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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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貸款(Trust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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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托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托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準。這意味著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
其次,儘管信托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最近剛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信托貸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準,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托貸款和乙類信托貸款;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托貸款、流動資金信托貸款和臨時周轉信托貸款。
根據項目選定主體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標準和要求,將貸款分為甲類信托貸款和乙類信托貸款。所謂甲類信托貸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托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托人選定項目,風險相應由受托人承擔。
信托貸款與委托貸款的區別[1]
- (1)資金性質不同。
委托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托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委托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係變為金融信托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係,但這並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而信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一般特征,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 (2)對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不同。
由於委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受單位的委托代為運用委托資金,委托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一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劃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信托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覆迴圈,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較大;
- (3)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而言,國家對委托貸款管理較松,而對信托貸款則視同對銀行貸款的管理比較嚴格;
- (4)具體的業務要求不同。
金融信托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主要依據委托單位所指定的資金用途、對象等發放貸款,監督款項使用情況,以及負責貸款到期時催還,但對借款單位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不負責任。而信托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托機構自主辦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擔貸款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信托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托貸款、技術改造信托貸款、補償貿易信托貸款、住房信托貸款等。
- (一)發放信托貸款
借款單位提出申請。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交借款借據,資金轉入借款單位的存款賬戶中。其會計分錄為:
借:信托貸款 ××借款單位戶
- (二)收取信托貸款利息
按季結息,使用計息餘額表累計本期計息積數後計算利息。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單位活期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借:應收利息 應收××利息戶
貸: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戶
- (三)收回信托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