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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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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Windfall Profit)

目錄

什麼是暴利

  暴利是指生產經營者採取不正當價格手段獲取的非法利潤。

暴利的表現手段

  用下列手段之一獲取非法利潤的均屬暴利:

  (一)商品或者服務差價率超過市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差價率;

  (二)商品或者服務利潤率超過市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利潤率

  (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合理幅度;

  (四)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合理幅度;

  (五)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合理幅度。

暴利概念的法律認定

  《價格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與此相關的主要法規是國家計委頒佈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對暴利的界定是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差價率不得超過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利潤率不得超過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否則所獲利潤即為暴利。

  需要說明的是,《規定》頒佈於1995年,其後未做過修訂,而這八年來我國的市場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其時效性和法律效力明顯滯後。

  除了國家計委頒佈的《規定》和部分省市制定的基本相同的這類

  規定,再加一部由國家計委頒佈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外,《價格法》第14條第(七)項的配套法律法規顯得相當不健全,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對經營者定價行為的規定與市場經濟原則不是很融洽。市場經濟中商家定價的基本依據是如何通過正當的途徑實現利潤最大化,只要能找到價格的自願接受者(不是受到欺騙)並且獲得預期水平利潤就可維持高價;在成本核算上,雖然《會計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有禁止“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的規定,但在定價行為上(如上例),即使不做那樣的會計處理,同樣可以高定價,每種商品成本價的處理只是為了財務上的清晰,除非涉及到偷漏稅問題才是明確違法的,而事實上其總成本並未虛增,而利潤增加,納稅反會更多。總之,價格形成的內部機制是複雜的,通過價格、利潤率這樣的指標界定暴利是不合理的。

  根據《價格法》第14條第(七)項,法律明確禁止的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而非對獲取暴利本身禁止。市場經濟中商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在競爭性市場上形成的“暴利”法律一般不應干預。而這種合理的“暴利”也不應稱為暴利。因此,對暴利的認定應該是由過程不當,而非目的不當。法學界對暴利界定的一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這種邏輯。它認為暴利的形式要件有價外索價、價格欺詐、哄抬物價強迫交易和其他價格欺詐方法五種,但同時認為實質要件是《規定》中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或平均利潤率的合理變動幅度的標準,暗含的關係即實質要件必然是形式要件的各種行為導致的,最後判定暴利的關鍵仍是所謂的實質要件。

  《價格法》第十四條禁止了數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包括相互串通操縱價格、散佈虛假消息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等,《規定》第八條也列舉了幾種非法牟利行為,這些行為都可能產生很大利潤,這些利潤就屬於暴利。而壟斷作為產生暴利最重要的原因,在《價格法》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條文規定,我國至今未出台反壟斷法,這使得對當前許多壟斷導致的暴利行為缺乏執法依據。

  除壟斷之外,儘管某些法律、法規禁止了一些會產生暴利的非法行為,但不可能列舉出所有的非法牟利行為,有些行為也許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合法本身卻極不合理。要對暴利的內涵加以嚴格的法律認定,需要清楚暴利行為的特征和危害。以此原則對暴利做出如下定義:

  暴利是市場不完全競爭條件下,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利用信息優勢對交易對方進行欺詐,誘使其接受某一價格,或者依據某種強勢地位包括對權力、地位等稀缺性資源的占有,強制性地抬高銷售價格或壓低採購價格,使交易對方被迫接受該價格,從而獲取的高於某一水平的利潤,致使消費者剩餘被掠取,社會福利水平和市場運行效率降低。

  暴利的實質要件在此體現為價格作為市場交易合約的約束條件非雙方自主形成,其中一方的意願價格被強制扭曲,無論是公開的還是隱性的[1]。但僅滿足實質要件仍不足以判定為暴利,仍要求形式要件的滿足。形式要件是達到一定的利潤水平,這在不同行業存在不同標準。很多情況下,行為過程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根據“本身違法原則”判定,如欺詐,無論是否獲得暴利,都需要法律干預,獲得了暴利則危害更嚴重。另一些情況下,行為本身合法,如一些自然壟斷行業,如果企業濫用壟斷地位則可能造成糟糕的結果,這就要根據“合理的原則”判定。再如出租者收取很高攤位租金經營者定價高得離譜,消費者因為無其他選擇對象仍不得不接受。可見,即使行為過程合法,也需要對這種暴利進行干預。

暴利的市場和法律對策

  暴利問題的應對,很大程度上依靠價格的調控和監督。我國向來對關係國計民生、自然壟斷性強或對社會、人民群眾關係重大的商品和服務及公共事業服務的價格進行不同程度的行政管制,對市場價格則賦予各級物價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價格檢查監督權及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價格法》還規定了新聞單位價格輿論監督、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及消費者對價格行為監督舉報。但總體而言政府行為過重,而在一些領域執法部門又顯得無能為力。下麵將根據暴利定義分情況討論暴利的對策。

  首先是利用信息優勢誘使消費者接受高價,主要是價格欺詐,撒佈虛假信息哄抬物價和非壟斷基礎上的價格歧視等行為,因為它們都利用了信息不對稱,隱性扭曲了價格接受者的意願價格。《價格法》對價格欺詐有明確規定,國家計委去年公佈了價格欺詐的十種表現形式。然而因為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很難辨別價格欺詐,尤其難以知道成本等生產信息,常常“被宰被騙”。價格欺詐普遍發生於普通商品和服務交易中,波斯納認為消費中的欺詐比商業交易中更嚴重,原因是在利害關係小的領域中更難設計出有效的法律救濟措施,若等價格欺詐發生後再做調查和處罰,會造成資源很大的浪費,效率往往也不高。所以較好的方法是打破信息不均衡,增強消費者自我辨別價格欺詐的能力。

  然而,由誰來承擔信息[2]生產的分工呢?信息生產的成本由誰支付?目前主要是物價部門負責這一工作,但只能集中於糧食、醫葯等重要商品和服務的信息調查,而且即使是這些信息也無通暢有效的渠道公開。因此,要使市場對這類暴利產生自發防範的功能,就應培育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息生產。這類機構可以由政府催生並提供財政撥款,作為非盈利的公共服務組織向廣大消費者提供免費的價格及相關信息,其成本實際上是由所有消費者共同承擔;也可以是盈利的,只向一些特定信息的需求者提供有償信息,比如某一行業的生產成本原材料價格等信息(國外很發達的金融信息服務業也屬類似性質)。

  需要法律直接干預的暴利行為是市場無法自發調節的,即利用某種強勢地位進行強迫交易的行為,主要是壟斷。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的職能之一就是當市場出現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壟斷且這種商品或服務沒有可替代品因此產生暴利時進行干預。茅予軾教授強調如果某行業競爭者無法進入或者競爭者達成某種協議限制競爭,則必然產生暴利。壟斷會導致整個行業暴利的產生。所有發達市場主義國家都將反壟斷作為市場立法的重點,壟斷有多種形式,然而目前政府只是對一些利害關係非常大的自然壟斷行業存在的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或濫用行政權力行政壟斷加以反壟斷干預,解決辦法通常是政府採取強制性辦法,分解壟斷企業或者引入新的競爭力量打破壟斷。對卡特爾、縱向限制協議、限制競爭的企業合併、濫用市場優勢等壟斷行為沒有系統的應對措施,所以市場急切呼籲反壟斷法的出台,從而為消費者和企業提供對壟斷進行法律訴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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