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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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覆上市是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被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期間,公司能夠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覆上市。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對公司申請進行審議,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恢覆上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在恢覆上市的首日不設漲跌幅報價限制。
《證券法》關於暫停上市、恢覆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是對《公司法》延續、補充和完善。首先,《公司法》僅就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作出規定,未規定恢覆上市,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使暫停上市永久化。《證券法》專門就恢覆上市作出規定,解決了恢覆上市的法律地位。其次,根據《公司法》規定,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以決定方式作出。依照《證券法》,暫停上市、恢覆上市和終止上市由證券交易所依法辦理,這是《證券法》對《公司法》的重大改進,顯示出立法者試圖放寬政府監控,加強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