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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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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上市(List Securities / Float an Issue)

目錄

什麼是證券上市

  證券上市是指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證券,按照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經該證券的發行人提出申請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同時由證券交易所依規定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的證券,為上市證券

  證券上市是連接證券發行與證券場內交易的橋梁。證券上市還確立了證券交易所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自律監管關係。

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

  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有密切的聯繫,證券上市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的上市,就沒有可交易的證券,同時,證券交易是證券上市的目的,證券上市就是為實現證券的流通。在我國,上市與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債券(含可轉換債券)三種。從市值市場份額角度相比較,股票是市場上的核心證券,基金與債券的比重甚低。與此相對應,證券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

證券上市的優點

  1、在一個有次序的市場內交易。

  2、流動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價格決定過程。

  4、交易數量與價格準確而連續。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

  6、嚴格規定保障投資人權益

證券上市的意義

  證券上市是連接證券發行市場與證券交易所的中間環節,對於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投資者來說,證券上市方便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更好地進行投資決策,而且有利於減少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成本。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證券上市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譽和知名度,促進上市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增強上市公司的籌資能力。當然,證券上市也有利於證券管理者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保障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證券上市的條件[1]

  1.股票的上市條件

  (1)A股上市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上述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2)B股上市的條件

  ①其股票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已公開發行。②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證券法》規定的數額。③持有人民幣1000股以上的個人股東(包括A、B股股東)不少於1000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1000萬元。④A股股東和B股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少於公司總股本的25%;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A股B股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少於15%。⑤發起人對公司凈資產的出資額不少於人民幣15000萬元;但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B股或者《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頒佈之前已發行完畢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⑥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於公司總股本的35%。⑦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⑧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⑨所籌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利用外商投資的規定。⑩依法已取得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和能力。⑨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債券上市的條件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證券上市的程式[1]

  1.股票的上市程式

  (1)聘請上市保薦人。我國《證券法》第49條規定:“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2)申請。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⑥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核准、簽訂上市協議及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證券交易所與擬上市公司簽訂上市協議。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①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2.公司債券的上市程式

  (1)申請。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⑥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2)審核、簽訂上市協議及公告。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三)暫停和終止上市

  暫停上市又稱停牌,是指證券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依法對不符合上市條件、存在違法行為或其他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作出暫時停止上市交易的行為終止上市又稱摘牌,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後,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資格,其上市證券不喪失在證券交易所繼續掛牌交易的資格。

  1.公司股票的暫停與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債券的暫停和終止上市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上述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項、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證券上市中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與股票上市核准實行的是“直通車”制,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履行上市資格。

  在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上主要的犯罪行為有(1)騙取上市資格;(2)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3)申請上市過程 中的行賄、受賄;(4)違法境外上市

  (一) 騙取上市資格

  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發行資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試點階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為了將原發行的股份上市才實施的單獨的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是1988年由東方鍋爐廠以部分生產經營性賬面資產折為國家股,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制企業,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會公眾改造3000萬元和2400萬元社會個人股。東方公司為儘快上市,進行了編造虛假文件、虛增利潤等一系列違法行為。首先為了達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東方公司伙同有關機構弄虛作假,將註冊時間 和成為試點企業的時間提前,還編造了股東大會決議和分紅方案,騙取了國家有關部門同意 其作為“遺留”公司而“繼續進行股份制試點”的資格。1999年10 月,中國證監會對東方公司進行了虛假資格的調查,並決定對東方公司處心警告的處理。

  (二) 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股票申請上市需要有一至兩家推薦人推薦。上市推薦人應履行下列義務: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確保發行人的董事瞭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並需承擔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等等。兩交易 所規定 上市推薦人制度,核心是為了上市推薦人對申請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審查,並確保出具上市推薦書的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但有些推薦人只求謀利,不履行審查和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甚至與發行人勾結共同弄虛作假出具錯誤的上市推薦書。

  (三) 申請上市過程中的行賄、受賄

  我國證券市場成立至今,上市資格一起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特別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儘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為了取得上市資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儘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等手段。而與審批、推薦上市資格有關的領導人員也利用權力收受或索取賄賂,構成了我國股票上市環節較嚴重的行賄、受賄鏈條。

  (四) 違法境外上市

  從證券市場建立起,國務院、中國證監會等 管理部門陸續頒佈規範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等,要求國內企業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續。但有引起企業負責人,出於利益考慮,無視各

  種規定,在部分中介機構的協助下,採取各種手段逃避監管,未經批准或核准,擅自將境內企業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企業拿到境外上市。中國證監會於1996年3月19日發出 通報,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項政策性很強制工作,帶頭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必須有組織、在步驟地進行中國企業(包括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無論採取什麼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越權審批部門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對個別不負責的中介機構要進行紀律處分。

參考文獻

  1. 1.0 1.1 沈木珠,徐文超,張穎.經濟法要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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