现代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基础之上的。
(3)信托制度及信托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特色,各国在实践中对信托制度的创新、发展,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现代信托制度体系及与之相联系的信托业。信托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将永无止境,各国信托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特性也将不会改变。
(4)在引进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往往扮演着信托市场培育者和信托法律制度构建者的重要角色。日本、韩国在这方面十分突出。中国在其现代信托制度的形成中,政府也必将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离开政府的推动,信托制度是很难在后发国家形成和发展的,信托业的发展也是一样。
英国美国日本信托制度特征比较[4]
1.英国信托制度的总体特征应该说,英国信托制度受传统因素影响较深,因此也就反映在其制度自身特征上:
(1)土地信托业务普遍存在。由于英国的信托业务起源于民事信托,而民事信托中所委托的信托财产均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所以英国土地等不动产信托比其它国家都普遍。但目前由于经济的发展,英国现在土地信托也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产的权益问题转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方面。
(2)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应该说,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就在于英国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信托,由于英国的传统习惯是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也都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因此在受托人方面,其个人承受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20%。
(3)法人信托业务集中经营。虽然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英国信托业却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公司),这四家占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另外,保险公司业也兼营一部分信托业务。
2.美国信托制度的总体特征
理论上说,一国信托业发展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美国的信托业就是始终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
(1)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美国突出的经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即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允许开办信托业务,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同时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也都加入了联邦储备系统。
(2)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的。值得指明的是,尽管美国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但它们之间是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3)在美国信托业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主要的投资对象。美国信托业仍是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所占比例就达48%,企业债券占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18%,其它信托财产占13%左右。这也是由美国的具体国情而决定的,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发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直接经营买卖证券和在公司中参股,因此银行为了避开这些法规限制,大多设立证券信托部代理证券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对证券购买者和持有者服务。这样,美国的信托业也出现了广泛经营证券业务的特点。
(4)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应该说,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
3.日本信托制度的总体特征日本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信托制度发展中速度较快、效果较好的国家之一,其特征包括:
(1)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日本政府通过各种法规和行政条例对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范围提出了严格的分业要求。除7家信托银行和3家商业银行之外,其他银行都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而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也仅限于在信托有关的范围内进行。在具体的业务经营中,日本的信托业还根据政府“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原则,利用日本的信托财产大都是长期稳定财产的优势,确立起了自己在长期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与长期信用银行成为日本长期金融业务领域中的主要从业者。
(2)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机构随着1922年和1943年的两次法制规范而急剧集中。1950年之后,由于政府严格信托业的审批,日本的信托业便一直集中在主要7家信托银行手中。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金融持续萧条,日本的信托业不断合并重组,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
(3)结合国情,注重创新。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比较注意结合国情予以创新,比如日本人家庭观念很强,故日本金融信托业务从开始就大力发展金融信托。此外,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以及适应群众对利息多少的选择取向,为创造更有利的储蓄,于1981年改进了收益期满兑取型贷款等开创的信托业务,使日本的信托业务形成了范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经营活跃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