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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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清晰(clearly-established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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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產權清晰[1]
產權清晰是指要以法律形式明確企業的出資者與企業的基本財產關係責任要清晰,即企業在產權關係方面的資產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的歸屬明確、清晰。它是現代企業制度在產權關係方面所表現出來的特征。
產權明晰的表現[1]
現代企業制度中產權明晰的表現是,如果企業的資產是由國家單獨出資形成的,其企業的所有權,即對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屬於國家;如果企業的資產是由包括國家在內的多個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其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屬於包括國家在內的多個出資者按投資數額分別所有;而企業則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即由企業資產所有者委托或授權給企業法人對企業全部資產行使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企業產權關係明晰後,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
產權清晰的內涵[2]
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表明,只有當稀缺資源的財產所有權被清晰地加以界定的時候,市場才會是有效率的。那麼如何理解產權清晰的內涵呢?產權是在法律和社會認可基礎上的“一束”經濟權利。所謂產權清晰,實際上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指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清晰;二是指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清晰。產權只有在這兩個方面都清晰了,才能體現產權的全部清晰。
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清晰是產權清晰的首要條件。它包括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在巨集觀上產權有比較完整的法律地位,在微觀上產權有比較健全的法律程式;另一層含義是產權能得到真正的法律保護,最高占有權和實際支配權的“權益”或“全能”都會得到法律保障。從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清晰來看我國的產權實踐有兩個問題:一是國有產權是清晰的,因為它在法律上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同時法律又真正地保護它;而民營經濟中的財產權(產權)清晰問題卻需要不斷完善。如《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卻沒有提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樣就不能有效防範民有企業產權,特別是其中的收益權來自公或私兩個方面的侵害。這種對私有產權保護的不力可用一個例子來說明,比如貪污國有企業財產的人與貪污私有企業財產的人的適用法律就不一樣。二是物質資本的產權清晰問題已為法學界和經濟學界的理論與實際工作者所關註,而人力資本的產權清晰,應該說是人力資本的資本屬性及其產權界定、權益保障等問題卻還沒有引起權力部門、法律與經濟領域的理論和實際工作者的高度關註。
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清晰,是指產權在現實經濟運行過程中是清晰的,是“一束”或“一組”權利。只有這組權利的權、責、利相統一的問題,在企業運營的實踐中得到完全、徹底的界定和保障,才說明產權在經濟上是清晰的。在企業的經營實踐中,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清晰必須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產權的最高所有權要得到充分體現,這主要是表現在財產的終極所有者對產權有極強的約束力上;二是產權的實際支配權應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實現權力、責任、利益的內在統一。根據這種要求,研究現實中的產權狀況可以看出:國有企業和私有企業若從嚴格意義上的產權清晰來看,均不同程度上存在產權不清晰的問題。另外,物質資本所有者對物質資本的產權要求,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來說,都是比較明確的,但人力資本所有者對人力資本的產權要求儘管在理論上已經引起了高度的重視,但從實踐層面上卻遠未付諸行動。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力資本的相對作用不斷加強,人力資本的相對價格不斷提高。人力資本固有的特性不同於物質資本,界定人力資本產權,保障人力資本權益,需要變革傳統的產權制度,以充分調動人力資本的積極性、能動性和創造性。這對家族企業來說意義尤為深遠。
產權清晰的內容[3]
