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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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上市(Deli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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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上市是徹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資格,或者取消上市證券掛牌交易資格的制度。
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是《證券法》規定的一項對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範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抑制過度投機、保護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與暫停上市相比,終止上市是根本地、絕對地消滅公司上市資格的程式;而暫停上市僅是暫時停止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終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暫停上市、恢覆上市和終止上市
《證券法》關於暫停上市、恢覆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是對《公司法》延續、補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僅就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作出規定,未規定恢覆上市,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使暫停上市永久化。《證券法》專門就恢覆上市作出規定,解決了恢覆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據《公司法》規定,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以決定方式作出。依照《證券法》,暫停上市、恢覆上市和終止上市由證券交易所依法辦理,這是《證券法》對《公司法》的重大改進,顯示出立法者試圖放寬政府監控,加強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