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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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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貸款(Overdue Loans)

目錄

什麼是逾期貸款

  所謂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呆賬貸款)。

  銀行投放在這類放款上的資金,將來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極大,對於這類放款,商業銀行通常要加收懲罰利息。逾期貸款屬於銀行的有問題資產,因此商業銀行應保持較高的資本準備,準備率一般為50%。

逾期貸款率[1]

  逾期貸款率是指逾期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例。

  逾期貸款率是用於反映貸款按期歸還情況,它是從是否按期還款的角度反映貸款使用效益情況和資產風險程式。監控逾期貸款率,目的是促進銀行對逾期貸款儘快妥善處理。

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法律適用[2]

  一、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覆

  依照上述規定,聯繫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後的貸款採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複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後一種計息方式中的複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後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並未禁止。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於繁瑣。

  二、逾期貸款利息計算與裁判

  首先,如何確定計息期間。關於利息的計算應當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複利應自按約或按規定結息付息時拖欠之日起計算,並無疑問,但利息或複利應計算至何時,則規定並不明確。

  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複利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借款方當事人不按期償付借款本息,承擔違約民事責任的底線應為法院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一旦判決確定了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後就不允許借款人繼續拖欠,這是法院判決的強制性、拘束力、執行力所在,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償,則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法院判決的責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遲延履行金,如果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前借款方提前清償,則應在判決基礎上相應減少利息支付。這屬於借款雙方的自行和解,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及複利應計算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清償,不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相對貸款方來說,同樣也是違約行為的繼續。一種行為兩種性質,貸款方針對借款方便享有給付遲延履行金和違約金兩種請求權,並允許選擇其一。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方當事人的起訴日。因為人民法院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查評判,應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僅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法院判決結果不得超出訴訟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範圍;貸款方起訴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借款方應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數額,就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認定,即法院受理時借款方所拖欠貸款方的借款本息,只應到起訴時止,此後屬訴訟中及判決後遲延而增加的,不屬起訴時雙方訴爭的事實範圍。如果允許借款方當事人通過訴訟,甚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後仍拖欠,那麼法院事實的認定是否確定?如在判決時,就考慮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確定的期限履行,那麼,判決書的拘束力何在?判決後,借款方隨著履行的遲延而支付貸款利息數增加,那麼判決結果的確定性何在?因而應以起訴日為判決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限。

人行對逾期貸款利率(罰息)的歷次調整

  1996年5月1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四至六調整為日萬分之四

  ——發佈時間:1996年5月2日;文號:銀髮(1996)156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四調整為日萬分之三

  ——發佈時間:1998年12月5日;文號:銀髮(1998)586號;名稱:《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三調整為日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7.56%)

  ——發佈時間:1999年6月9日;文號:銀髮(1999)192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二點一調整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發佈時間:2003年12月10日;文號:銀髮(2003)251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參考文獻

  1. 李永強.《商業銀行績效管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2. 易繼華.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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