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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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管理 (portfolio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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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管理是有權機關和組織依照法律和規則,對證券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旨在維護證券市場的有序和高效,防範市場風險,進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活動的總稱。
證券管理的特點[1]
證券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證券管理主體的特定性。
(三)管理行為的法定性
(四)管理目的的明確性
證券管理的一般原則[1]
(一)公開原則。證券市場生命力的強弱取決於其透明度的高低,奉行公開原則是保持市場透明度的關鍵。公開作為各國證券法的精髓,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管理市場和保證市場穩定有序的有力手段。公開原則的核心在於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證券投資是一系列信息分析處理的結果,只有市場信息能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及時地發佈和傳播,才能使投資者較為全面地作出判斷和選擇,進行理性投資,使證券價格不被扭曲,防止證券欺詐和市場操縱等不法行為。事實上,在證券市場尤其是新興證券市場中,廣大中小投資者在獲取和處理信息方面處於劣勢,證券發行人和機構投資者則有信息優勢,一旦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信息在交易參與者之間的分佈不對稱時,就有可能使處信息劣勢的市場參與者作出不利於自己的投資決策,導致利益受損。因此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傳導機制來保證市場規範高效運行,才能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公開原則在證券管理中不僅體現為市場的公開、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公開,還體現為法律規則的公開,執法管理活動的公開。
(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公平指市場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市場機會均等、交易等價有償,要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公平原則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所有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環境。依該原則,證券發行人有公平的籌資機會,證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投資者的平等的交易機會。進人證券市場之後,所有參與者不因其職能的不同、身份的差異,經濟實力的強弱,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而應遵守共同的市場規則
(三)公正原則。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管理者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所有被管理者一視同仁,公正對待。公正是實現公開、公平的保障。在此原則下,證券管理者要做到立法和制定規則的公正、執行法律和規則的公正。對證券糾紛的處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理,都應當公正進行。
(四)效率原則。證券市場因其能迅速靈活地籌集資金、優化配置社會經濟資源、分散投融資風險而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管理者應以維持市場的效率,提高參與者對市場有效運行的信心為己任。效率原則要求證券價格對信息的反映程度是充分而全面的。交易主體的平等地位、均等機會和自主自願能維護充分的市場競爭,但是,使交易者處於平等的競爭地位,並不能最好地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利益,當市場發生頻繁而劇烈的波動時,價格遠遠背離證券的內在價值,不能充分反映稀缺與需求狀況。扭曲的價格信號會使投資者產生錯覺,作出基於錯覺的投資判斷,難免造成損失,影響市場的效率。通常而言,衡量證券市場效率高低的標準有:證券市場規模的大小;證券種類的多少;交易制度的完備程度;市場的公開程度;證券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的強弱。
(五)法制原則。法制原則是指證券管理要嚴格依照法律和規則來進行。發達國家管理證券市場的成功經驗表明,通過立法和制定規則把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使證券市場的運行有規矩,管理有依據,從而增強證券管理的權威性、規範性和穩定性。法制原則是證券管理的前提和基礎,管理者的地位和職責要通過立法來確定,證券市場的運行、規範和發展要以科學完備的法律規則為依據。以法律和規則來設定市場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和制止各種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維護市場的有序和穩定。沒有健全的法律規則體系,證券市場只能處於盲目無序的狀態,證券管理缺乏依據無從著手,其健康發展也無從談起。