所謂“產權清晰”,主要有明確的產權主體,對相關資產行使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等權利;有清晰的產權邊界;理清產權關係;權責相等。
(1)產權主體
所謂產權清晰更多是針對國有企業而言,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來說,並不存在這種問題。私營企業的投資者不論其組織經營形式是什麼,投資者是明確的自然人,投資者的目的就是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為其帶來更大的利潤。自然人投資者關心自己所有權產生的收益,資本追逐利潤的本能在自然人身上得到最充分體現。自然人具有產權利益維護及對所有關捍衛的強烈;中動,因此其經營積極性、動力或者是對經營者的監督、監管和約束都是出於利益的追逐和資產的安全性。
因此產權主體問題更多的體現在國有企業中。國有企業中產權主體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就是資本所有者缺位,另一個就是經營者缺位。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國有企業的所有者為全體人民,是全民所有,但是卻不能體現在經濟運行當中。所有者缺位體現在經濟運行當中,雖然法律上有明確的所有者,但是沒有可操作性。在缺乏任何化的資本所有者代表,不能直接享有或分享資本收益;無論企業收益多少,所有者無權享有,試問誰能有利益的追逐,誰能有捍衛資本安全性的本能?這種體制註定是缺乏活力,又沒有有效的約束,難以防止資產流失,最終導致國有資產無法實現增值保值。所以法律上的產權清晰不代表經濟實質上的產權清晰,企業經營運轉不僅僅需要體現在法律上也體現在經濟實質上。另一方面經營者缺位不是指缺少廠長、經理,而是缺能遵守市場規則、有經營者素質、能獨立決策的職業經理。所謂經營者素質是具有風險意識、有效的防止市場風險、承擔市場風險的能力。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多數是上級任命的行政規則,多數是技術方面的專家但卻是經濟管理方面的白痴,因此對於市場的風險意識、企業的經營運行、資本的保值增值都無力保證。即使某些經營者受責任心與事業心的驅使、在競爭中成長起來、在失敗中吸取教訓,已經具備了職業經理的素質,但在目前產權制度下,他們並不能發揮職業經理的作用,也不能創造出本應創造的價值,因為行政力量還左右著他們的經營決策和行為。
從上述分析中來說,產權主體模糊從錶面看來是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甚至虧損,但本質上就是對股東利益的損害、對股東主權的掠奪。國家所有、人民所有這個主體太籠統太龐大。目前國有企業的利益主體是全體人民,但直接控制企業的往往是不同的利益主體,有時維護的不是全體人民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首先把主體明確了,產權高度清晰才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基礎,是解決國有企業各問題的根源。只有股東維護自己的利益、經營者維護股東利益才是正確的方向。
(2)產權邊界
所有者為有效使用其財產,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明確經營和使用其財產的權力、責任和利益,明確產權邊界也是前提之一。只有在產權制度建立以後,明確了人們可交易權利的邊界、類型及歸屬問題,而且能夠被有關交易者以至社會識別與承認,交易才能順利進行。
什麼是產權的邊界?筆者認為首先應該是說某樣物品到底是屬於你的還是我的,應該有一個區分的界限;其次就是產權中各種從屬權利應該有較為明顯的區分界線。從產權的排他性可以看出,兩個人不能同時控制同一事物某種相同的權利,只能由惟一的人來控制。由於產權是可分的,所以人們不僅將產權作為整體來出讓,也可以將其分割為部分甚至一個個單元來出讓,所以其界線、計量對象對於實際操行來說是必要的前提。
企業產權可以橫向分解為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和讓渡權,也可以縱向分解為出資權、經營權和管理權;從其存在方式上,還可分為價值形態的產權和實物形態的產權。如果說產權邊界不清,則不能分清各種權利之間的界限,就不能分清各權利的責與利;可能會形成多頭控制、不利於企業管理效率;也有可能形成利益分享不公,損害了主體利益,使得交易費用增加,市場失靈,進而嚴重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效率的提高。因此產權的邊界清晰是產權清晰的重要方面之一,只有明確了產權邊界,明確各經濟主體的權利界線,建立起財產的排他性,才能保護所有者合法權益。
(3)產權關係
理順產權關係也是產權清晰的一個重要方面。在產權清晰的條件下,所有者維護自己的權益,經營者維護所有者的權益。在產權關係明晰的公司制下,董事會是所有者的代表,出於維護和增進自身利益的需要,將管理者的經營能力作為主要標準擇優錄用,併在實踐中加以考評。通過這種強有力的產權約束機制,使管理崗位上永遠立著優秀的管理者。因此,優秀的管理者和良好的企業管理可以說是建立在產權明晰基礎上的一種派生效果。事實上,良好的產權關係本身寓含著遴選優秀管理者的機制。
(4)權責相等
各產權主體的權、責、利關係要界定清晰,即各產權主體既要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也要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它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明確界定兩個以上平等所有權之間的權、責、利關係。
