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計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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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要員工還在這個單位工作,連續工作,不管有沒有補償,他的工齡一樣的是連續計算的。
臨時工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嗎?有關解釋稱,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單位或若幹個單位工作,按規定前後可以連續或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它包括兩個涵義,首先,如果是在一個單位連續無間斷的工作,則工作時間自然就是連續工齡,毋需再“計算”;其次,如果有間斷或調動等情況,則需要“計算”才能得到連續工齡。從法規的規定來看,1958年國務院公佈的《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中首次使用了“連續工齡”的概念,並規定連續工齡按“《草案》計算本企業工齡的規定辦理”;所謂“本企業工齡”,《草案》規定:“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此後,有關這些概念再無新的規定或解釋。由此可見,以陳拾止為例,因其 1973-2001年間在華鈴公司連續工作,從未中斷,因此這段工作時間應該都是連續工齡。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64]中勞薪字第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國務院令第41號)第二條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因此陳、楊等人實際就是長期工,雖然沒有給她們這個“名分”;另一方面,正如1986年9月 10日《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仍是企業的正式職工”,他們應該與原來所謂“固定工”平等地享受權利。如果我們不再堅持“臨時工”,“合同制職工”低人一等的錯誤觀念,“臨時工轉為合同制職工,其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是能夠得到理解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