證券管理的必要性[2]
證券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於保護投資與籌資者雙方的權益。由於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眾多,有從事證券業的金融機構,籌資企業,法人投資者和個人。因此有必要對不同的對象採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保障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轉。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是聯繫投資者與籌資企業的中介機構,如果這個“橋梁”出現問題,將使證券市場出現極大的混亂,投資者遭受損失,急需資金使用的企業籌集不到資金。因此,必須通過一定的管理條例和章程,對其進行巨集觀管理。對於籌資企業,由於金融體制的改革,使企業在間接融資的同時,又多了一條直接融資的渠道。但必須對籌資企業嚴格審核和監督,限制效益差的企業發行證券,並防止企業利用發行證券的機會搞欺詐活動。對於投資者,我們要保護其利益,如購買債券的投資者到期可收回本息、股票投資者可得到紅利並參與企業經營等,這些都應通過法律條文形式明確下來,由證券管理機構監督執行。同時,又要防止投資者過度投機,操縱股市等。
2.是維護證券市場公正性的需要
證券交易一般都是通過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採用集中競價買賣方式進行,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遵守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市場信息,不做內幕交易和向外界透露內幕消息。為保證證券交易公正的進行,需要制訂一系列的法規和操作制度,實行內部和外部的雙重管理,嚴格監督。採取嚴格的管理和監督,首先可促使證券經營機構採用一些現代化的通信設備,以保障市場信息公開化,還可提高證券行業管理效率,並有利於主管機關藉此對市場進行監控。其次可促進建立相關的操作制度,促使工作規範化,以防止交易出現漏洞和差錯,並提高工作效益,防止舞弊行為。再次,對一些違紀行為和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證券行市進行操縱的圈內人士,或者少數裡應外合進行操縱,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和事,可;以通過監督和管理加以揭露,併進行嚴肅處理。
3.是提高證券市場融資效率的需要
證券市場採用直接融資的手段為企業籌資服務,直接融資要能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籌資企業就必須將自己的經營狀況向社會公開。這些公開的內容包括企業的資本構成、經營範圍、近3年的資產負債情況、招股說明書或債券發行章程等。證券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對公開的內容進行審核和監督,以保證籌資企業公開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杜絕“虛假”證券和“弊腳”證券的出籠,保護投資者利益。通過加強管理將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儘可能引向效益好,有發展前途的企業上去,提高融資效率。
4.是保持證券市場穩定性的需要
證券投資中的股票投資是一項具有高度風險的投資,有可能賺,也有可能賠,而且往往風險越大、獲利機會越多。證券主管機關可以通過嚴格的證券管理以避免和減少風險。首先,證券管理機關通過嚴格審核發行公司證券的質量和真實性,杜絕“垃圾”證券和“虛假”證券的出籠,保護投資者利益。其次,各證券公司和證券管理機關可以通過報紙,電臺和電視臺等新聞媒介,宣傳證券投資知識,提高市民的風險意識,謹慎人市,做一個理智的投資者。再次,證券管理機構運用行政和經濟手段,採取一些措施,防止股價的暴漲暴跌現象。這些措施包括採用限制股價大幅度波動的“漲跌停阪”,用交易流量多少確定股價波動幅度,增加股票發行的數量和種類,以及建立經濟手段的調控措施等。
5.是實現投資者之間公開競爭的需要
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與投機交織在一起,有時很難區分,但是過度投機的危害很大,因為它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造成市場的震蕩。如國外早期證券市場上出現的洗售和賣空等行為,會造成其他投資者對價格升降趨勢產生錯覺,從而盲目拋售和買進證券,最終由欺詐者贏利。在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這種投機往往與非法交易混在一起,形成了場外的非法交易,嚴重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為了保證投資者之間的真正的合理公開競爭,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法規依據。我國的《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法》等法規應儘早頒佈。
6.是保證國民經濟穩定、協調發展的需要
高效率的證券市場有利於國民儲蓄向工業等經濟部門順利流動,方便和加速企業的籌資、融資活動,有利於生產性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結構的有效調整,保證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
證券管理的模式[1]
證券管理模式因經濟發展水平、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文化傳統、政府調控經濟的手段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特色。根據對國家管理與自律管理的重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當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證券管理劃分為三種類型。
