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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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的迴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根據我國現行有關交易規則,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迴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迴轉交易。
在我國迴轉交易是針對B股實行T+3交收制度而設立的交易方式,投資人委托買入的經交易系統確認的而未完成結算交割的B股股票,可在交易日當天(T+0)至T+3日的交割前賣出所買入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但無論在何時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投資者只能在成交後的第三個營業日才能辦理這些交易的交收,並且,當天的買入和賣出是不能沖抵的。
迴轉交易能減少投資人的持倉風險,增強B股的流動性。上海證券交易所在1993年10月間引進了迴轉交易制度。
在迴轉交易的情況下,投資人能夠賣出的股票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已履行交收義務的股票,另一部分為其已經買入,但還未交收的股票。但無論在何時買入或賣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後的第三個營業日才能辦理這些交易的交收,並且,當天的買入和賣出是不能沖抵的。
1、投資人沒有庫存股票餘額,只能買進後賣出。
2、投資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餘額,可以如數賣出該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畢再賣出。
3、投資人一次賣出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餘額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餘額。
4、投資人不同交易日買進賣出的股票只能分別清算,不能沖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別在其後第三個營業日進行清算和交收。
T+3結算的概念,A股是T+1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