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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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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市場管理

  證券市場管理指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 包括:

  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

  國家證監會派出機構(駐各地的證券監督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的管理活動;

  證券交易所的活動;

  商品期貨交易場所的活動。

證券市場管理的主要目的

  保障廣大投資者的投資權益;

  保障證券市場合法交易活動,督促證券交易機構依法經營,禁止違法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

  根據整個巨集觀經濟管理的需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運用多種方式調控證券市場的發行、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證券市場配置資金資源的機製作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穩定。

證券市場管理的作用

  1.證券市場管理有助於避免或消除證券發行市場的蓄意欺詐和交易市場的壟斷行市、操縱交易、哄抬價格和盲目投機等多種弊端,以保證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這實際上也是現代證券管理產生的最直接原因。

  2.證券市場管理有利於保護廣大投資者的權力和利益。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支撐者,沒有投資者,證券市場就無從談起。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是以取得某項權利和收益為目的的,如投資者購賣股票,要求參與公司管理和獲取股息、紅利收益,購買公司債券,要求在債券到期時還本付息,如果公司破產也有要求按一定程式進行清償的權利。這些都需要有法律保障。否則,投資者便可能因權益受損而失去投資意願,證券市場就難以發展。證券市場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有效地維護投資者權益,如在證券發行中規定的“公開原則”便有利於投資者充分瞭解證券發行者的資信與證券的收益與風險,從而能夠比較正確地進行投資決策,合理地選擇投資對象。

  3.證券市場管理有利於維護證券發行與交易市場的正常營業秩序,能夠促進證券市場籌資、融資功能的發揮。高效率的證券市場有利於促進國民儲蓄向工業等經濟部門的順利流動,方便和加速企業的籌資、融資活動,促進生產性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4.證券市場管理能夠保障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公司、信托投資機構等市場中介機構忠實有效地為客戶服務。通過證券立法與監管,能夠有效地規範證券交易所執行嚴格的交易制度和程式,保證市場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中合理地行使“媒體”職能,發揮媒介作用。

  5.證券市場管理有利於穩定證券市場的行市,增強投資者信心,促進資本的合理流動,這不僅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健康成長,也能推動金融業、商業和其它行業,以及社會福利事業的順利發展。

證券市場管理的原則

  1.合法原則。

  即一切證券的發行、交易及其它相關行為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巨集觀經濟政策的要求。

  2.公開原則。

  即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必鬚根據籌資人和投資人雙方的要求,公佈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和文件資料;企業發行證券時,必須公佈發行企業的發行章程或發行說明書,實行企業財務公開;當證券上市時,必須連續公佈上市公司的財務及其經營狀況,定期向公眾公佈公司的財務及經營報告、各種財務會計報表。

  3.公平原則。

  即證券交易雙方處於相互平等的地位,公平交易,禁止哄騙、欺詐等行為。如,禁止以某種手段欺騙交易對手和社會公眾;禁止捏造事實或隱瞞、遺漏關於證券交易的重要事實;禁止編造關於證券發行與交易的虛假消息,散佈影響交易程式和市場行情的流言蜚語;禁止矇騙等不正當手段勸說公眾買進或賣出;禁止“內幕人員”利用特殊地位獲取暴利;等等。

  4.公正原則。

  即要求證券主管機關在審批證券發行、證券上市和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時,在制訂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時,都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秉公辦事;要求起草文件、鑒證報表及各種參與證券發行、交易者,都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反映真實情況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5.自願原則。

  即要求證券市場的一切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市場的原則和籌資人與投資人雙方的需要進行,不允許以行政干預人為地製造證券交易,證券發行時不能強行攤派,在證券交易時不能依靠行政權力強買強賣;任何人及單位也都無權強迫哪個單位發行證券;同時,任何證券商也不得違背客戶意思或未獲授權買賣證券或脅迫強制買賣證券。

  6.國家監管和自我管理相結合原則。

  一方面,國家政府及其管理機構必須制定證券管理法規,規範和監管證券市場,這是管好證券市場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要加強證券從業者的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這是管好證券市場的基礎保證。

證券市場管理體制

  所謂證券市場管理體制,就是指證券管理機構的設置、管理許可權的劃分所構成的制度。由於歷史的原因和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世界各國對證券管理所持的態度,制定的法律和採取的管理方法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體制。

證券市場管理體制模式

  1.集中立法管理型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積极參与證券市場管理,重視發揮國家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統一管理作用,往往擁有強大的證券管理機構,政府充分授權,具有強大的威力。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屬此類型,如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巴基斯但、埃及、土耳其、以色列等國。美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故又稱美國模式。

  2.自律管理型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干預較少,政府也不設立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

  證券和管理完全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交易商會等民間組織自行管理,強調證券業者自我約束、發揮自我管理的作用。

  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國、德國、義大利、荷蘭、香港等大體屬於這一類型。英國是這一類型的典型代表,故也稱英國模式。

  3.分級管理型模式,這類模式又分為二級管理模式和三級管理模式兩種。

  二級管理是指政府和自律機構相結合的管理;三級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加上自律機構相結合的管理。

  分級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政府和自律機構分別對證券進行管理,形成官方和民間的權力分配和制衡;二是中央和地方分別對證券進行管理,形成政府間、政府與民間的權力分配和制衡。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開始採取分級管理模式,如美國、法國、義大利和香港都逐步向二級、三級管理模式靠攏。這主要是因為,完全由政府行政部門對證券管理的模式不利於市場的發展,事實上,離開證券業者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基礎,政府再強大的管理機構也難以奏效;而完全由行業公會自律管理又容易形成行業壟斷和利益集團,也不利於證券市場的規範化和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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