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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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盤(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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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構成有效發盤的四個條件,也是考查發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若不能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就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發盤: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發盤因撰寫情況或背景不同,在內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從總的情況看,其結構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感謝對方來函,明確答覆對方來函詢問事項。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 闡明交易的條件(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保險等)。如: 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79.00 per set FOB Tianjin
(3) 聲明發盤有效期或約束條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勵對方訂貨。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1)發盤約束力。發盤具有法律約束力。發盤人發出發盤後不能隨意反悔,一旦受盤人接受發盤,發盤人就必須按發盤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並履行合同(發盤)義務。因此,同詢盤相比,發盤更容易得到受發盤人的重視,有利於雙方迅速達成交易。但它也因此缺乏必要的靈活性。發盤時如果市場情況估計有誤,發盤內容不當,發盤人就會陷入被動。發盤人在做出發盤前必須弄清上述問題。如果發盤,必須對發盤價格、條件進行認真的核算、分析,確保發盤內容的準確,以免陷於被動。
(2)發盤生效時間。公約規定發盤在“到達受盤人時生效”。公約的這一規定,對發盤人來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種意義主要表現在發盤的撤回和撤銷上。
發盤的撤回。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出發盤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盤人之前,即在發盤尚未生效之前,將發盤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發盤沒有生效,因此發盤原則上可以撤回。對此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一項不可撤銷的發盤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受盤人。”業務中如果我們發現發出的發盤有誤即可按公約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訊聯絡方式將發盤撤回(發盤尚未到達受盤人)。如:以信函方式所做發盤,在信函到達之前,即可用電報或傳真方式將其撤回。
發盤的撤銷。發盤的撤銷指發盤人在其發盤已經到達受盤人之後,即在發盤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將發盤取消,廢除發盤的效力。在發盤撤銷這個問題上,英美法國家和大陸法國家存在著原則上的分歧。公約為協調解決兩大法系在這一問題上的矛盾,一方面規定發盤可以撤銷,一方面對撤銷發盤進行了限制。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發盤可以撤銷,但撤銷通知必須於受盤人做出接受之前送達受盤人”;而公約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下,發價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
第一,發盤中已經載明瞭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
第二,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公約的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受盤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企業在同營業地處於其他締約國企業進行交易,一般均適用公約。因此,我們必須對公約的上述規定予以特別的重視和瞭解。
(3)發盤有效期。發盤有效期是發盤人受其發盤約束的期限。國際貿易中,發盤有效期有兩種表現形式:明確規定有效期限、採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發生爭議而且還可促進成交,使用較多,但不能撤銷;後者容易產生爭議,但在對方沒有接受前可以撤銷。採用何者,應視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明確規定有效期時,有效期的長短是一重要問題,有效期太短,對方無暇考慮,有效期長,發盤人承受風險也就大。適度把握有效期長短對交易雙方都很重要。當事人必鬚根據貨物、市場情況、雙方距離以及通訊方式不同合理確定。一般說來,發盤有效期以3~5天和明確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點最為適宜。
(4)發盤的終止。發盤終止指發盤失去效力。發盤終止有四種情況:
* 因受盤人拒絕而失效;
* 因發盤人撤銷自己的發盤而失效;
* 因規定的接受期限已滿而失效;
* 因“合理期限”已過而失效。
交易中,不論哪種原因導致發盤終止,此後發盤人均不再受其發盤的約束。
發盤失效是指發盤的法律效力消失,也就是發盤人不再受發盤的約束,受盤人失去接受該發盤的權利。關於發盤效力終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幾種情況:
(1)過期。發盤超過規定的有效期,或未規定有效期,則超過合理的時間後,發盤即告失效。
(2)拒絕。受盤人明確拒絕接受一項發盤,則該發盤失效。
(3)還盤。實際上就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一經受盤人作出還盤,原發盤就失效。
(4)撤銷。發盤人對發盤進行有效撤銷,發盤實效。
發盤的撤銷是指一項發盤在已經送達受益人之後,由發盤人設法解除其效力。發盤後,發盤人想改變主意,要麼將其撤回,要麼將其撤銷。撤回是發盤人將肯定的交易條件發向特定的受盤人,在受盤人接到之前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可以說發盤尚未生效,那麼發盤人可以隨時宣佈其無效,予以撤回,但以撤回通知先於發盤通知抵達受盤人或與之同時抵達受盤人為條件。反之,如果發盤人做不到這一點,發盤的通知己先到達受盤人,發盤即已生效,對發盤人產生了約束力。這時發盤人再想改變主意,就不是撤回的問題,而是撤銷的問題。撤銷不同於撤回,撤銷是發盤生效後,發盤人再取消該發盤,削除其效力的行為。對於發盤生效後能否撤銷的問題,各國合同法的規定有較大分歧。《公約》則對此作了折衷,《公約》第16條規定:如果撤銷的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可以撤銷。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發盤中寫明瞭發盤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銷的;或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如尋找用戶、組織貨源等,這時,發盤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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