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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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securities acts)
- 如果您要瞭解的是法規條文,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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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立法包括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關於發行外資股的法規、有關信息披露的規章、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規、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法規和處罰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規。狹義的證券法是指調整在證券發行、交易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專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法與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故可將公司法稱為組織法,證券法稱為行為法。
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與一個國家商品經濟的發達程度是一致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證券法是美國的堪薩斯州於1911年制定的《藍天法》(Blue-sky Law),藍天法在保障上市公司質量、減少非系統風險、保護投資人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它有其局限性,並未從根本上杜絕市場中的欺詐行為。 1929年美國股市大崩潰以及隨後產生的經濟危機後,美國才開始大規模的法制建設,其中最主要的是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前者主要規範證券的發行市場,後者主要規範證券的交易市場。目前無論股票市值還是交易規模和手段,美國都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 NASDAQ證券交易所是全球股票市場的領頭羊。
日本在證券法頒佈之前曾被譽為欺詐的溫床。日本1948年《證券法》效仿了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後經反覆修改,現在許多制度與規則與1948年版本幾乎完全不同,形式了自己的特色。隨著日本證券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日本證券市場獲得了蓬勃發展,東京股市成為世界四大股市之一。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股票發行試點。1984年12月,上海飛樂音響公司率先發行了股票,1990年我國在上海和深圳設立證券交易所,同時設立證券監督機構。國務院頒佈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防止債券欺詐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後來又出現了許多問題,特別是欺詐成為一大痼疾,為保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全國人大法工委成立了由北京大學教授厲以寧為組長的起草小組,1997年7月1日,我國第一部證券法開始實施。證券市場的發展史就是一部反欺詐的歷史,今後我國證券法會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逐步完善。
根據《證券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證券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品種暫不列入證券法調整範圍。《證券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1.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投資入股並據此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2.債券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依法向社會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權債務憑證。根據發行主體不同,債券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政府債券,又稱國債券,包括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建設債券等。政府債券是指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向投資者發行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金融債券是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已在《公司法》中論述,不再贅述。
3.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它證券
主要包括認股權證和基金債券等。認購權證是股份公司給予持股人的無期限地或一定期限內以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的權利證明,是持證人認購公司股票的一種選擇權。認購權證一般附加在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上配售發行,屬於一種有價證券。
基金債券又稱為證券投資基金,是基金髮起人為將確定的多數投資者的不等額出資彙集起來交由專業管理者進行管理並多方面投資,而發給投資人持有並領取投資收益的憑證。基金債券按其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券和契約型基金券兩種。公司型基金券是通過組建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而發行的基金受益憑證。契約型基金券是通過信托契約的形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經理公司和基金保管公司訂立契約,基金經理公司作為契約的委托公司負責設定、募集基金,基金保管公司作為契約的受托公司負責基金信托財產的保管和處分,基金券持有者則是基金的受益人,取得投資收益。
證券市場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由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兩部分組成。
證券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它是通過發行證券進行籌資活動的市場,其功能在於一方面為資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資金的渠道,另一方面為資本的供應者提供投資的場所。通過證券發行市場,投資者的閑散資金轉化為生產資本。
證券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的市場。其功能在於使投資者持有的證券實現流通。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各國證券法幾乎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一部“投資者利益保護法”。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資證券的價值,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資機會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證券交易的機會,併排除那些妨礙投資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斷進行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預防投資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能提供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超越證券法規定的範圍而享有特殊權利,證券市場的各類主體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與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適用法律。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參與證券與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不騙不欺,遵守諾言,禁止證券市場中一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以及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禁止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
(四)政府統一監管與自律性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市場失靈是客觀存在的,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於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整個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但政府並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切行為,必須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