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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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競爭(Workable competition)
有效競爭(Workable competition)或可行競爭,也稱不完全競爭(Imperfect Competition)。
有效競爭是由美國經濟學家J·M·克拉克(J.M.Clark)針對完全競爭概念的非現實性而提出來的。克拉克認為,雖然完全競爭被經濟學家進行了準確的定義和精心闡述,但它在現實世界中不可能且從來沒有存在過,其應用的最大意義在於可以作為人們分析問題的出發點或判別是非的行為標準。在克拉克看來,只要完全競爭的一個條件不具備,則合乎情理地會出現另外的條件也不具備的情形(註:喬治·施蒂格勒曾針對這個論點舉了個十分貼切的例子,假定某個行業的人員具有快速流動性,但對周圍的情況一無所知,他們便會往返在兩個城市之間尋找工作,這就使工資水平均等的人員流動量始終處於飽和狀態。但如果勞動力的流動性小一些,這個超越均衡的傾向就會得到糾正。這個問題後來形成為次優理論。
由於現實環境的複雜性,決定了競爭的多樣性。例如各個產業之間以及同一產業在不同階段的競爭特性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克拉克認為,競爭的多樣性來自於產品的同質性或非同質性、生產者的數量及其規模結構、價格制定的方式、交易的方式、市場信息傳遞的特征和手段、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地理分佈、產出控制的時間特征、工廠或企業規模的差異導致的成本變動、短期產出波動引起的成本變動、生產能力的可伸縮性等十個方面因素。在此基礎上克拉克給出了兩個大類的市場競爭類型:
(1)純粹或嚴格的競爭;
(2)修改的、中性的或混合競爭,如壟斷性競爭。
純粹或嚴格競爭又分為完全競爭和不完全純粹競爭,前者即是一般意義上的完全競爭,後者與前者的區別在於生產要素缺乏完全的流動性,邊際成本低於平均成本且在按成本定價時的市場需求小於既存的生產能力。混合競爭分為同質產品的寡頭競爭和產品不同質的壟斷性競爭兩種,前者其最重要的情況是市場可自由進入但退出需要付出成本,後者單個需求曲線向下傾斜但富有彈性,競爭要素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差異化的產品特性對於自由的模仿者是公開的。
“有效競爭”概念的實質在於,它確信“需求與成本的長期曲線不僅較之短期曲線平緩,也比人們通常用圖表表述的要更為平緩”。克拉克強調,完全的壟斷在現實中很難找到,而與完全競爭所定義的可以自由進入、不存在生產要素專用性和不可恢復的淹沒成本的產業,可能會面臨極其嚴酷的破壞性競爭。克拉克的結論是,雖然極端的產品差異性可能會導致壟斷的傾向,但存在產品適度差異,特別是具有緊密替代關係和較多知識技術含量產品推動的競爭,可能是更為可行和有效率的。 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競爭”的觀點,啟發人們對各個產業競爭有效性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評價(通常在博士論文中)。產業組織結構主義大師愛德華·梅森(Edward Mason)將有關有效競爭的定義和實現有效競爭的條件的論述歸納為兩大類:一是尋求維護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以及形成這種市場結構的條件,被稱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基準”;另一種是從競爭可望得到的效果出發,尋求競爭的有效性,稱為有效競爭的“市場效果基準”。
根據梅森的歸納,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真準”大致包括:
- 市場上存在相當多的賣者和買者;
- 任何賣者和買者所占的市場份額都不足於控制市場;
- 賣者集團和買者集團之間不存在“合謀”行為;
- 新企業能夠在市場上出現。
“市場效果基準”包括:
- 市場上存在著不斷改進產品和生產工藝的壓力;
- 當生產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後,價格能自動向下調整;
- 生產集中在最有效率的但不一定在成本最低的規模單位下進行;
- 不存在持續性的設備過剩;
- 不存在銷售活動中的資源浪費現象。
在梅森之後,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 Sosnick)評論了50年代末之前的所有文獻,並依據標準的結構—行為—績效分析範式來概括有效競爭的標準。根據索斯尼克的概括,有效競爭的結構標準包括:
行為標準包括:
績效標準包括:
- 利潤水平剛好足夠酬報創新、效率和投資;
- 產品質量和產量隨消費者需求的變化而變化;
- 廠商竭力引入技術上更先進的產品和技術流程;
- 不存在“過度”的銷售開支;
- 每個廠商的生產過程是有效率的;
- 最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賣者得到最多的報酬;
- 價格變化不會加劇經濟周期的不穩定。
這些標準可以作為競爭是否持續的訊號,在一定意義上它們可以作為政府制定經濟政策的依據。但由此引起的價值判斷問題,以及在評價公共政策時面臨的技術性問題,成為該理論應用過程中難以逾越的障礙。雖然有效競爭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有局限性,畢竟給出了制定和實施產業組織政策的出發點,因而有一定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