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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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托(managemen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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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托的定義[1]
管理信托與“擔保信托”相對。以對財產的管理和運用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包括以單純的財產管理為目的的狹義財產管理信托和以財產的運用和處分為目的而設立的處分信托。管理信托適用的範圍極其廣泛,既可用之於對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財產的管理和對遺產的管理與分配,也可用之於信任投資。
管理信托和處分信托[2]
根據信托目的所指定的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不同,可把信托劃分為管理信托和處分信托。
在管理信托下,受托人承擔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與此相反,在處分信托下,受托人承擔為受益人的利益處分信托財產的義務。
受托人有義務按照委托人指示的信托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因此,對於信托財產委托人可以指定受托人只進行管理,或者只進行處分。
這裡所謂的信托財產的管理是指不改變目的物或者權利的性質而進行保存、利用或者改良的行為。相反,信托財產的處分是指改變目的物或者權利的性質併進行轉移或者設定擔保權等的行為。當信托為處分信托時,受托人必須以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最大化為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前提下,盡職盡責地履行受托人的義務。
管理信托和處分信托,主要是利用了“責任與利益分離”的信托特性。許多情況下,設立信托是基於管理方面的考慮。例如,某人有30萬美元,他的孩子在國外讀書,父母根本不可能在海外管理孩子的日常生活及開銷,但又對孩子自我管理錢財不放心。這種情形下,筆者認為完全可以設立管理信托,約定受托人為其孩子管理這份信托財產。這樣既可保證孩子生活與就學的順利進行,又不至於造成孩子因不會管理財產,或突然在自己可支配的手下有這麼多錢而造成揮霍財產的不良情形的出現。現在在高中畢業生中有一股很大的出國求學的熱潮,筆者認為妥善利用好管理信托既可免除家長的不少擔憂,在客觀上又對孩子的成長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