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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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SZSE,簡稱深交所 ):是中國大陸兩大證券交易所之一。
-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址:http://www.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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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國證監會直接監督管理。深交所致力於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設,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本所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和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佈市場信息;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作為中國大陸兩大證券交易所之一,深交所與中國證券市場共同成長。15年來,深交所藉助現代技術條件,成功地在一個新興城市建成了輻射全國的證券市場。 15年間,深交所累計為國民經濟籌資4000多億元,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傳播市場經濟知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邁出的一個重要步驟,是黨中央、國務院從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大局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也是貫徹落實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及《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精神的一項具體部署。
部門職能
辦公室:負責協調本所日常工作。
黨委辦公室:負責本所黨委、紀委日常工作。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所人力資源規劃管理工作。
財務部:負責本所財務管理工作。
稽核審計部:負責本所內部稽核審計工作。
法律部:負責本所法律事務。
市場監察部:負責深圳證券市場交易活動的日常監管工作。
會員管理部:負責本所會員日常運作監管及會籍、席位管理等工作。
基金債券部:負責上市基金、債券日常服務與監管,以及深市基金、債券市場拓展工作。
信息統計部:負責本所信息資源組織、開發、管理工作。
系統運行部:負責本所交易系統以及監察系統、中心資料庫、業務管理系統、互聯網站和辦公系統等的日常運行工作。
電腦工程部:負責本所交易、監察、中心資料庫、業務管理等系統的研究、規劃、開發和維護工作。
策劃國際部:負責組織協調本所發展戰略策劃、政策研究、產品創新,編輯《證券市場導報》和《深交所》內刊,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發審監管部:負責本所發行上市以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監管工作。
上市推廣部:負責市場宣傳推介以及保薦人督導工作。
綜合研究所:本所下屬機構,成立於1997年4月,主要從事本所、證券監管機構以及證券市場關註的各類課題研究,為本所追蹤國際證券市場發展動態、開發新產品和進行重大決策前期論證提供智力支持。綜合研究所同時負責本所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創業企業培訓中心:本所下屬機構,成立於2001年4月。中心以推動創業企業的基礎管理和持續發展為目標,以"誠信、守法、創新"為主線,組織實施對創業企業、上市企業等的培訓工作。
深交所行政服務有限公司:本所下屬機構,成立於2003年12月,負責本所後勤服務、技術保障、設備採購與管理等工作。
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本所下屬機構,成立於1993年8月,是一家為證券市場提供數據通信服務的專業通信公司。公司擁有由衛星通信網和地面通信網組成的、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的專用證券通信網——深圳證券通信網,承擔本所與全國各地證券營業部之間全部的證券信息傳輸任務。
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本所下屬機構,成立於1994年,負責深圳證券市場交易實時行情、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發佈、經營和管理。公司致力於推動中國證券信息業的發展,運用高科技信息技術通過多種媒介向社會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智能化的證券信息服務。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上市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投資者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交易席位、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經本所同意,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進入交易大廳的,僅限於下列人員: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2.1.3 本所對會員實施交易許可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交易品種
2.2.1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三節 交易時間
2.3.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3.2 證券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3.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托後,應當按照委托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托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托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托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會員通過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 會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迴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迴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債券、債券回購實行當日迴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迴轉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委托
3.2.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
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2.3 客戶通過自助委托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托協議。
3.2.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托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 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托或市價委托的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 客戶可以撤銷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托,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2.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申報
3.3.1 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會員申報的時間。
3.3.2 會員應當按照接受客戶委托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3.3 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五個價位的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並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如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能夠使其完全成交的,則依次成交,否則申報全部自動撤銷。
3.3.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3.3.8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餘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
賣出債券時,餘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準券為1張。
3.3.10 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
3.3.11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4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 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發股票上市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3.15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範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3.16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範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3.17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3.3.4條第(三)、(四)、(五)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第四節 競價
3.4.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 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連續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3.4.3 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集合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與漲跌幅限制範圍一致。
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範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其他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與漲跌幅限制範圍一致。
有效競價範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4.4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範圍:
(一)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二)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三)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3.4.5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一)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二)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3.4.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
第五節 成交
3.5.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佈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3.5.6 會員間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第六節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1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1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六)多只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隻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
(七)多只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隻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
(八)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隻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5萬張。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本方席位代碼等內容。意向申報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自行決定。
成交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對手方席位代碼等內容。
3.6.4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6.5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主機提出成交申報,成交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3.6.6 每個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機對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成交申報一經本所確認,不得變更或撤銷,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
3.6.7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6.8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9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本所公佈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
第七節 債券回購交易
3.7.1 債券回購交易可以採取質押式回購交易等方式。
3.7.2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並將相應債券以標準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準券數量為融資額度向交易對手方進行質押融資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7.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曆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托管
4.1.1 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多個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
4.1.2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通過原買入證券的席位委托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席位發出轉托管指令,轉托管完成後,在轉入的席位委托賣出。
轉托管的具體規則,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2.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4.2.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2.3 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3.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
