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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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理證券業務[1]
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性證券企業作為證券代理經紀人,受客戶委托,在證券市場上代客戶發行、兌付、買賣證券的行為。
代理證券業務的內容[1]
代理證券業務主要包括:代發行證券業務、代售證券業務、代購證券業務、代兌付債券業務、代保管證券業務等。
(1)代發行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性證券企業代理證券發行單位發行證券的業務,代發行證券業務按發行方式分為:①代銷方式;②全額承購包銷方式;③餘額承購包銷方式。
(2)代售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性證券企業受客戶委托、按客戶約定的價格,在公司櫃臺或證券交易所出售證券的業務。
(3)代購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性證券企業與客戶達成協議,按客戶的要求,以客戶能接受的價格代客戶在證券交易所或櫃臺購買證券的業務。
(4)代兌付債券業務,是指金融性證券企業接受國家或企業等債券發行單位的委托、兌付到期的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以及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並將已兌付的債券集中交給發行單位的業務。
(5)代保管證券業務,是指金融性證券企業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保管證券的業務。
(6)代理異地證券(股票)買賣業務的核算,是指金融性證券企業代客戶代購代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股票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的特點[2]
1.廣泛性
目前,商業銀行個人證券代理產品主要包括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和銀證業務等,業務對象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2.中介性
商業銀行證券代理業務屬於中間業務,銀行資產、負債規模和比例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商業銀行充當證券交易的代理人,按一定的業務規則,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地執行投資人的交易委托,具有中介性的特點。
3.效益性
開展證券代理業務,能給商業銀行帶來可觀的手續費收益,同時有利於改變商業銀行的收入結構,有利於穩定和擴大優質客戶資源,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4.風險低
商業銀行辦理證券代理業務,與投資者之間形成的是代理關係,不承擔債務人違約的連帶責任;商業銀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不以自有資金參與證券交易,也不會承擔證券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具有風險低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