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可用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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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可用餘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餘額。
保證金可用餘額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作為保證金的現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由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兩部分組成,其中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只能用於買券還券,不能作為保證金;
(二)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由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和融資買入證券兩部分組成,其中充抵保證金證券部分直接經折算後計入保證金可用餘額;
(三)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部分。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可計入保證金總額,如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浮虧金額需全額從保證金可用餘額中扣減;
(四)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部分。
投資者進行每一筆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應以其保證金可用餘額為限。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餘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 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值得註意的是,在計算保證金可用餘額時,投資者已了結融資融券關係的,涉及的融資買入證券或融券賣出所得資金記入可充抵保證金部分,對於部分了結融資融券關係的,會員可以按比例將涉及的融資買入證券或融券賣出所得資金記入可充抵保證金部分。
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投資者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部分,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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