4.3.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第5.4.3條規定的異常波動的,本所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4.3.4 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佈公告,並根據需要公佈相關交易、股份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停牌及復牌的時間,由本所決定。
4.3.5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佈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3.6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但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後,以連續競價繼續當日交易。
4.3.7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4.4.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2 除權(息)參考價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 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調整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並予以公佈。
除權(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 參考價。
4.4.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佈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製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通過本所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佈。
5.1.3 本所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5.2.1 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價位賣出申報價和數量等。
5.2.3 首次上市股票、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基金為其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四捨五入至0.001元)。
5.2.4 即時行情通過本所許可的通信系統傳輸,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範圍內使用。
5.2.5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發佈的方式和內容。
第三節 證券指數
5.3.1 本所編製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佈。
5.3.2 證券指數的設置和編製方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5.4.1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別公佈相關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證券;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隻證券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證券;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證券;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
換手率=成交股數/流通股數×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A股股票(中小企業板股票除外)、中小企業板股票、B股股票、封閉式基金的對應分類指數是指本所編製的深證A股指數、深證中小企業板指數、深證B股指數和深證基金指數。
5.4.2 第3.3.14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佈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5.4.3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佈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3.3.14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5.4.4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席位的,公佈名稱為“機構專用”。
第六章 交易行為監督
6.1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權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迴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佈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6.2 會員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6.3 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影響的,本所可採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說明、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等資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供資料。
6.4 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6.5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四)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六)上報證監會查處。
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相關措施執行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申請覆核。覆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7.1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技術故障;
(四) 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7.2 出現無法申報的席位數量或行情傳輸中斷的營業部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或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7.3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7.1條、第7.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7.4 本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7.5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7.6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在當日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7.7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 交易糾紛
8.1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8.2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8.3 投資者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有義務協調處理。
第九章 交易費用
9.1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會員交納佣金。
9.2 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席位費、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9.3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紀律處分
10.1 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 會員對前條第(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申請覆核。覆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11.1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交易,本所相關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2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11.3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並經會員申請獲得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專用設施。
(三)委托: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四)申報:指會員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五)標準券:指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六)集中申報簿:指交易主機某一時點有效競價範圍內按買賣方向以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報隊列。
對手方(本方)隊列最優價格是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價。
(七)集合競價參考價格: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集合競價成交價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成交數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在集合競價參考價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競價參考價虛擬成交的買方或賣方申報剩餘量。
11.4 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確定。
11.5 本規則所稱“超過”、“低於”、“不足”不含本數,“達到”含本數。
11.6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1.7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1.8 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併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註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托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2.8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0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11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2.12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4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5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16 融資融券交易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8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範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3.4 會員向其客戶公佈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標的證券範圍。
3.5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係。
3.6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齣標的證券範圍。
3.7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齣標的證券範圍。
3.8 證券被調整齣標的證券範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關係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係。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佈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餘額。
保證金可用餘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餘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餘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4.11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2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並向市場公佈。
4.13 會員公佈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準。會員公佈的標的證券的保證金比例應與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佈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隻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5.3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6.1 單隻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佈。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佈。
6.2 單隻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佈。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佈。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佈: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範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 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範、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2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3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2)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3)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4)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5)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6)基準指數為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板指數。
(7)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8.2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現轉增時,轉增的股份並沒有派發紅利,為什麼賣轉增股份時要扣交紅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