(一)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模式。這種類型以行政管理為主,以自律管理為輔。在此種模式下,由政府下屬的部門,或由直接隸屬於立法機關的全國性證券管理機構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管理,而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商協會等自律組織起輔助作用。美國、日本、南韓、新加坡、巴西、我國臺灣地區等是集中統一管理模式的代表。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之下,實現了立法與執法的統一,能剋服地方立法與執法的各自為政,保證證券市場管理的權威;能協調證券市場,提高市場運行效率和管理效率;管理者與其他市場主體高度分離,地位超脫,有利於執法的公平和公正,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統一履行職責,還便於實行國際監管的協作。其不足之處是:管理者的超然地位,造成與市場之間的距離,有可能使管理工作脫離市場實際,降低效果。加之管理者處於市場之外,影響對市場反應的靈敏度和對市場消極因素的預見與防範。
(二)自律模式。這種類型以自律管理為主,以行政管理為輔。在此種模式下,基本按照市場長期發展中自然形成的交易慣例或法律化了的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商協會等自律組織對會員及有關市場主體進行管理,從而實現對市場秩序的規範和維護。沒有制定證券市場管理法律,也不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英國、義大利、荷蘭、瑞典、挪威、愛爾蘭等是自律管理模式的代表。實行自律管理的場合下,管理者都是來自證券市場的專家,具有完備的知識結構,積累了豐富的市場運作與管理的經驗,管理較為內行,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敏銳性,能避免因管理不當而給市場造成的不良影響。由於市場慣例、自律組織規則等是從市場中抽象出來的,貼近市場,應變靈活,從而減少給市場發展造成阻礙的可能。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利益與共,不存在對立,能帶來管理上的便利。自律組織對市場發生的違規行為能做出迅速有效的反應,降低管理成本。但是,自律管理模式也存在著缺陷,主要有:缺乏全國統一的證券法律和統一的管理機構,造成市場規則的不統一和執法力度不夠,不利於全國市場的協調發展;管理重點在於保障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利益,削弱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在證券市場日益全球化的趨勢下,不便於開展國際監管合作。近年來,不少實行自律管理模式的國家,已著手剋服自律管理的不足,逐漸向集中統一管理模式靠近,如英國在1996年宣告要徹底改變證券市場的傳統管理模式,加強政府管理的力度,併在此後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動。
(三)行政管理與自律管理結合模式。這種模式把行政管理與自律並重,既註重政府的行政管理,又強調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德國是這一模式的典型。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商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是德國證券市場管理的一貫傳統,與英國不同的地方是,德國各州政府長期以來一直對轄區內的證券交易所實施著有效的行政監管。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德國在1994年成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從此有了全國統一的證券管理的專門行政機構,並通過立法擴大了各證券交易所和州政府的監管許可權。這種模式兼取了上述兩種模式的優點,並剋服了其不足之處。被一些人認為是證券管理模式的首選類型。
證券管理的意義[3]
證券管理旨在使證券的募集、發行、買賣等市場行為能在相對公平、合理、規範、有序的條件下完成,維護多數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證券發行環節,公開報告書原則的建立使廣大投資者可以相對詳盡地瞭解發行公司的情況,並以此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在證券交易環節,地區及國家證券交易所的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安全便捷的交易場所。同時,證券管理者通過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管理與監控也維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如當上市公司發生了重大變動或公佈重大信息時,交易所可以暫停其股票的交易。當多數股票價格因突發性事件出現巨幅波動時,交易所可以通過暫時休市的方式幫助投資人恢復理性判斷,目前世界上的一些證券交易所還保留了日漲跌幅的限額。對證券商的管理以及各種反欺詐行為的法律、法規,相對地防止了證券發行及交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和內幕交易,這在維護眾多投資者利益的同時也保障了整個證券業的穩定和繁榮。上市公司定期公開報告制度的建立;使公眾投資者能平等地獲得有關信息,及時調整自己的投資策略。證券業的存在與發展離不開證券投資者,因而證券管理的原則出發點就在於積極維護多數投資者的利益,使更多的人參與證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