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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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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信托制度[1]

  信托制度是指與信托活動相關的一系列法律規則的總和。

信托制度的作用[2]

  1.起到了財團法人的相應作用。在莢美法律的法人制度中沒有財團法人,而是以信托制度代替的。如基金會就是適用信托的辦法,捐獻財產的人是委托人接受財產的基金會是受托人,享有利益的是受益人

  2.彌補英美法律中沒有法定代理制度的不足。莢美的法律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定代理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財產(包括精神病患者),可用信托制度由受托人經皆管理,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

  3. 構成繼承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英美法律的繼承製度未規定有遺贈,在英國不是繼承人直接取得遺產,蔭是實行遺囑執行人的制度,遺囑中說明死後財產交給某人,並說明由什麼人來執行。其中遺囑執行人是受托人,在執行遺囑的過程中,先清理債權債務,然後再分配受益人,邸根據遺囑接受遺產的人。

  4.信托已成為商事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方法。如投資信托公司信托以及商務管理信托等,都充分地表現出了信托制度的積極作用。信托的一個特點,就在於能使所有權經營管理權,使用收益權得以分離,因而就有利於對他人財產的控制,而信托制度又是很靈活的,它能不拘目的,內容和形式,對於任何的活動都可適用。因之,在英美及英美法系的國家中,以及在一切使用信托制度的國家中,信托制度就有效地完成了許多的職能,促進了社會的發展。

信托制度的意義[3]

  (1)信托制度雖然源遠流長,但作為對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制度,形成於工業革命之後,表明瞭現代信托制度是經濟發展的產物,而且現代信托制度的完善、信托業的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信托制度既是一項社會制度、經濟制度,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信托制度的形成、演變,同信托法律法規的不斷規範和完善密不可分。可以說,現代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基礎之上的。

  (3)信托制度及信托業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特色,各國在實踐中對信托制度的創新、發展,形成了豐富多彩的現代信托制度體系及與之相聯繫的信托業。信托制度的創新和發展將永無止境,各國信托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特性也將不會改變。

  (4)在引進信托制度的過程中,政府往往扮演著信托市場培育者和信托法律制度構建者的重要角色。日本、南韓在這方面十分突出。中國在其現代信托制度的形成中,政府也必將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離開政府的推動,信托制度是很難在後發國家形成和發展的,信托業的發展也是一樣。

英國美國日本信托制度特征比較[4]

  1.英國信托制度的總體特征應該說,英國信托制度受傳統因素影響較深,因此也就反映在其制度自身特征上:

  (1)土地信托業務普遍存在。由於英國的信托業務起源於民事信托,而民事信托中所委托的信托財產均以土地等不動產為主,所以英國土地等不動產信托比其它國家都普遍。但目前由於經濟的發展,英國現在土地信托也由過去較多限於土地信托財產的權益問題轉變到以經營盈利為目的,以社會經濟發展為目的方面。

  (2)以個人信托業務為主。應該說,英國的信托業務與其它國家相比最為顯著的特點就在於英國信托業務偏重於個人信托,由於英國的傳統習慣是信托的內容多是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信托標的物也都以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為主,因此在受托人方面,其個人承受的業務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則不到20%。

  (3)法人信托業務集中經營。雖然英國法人受托的信托業務比例不大,英國信托業卻集中在國民威斯敏斯特銀行,巴克萊銀行,米特蘭銀行勞埃德銀行等四大銀行所設立的信托部(公司),這四家占了英國全部法人信托資產的90%,另外,保險公司業也兼營一部分信托業務

  2.美國信托制度的總體特征

  理論上說,一國信托業發展水平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美國的信托業就是始終服務於美國經濟發展需要的:

  (1)美國是世界上實行信托業務由銀行兼營的典型國家。美國突出的經營特點之一就是廣泛開展銀行信托,即商業銀行在經營銀行業務為主業的同時,又允許開辦信托業務,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都設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門來從事信托業務,美國的信托業務基本上由大的商業銀行設立的信托部所壟斷。同時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托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目前大多數信托公司也都加入了聯邦儲備系統

  (2)美國的信托業務和銀行業務在商業銀行內部是相互獨立的。值得指明的是,儘管美國信托業務多由銀行兼營,但它們之間是按照職責嚴格加以區分的,即實行“職能分開、分別核算、分別管理、收益分紅(即信托投資收益實績分紅)”的原則。一方面對信托從業人員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另一方面還禁止從事銀行業務工作的人員擔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

  (3)在美國信托業財產結構中,有價證券是主要的投資對象。美國信托業仍是以有價證券為主要信托對象,1990年全美信托財產中,僅普通股票投資所占比例就達48%,企業債券占21%,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占18%,其它信托財產占13%左右。這也是由美國的具體國情而決定的,美國是世界上證券業發達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不允許直接經營買賣證券和在公司中參股,因此銀行為了避開這些法規限制,大多設立證券信托部代理證券業務,既為證券發行人服務,也對證券購買者和持有者服務。這樣,美國的信托業也出現了廣泛經營證券業務的特點。

  (4)信托業財產高度集中。應該說,美國信托業基本上已為本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大商業銀行所設立的信托部所壟斷,專業信托公司很少,目前位居美國前100名的大銀行管理的信托財產占全美國信托財產的80%左右,處於無可爭議的壟斷地位。

  3.日本信托制度的總體特征日本也是當今世界各國信托制度發展中速度較快、效果較好的國家之一,其特征包括:

  (1)嚴格實行銀行、證券和信托業的分業經營。日本政府通過各種法規和行政條例對信托公司的各項業務範圍提出了嚴格的分業要求。除7家信托銀行和3家商業銀行之外,其他銀行都不得經營信托業務,而兼營銀行業務的信托銀行也僅限於在信托有關的範圍內進行。在具體的業務經營中,日本的信托業還根據政府“長、短期金融相分離”的原則,利用日本的信托財產大都是長期穩定財產的優勢,確立起了自己在長期金融領域中的重要地位,與長期信用銀行成為日本長期金融業務領域中的主要從業者。

  (2)寡頭壟斷的行業市場格局。日本信托業的經營機構隨著1922年和1943年的兩次法制規範而急劇集中。1950年之後,由於政府嚴格信托業的審批,日本的信托業便一直集中在主要7家信托銀行手中。近年來隨著日本經濟金融持續蕭條,日本的信托業不斷合併重組,有進一步集中的趨勢。

  (3)結合國情,註重創新。日本金融信托業務的發展比較註意結合國情予以創新,比如日本人家庭觀念很強,故日本金融信托業務從開始就大力發展金融信托。此外,財產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職工持股信托、特定贈與信托,以及適應群眾對利息多少的選擇取向,為創造更有利的儲蓄,於1981年改進了收益期滿兌取型貸款等開創的信托業務,使日本的信托業務形成了範圍廣、種類多、方式靈活、經營活躍的特點。

參考文獻

  1. 齊佩金.信托經濟學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
  2. 薑厚仁.外國民商法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1989年07月.
  3. 楊林楓,羅志華,張群革.中國信托理論研究與制度構建.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07月.
  4. 王禮平.世界各發達國家信托制度比較研究.財經問題研究.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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