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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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信托(express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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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信托指信托当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关系,明白订定在有关信托文件(契约或遗嘱)之中,即这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为依据,不受外力干预。故又称“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订定在文件上,亦称为“明示信托”。这类信托中的意思表示以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为最重要的依据。但是,也必须是受托人同意受托,受益人乐于受益。这类信托是信托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任意信托是法定信托的对称。
信托条款中除必要事项外,要指明信托意图,而且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内容是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根据现代信托法的“酌定信托原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内容以信托意图为主要依据,具有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或适合于当时需要的基本财产权;在明示信托条款有悖于信托意图或明显限制信托意图实现时,他有权只依据信托意图而不受此类条款的约束;在发生了信托成立时不能预见的特别情事时,受托人还有权依推定信托规则诉请司法判决变更信托条款。
基于上述原则,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往往通过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仅对受托人财产权范围作原则性限制,使受托人在财产管理和信托利益分配上具有自由斟酌权,由此形成任意信托。从目前英美法国家的法制实践看,大多数信托采取任意信托的形式。
任意信托可分为两种:
1.凡信托形成时意思表示已经完备的,称“完整的任意信托”(Executed express trust);
2.凡信托形成后尚需信托设定者用某种行为加以补充的,称“将来有效的任意信托”(Executory express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