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47个条目

教育信托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教育信托

  教育信托界定為: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為目的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由此產生的利益歸不特定的受教育者共同享有的行為。

  教育信托起源於英國。1601年英國頒佈的《慈善用益法》(StatuteofCharitableUses)序言中規定,“資助學術機構、興辦免費學校和資助大學教授”屬於慈善目的的範圍,以這些為目的設立的信托此後被認為是教育信托。目前,除英國之外,美國、日本、南韓、我國臺灣地區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存在教育信托。

  就我國的公立高等教育而言,教育信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主要表現為:(1)信托財產為國有資產。信托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方式,其載體是信托財產。在公立高等教育信托中,信托財產屬於國有資產,具體表現為國有土地、房屋資金等。(2)委托人、受托人分別為國家、公立高校。信托關係中的委托人是提供財產設立信托的人,受托人則是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人。我國《高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舉辦高等學校,並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該法60條進一步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拔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的體制,使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同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可見,公立高等教育信托的委托人是國家,而受托人則為公立高校。(3)信托期限具有長期性。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設立信托時均自由約定信托存續的期限。由於公立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因此,公立高等教育信托的期限具有長期性的特點。

教育信托的性質

  信托依其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可分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出於公益目的,為使社會公眾或者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設立的信托;私益信托則是指公益信托以外的其他信托。由於教育信托的目的在於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受益人為不特定的受教育者,因此,從性質上看,教育信托應屬於一種公益信托。我國《信托法》第60條即明確規定:“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等。”

  值得註意的是,教育信托的目的應當具有絕對的、排他的公益性,不得含有非公益的目的。例如,雲南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於2004年和2006年發行了“愛心成就未來一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愛心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其中,“愛心成就未來~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第一年度實現收益率3.72%,第二年度實現收益率4.9114%,兩年累計向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贈資金208,449.68元,並分別在石屏縣和大姚縣修建了兩所公益信托希望小學。“愛心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預期收益為2.475%,投資收益超過2.475%部分將捐贈給雲南省青少年基金會,用於修建信托希望小學,救助雲南省內失學兒童,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這一信托雖然具有發展教育事業的目的,但並非實質意義上的教育信托,它其實是將發展教育事業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理財功能相結合的一種信托。在該信托中,委托人的目的首先在於投資和營利,只是附帶起到了發展教育事業的作用,因此,將其定性為私益信托更為適宜。

教育信托制度的價值

  (一)有利於避免政府的不當行政干預,保障公立高校的辦學自主權

  信托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即信托一旦有效設立,委托人便不得隨意干涉信托財產的運作,受托人享有以自己的名義自主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但其應將由此產生的利益交付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併在信托終止時將信托財產也交付給該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其自身僅能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一定報酬。

  據此,通過設立教育信托,政府(在我國,由政府具體代表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將國有土地、房屋、資金等財產委托給公立高校進行管理。在信托期間,公立高校能以自己的名義自主管理信托財產,政府不得隨意干預其管理活動。這使得公立高校可以充分運用其從事高等教育方面的能力優勢,對受托的財產進行有效管理,社會公眾因此可以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共同利益。在信托終止時,政府可以恢復行使對國有土地、房屋、資金等財產具有的權利。可見,教育信托制度有利於避免政府的不當行政干預,保障公立高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有利於提高公立高校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信托的一個基本理念是有限責任,這既體現在信托的內部關係中,也體現在信托的外部關係中。信托內部關係中的有限責任表現為受托人對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僅以信托財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換言之,在信托事務處理過程中,只要受托人沒有違反職責,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財產的損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財產負個人責任。信托外部關係中的有限責任則表現為受托人對因信托事務處理所發生的債務,以信托財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只有當其違反職責時,才以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同時,信托又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這根源於信托管理的連續性之中,主要表現為信托成立後,除非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若該信托屬於公益信托的,須經公益信托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隨意辭去其職務;只有當受托人出現死亡、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解散、破產、辭職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時,其職責方纔終止。

  信托的有限責任理念有助於激發作為教育信托受托人的公立高校管理信托財產的能動性與創造性,對受托的財產進行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使公立高校辦出自身的特色,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水平。而信托管理的連續性理念可使公立高校根據高等教育的規律,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好長期規劃,防止出現各種教育短期行為,損害廣大受教育者的利益。因此,教育信托制度有利於提高公立高校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三)有利於防止公立高校國有資產的流失

  根據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理念,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從於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產生了以下重要的法律後果:其一,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任何一方的債權人都無法主張以信托財產償債。其二,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解散、破產或被撤銷的,信托財產不得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其三,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受益人有權撤銷受托人的處分,從而使信托財產恢複原狀。有的學者形象地將之稱為信托的“閉鎖效應”——“信托一旦設立,信托財產即自行封閉與外界隔絕”。

  在教育信托中,作為受托人的公立高校對國有土地、房屋等信托財產僅享有管理處分權而不能享有任何信托利益,其債權人不能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若公立高校違反教育目的處分信托財產,作為受益人的廣大受教育者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即使公立高校發生瞭解散、被撤銷等情形而使教育信托終止,受托的國有土地、房屋等財產也不可能作為其清算財產。這樣,有利於有效保障公立高校中國有資產的安全,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參考文獻

  • 文傑,文鵬.教育信托制度:公立高校管理機制的創新(A).中國行政管理.2012,3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1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Mis铭.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教育信托"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