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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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組織(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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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即行為主體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律組織是指具有“自我組織,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性質的社會民間組織機構,如經紀人協會。另外,還有擴大交往、協調專業企業之間經濟關係作用的中介組織,如行業經紀人協會、行業研究會、聯誼會等自律組織。
自律組織一般是通過制定公約、章程、準則、細則等進行自我監管的組織。
自律組織一般實行會員制,符合條件的經營機構及其他機構,可申請加入自律組織,成為其會員。如目前,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主要有: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性的證券業協會。
自律組織對其會員的監管一般有兩種方式:
1、對會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包括對會員的財務狀況、業務執行情況、對客戶的服務質量等的檢查。
2、對會員的日常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包括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對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等。
自律組織和政府監管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兩者之間存在著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係。
(一)兩者的區別有:
1、性質不同。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帶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是他律的性質;而自律組織的監管具有自律性質。
2、監管依據不同。政府監管機構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來進行監管,自律組織除了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外,還依據自律組織制訂的章程、業務規則、細則等進行管理。
3、監管範圍不同。政府監管機構負責對全國範圍性進行監管,自律組織主要對其會員、行業內進行監管。
4、監管的具體內容不同。以中國證券業協會為例,政府監管機構主要是制定全國性證券法規,擬定監管條例,監管自律組織及證券中介機構,對重大違規案件進行查處等。自律組織主要是對其會員或上市公司及證券交易等進行一線監管。
5、兩者採用的處罰不同。以中國證券業協會為例,政府監管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採取罰款、警告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從事某項或所有證券業務的資格,對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可以決定終止其上市;自律組織對其會員或上市公司的處罰較輕微,包括罰款、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二)兩者的聯繫有:
1、自律是對政府監管的積極補充。自律組織可以配合政府監管機構對其會員進行法律法規政策宣傳,使會員能夠自覺地貫徹執行,同時對會員進行指導和監管。
2、自律組織本身也須接受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自律組織的設立需要政府監管機構的批准,其日常業務活動要接受國家監管機構的檢查、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