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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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一、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七、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遗赠人所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首先,在立遗嘱时,遗赠人必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继承法对每一种遗嘱都规定了严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遗嘱才能生效。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则须先将此必要份额保留后,剩余部分再进行遗赠。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以遗赠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为准。
3.受遗赠人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之人。遗赠有着极为严格的人身性质,受遗赠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人、受遗赠的单位于遗赠人死亡前被撤销的,遗赠均不发生效力。受遗赠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遗赠。被继承人死亡时母腹中的胎儿可以接受遗赠,但出生时是死体的,则遗赠自始无效。
4.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遗赠可以执行。如果遗赠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则此遗赠无效。
5.受遗赠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此可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即自动丧失受遗赠权。
6.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须在清偿债务后才可执行遗赠。在清偿完被继承人债务后,如果还有遗产的,则对剩余部分执行遗赠;如果没有剩余遗产的,则遗赠不能执行,受遗赠人的权利也就消灭。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点。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使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国家或者集体。
第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五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受遗赠人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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