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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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滯貸款(Idle Loans/Doubtful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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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呆滯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
呆滯貸款是指已逾最後還款期限,但還沒有時間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
呆賬貸款則是逾期且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財務規定是逾期超過三年的可以按呆賬貸款處理。
這兩個主要是財務會計上的概念的區別,前者在賬上反映為資產,後者則全額計提壞賬了,所以會計上不反映為資產(或說資產已經為零了)。但從法律上來將都是到期未履行的債權,沒有實質區別。
一、檢查呆滯貸款劃轉是否及時,賬、據、表、卡是否相符。
二、認定是否準確、形成的原因是否查清,有無將不屬於呆滯貸款的劃為呆滯貸款。
三、呆滯貸款債務是否落實,有無應落實而未落實或虛假落實的問題。
四、借款單位是否制定了還款計劃,還款計劃是否真實,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否可靠。
五、對應收回的呆滯貸款是否按計劃如數按時收回,有無虛假收回問題。
六、對重新落實呆滯貸款債務的貸款借據,要檢查借據內容是否完整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辦理了擔保和抵押手續,擔保人(單位)是否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