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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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計劃(trust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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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托計劃[1]
信托計劃,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
信托計劃應符合的規則[1]
1)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的條件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②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唯一受益人;
③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於1年;
⑤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⑥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⑦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這裡所稱的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①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②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③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的規則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應有規範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參與信托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註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④推介材料含有與信托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信托計劃的合同規則信托公司實施信托計劃應與委托人訂立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①信托目的;
②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③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④信托計劃的規模與期限;
⑤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安排;
⑦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⑧受托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問及方法;
⑨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⑩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1)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和規則;⑥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12)風險揭示;
(13)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4)信托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信托合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內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公司依據本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因違背本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4)信托計劃的管理規則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①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②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餘額的30%;
③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④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⑤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5)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規則信托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信托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信托計劃設立後,信托公司應當依信托計劃的不同,按季製作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信托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②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③信托經理變更情況;
④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⑤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⑥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信托計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托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①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②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③信托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6)受益人大會規則受益人大會由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出現以下事項而信托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①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②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③更換受托人;
④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
⑤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信等方式召開。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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