第二,明確界定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責、利關係。這就是目前在產權理論中討論得較多的現代企業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關係。就所有者和經營者而言,關註雙方的利益關係同等重要,當雙方利益得到平衡時,經營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內生出約束機制來經營企業,使企業資產得到有效營運,從而達到資產的保值、增值及雙方共贏的目的。我國國有企業的問題就在於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在實質上分開,兩個權能均為政府兼任,所以從經營性競爭性領域退出的應該是政府的行政角色而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並不是讓國有退出,變為非國有,而是利用股權多元化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使財產的終極所有者的利益儘可能得到最大化的保證。
第三,明確界定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責、利關係。現代大公司的特征之一是公司規模的擴大和經營領域或範圍的擴大。擴大的方式或是橫向聯合或縱向一體化。正是由於跨行業、跨生產環節的急劇擴展導致經營管理的複雜化,公司內部權利結構才日趨龐大和分工精細。公司內部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各部門之間存在著經濟協作、交往關係,同時又存在著獨立的利益關係,因此經營者和經營者之間產權的明確界定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產權清晰的判斷標準[4]
產權清晰,指的是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產權權屬關係的清晰。即不同產權主體之間有清晰的產權界限存在,可以分清楚誰對某項財產擁有產權以及擁有何種形式的產權和擁有多大份額的產權。
判斷某一財產產權是否清晰,可以從產權的兩個構成部分入手,一是看產權主體是否清晰,二是看產權客體是否清晰。如果兩個部分都清晰,則整體的產權就是清晰的;反之,產權就是不清晰的。
1、產權主體清晰及其判斷標準
產權主體清晰,是指財產產權最後歸屬的主體是清晰可辨的自然人主體,而不是模糊的虛擬主體。之所以要強調產權主體的自然人屬性,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具有強烈的經濟內涵,要求產權主體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只有自然人可能滿足這些要求,虛擬主體則完全不符合要求。
①在人類社會裡,最基本的單位是人,這裡的人指的是自然人。人類的所有活動,包括全部的經濟活動,比如生產與消費,其主體都是自然人。
②虛擬的主體,比如國家、公司、公社、社團等,只是一種組織形式,是自然人為了某種目的建立起來的組織。這些虛擬的主體,是依存自然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只是名義上的主體而已,其實際主體依然是自然人,是隱藏於虛擬主體後面的自然人。因此,虛擬主體本身不可能從事任何實際的活動,做出任何具體的行為,其所有的名義上的行為,都必須通過其內部的自然人代理行使。
③具體到產權上面,虛擬主體作為產權主體,只具有名義上的意義,任何產權權利的行使都是由虛擬主體內部的自然人代理的。而且,在承擔責任方面,任何名義上由虛擬主體承當的責任,最後的實際承當者都無一例外的是自然人。此外,虛擬主體作為產權主體,會掩蓋住實際主體,使實際主體變得模糊。通常的情況是,虛擬主體內部包括的自然人越多,掩蓋效果就越高,隱藏在虛擬主體後面的實際主體就越模糊難辨。所以,就財產產權來說,其主體是否清晰,要看該產權的最後歸屬是否是清晰可辨的自然人。如果某一財產產權的主體可以最後追溯、歸屬到具體的自然人,則該產權的主體就是清晰的;如果不能最後追溯、歸屬到具體的自然人,該產權的主體就是不清晰的。
2、產權客體清晰及其判斷標準
產權客體清晰是指產權內部的權屬關係清晰,即各種產權權利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各主體間的產權份額有明確的劃分。也就是說,產權客體清晰,包括權屬界限清晰與份額分割清晰兩方面。在單一產權(即單一主體的產權)的情況下,由於整體的產權只屬於某一個產權主體,因此,不存在內部權屬的界定與分割問題,產權客體自然是清晰的。但是,在共同產權(兩個或多個主體共同擁有同一財產的產權)情況下,必然涉及到產權客體的清晰問題。如果各產權主體問有明確的內部權屬界限和清楚的份額分割,該財產產權的內部權屬關係就是清晰的;反之,如果未做內部權屬的界限界定與份額分割,或者界定不明、分割不清,則該財產產權的內部權屬關係就是不清晰的。這裡的界限是指各主體間在內部權屬上的界限,即誰擁有何種形式的產權,是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之間的界限;這裡的份額則是指各產權主體所擁有的某種形式產權的數量比例。
與產權內部權屬關係相似但卻不同的另一種產權關係是產權的外部關係,即不同產權主體擁有的不同產權之間的關係。這類關係,就是所謂的外部“相鄰”關係。西方經濟學家所關註、研究的“外部性”問題(科斯,1960;德姆塞茨,1964。),即所謂的“越界”問題,就是基於外部“相鄰”關係產生的不同產權主體間的不同財產產權衝突問題,是在產權界限清晰的情況下的產權侵犯問題,不屬於產權不清晰的情形。國內有學者將產權的“越界”當成產權不清晰(汪異明,1998),是一種概念混淆與理解錯誤。
產權清晰標準的重要性[4]
產權清晰標準的重要,源於產權清晰的重要。如果產權清晰不重要,那麼,其判斷標準自然也就無關緊要。因此,產權清晰標準的重要性,是依存於產權清晰重要性之上的,從而只要能論證產權清晰的重要,就可以遞推出產權清晰標準很重要這樣一個結論。
產權清晰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產權的清晰與否會對產權效率形成直接而重要的影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主體處分產權,目的主要是為了使財產發揮更好的效用,獲得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說,任何一項產權,都會有一個效率的問題。產權的效率,指的是將某項財產產權用於交易、經營或者其它目的時產生的經濟、社會效果。通常,清晰的產權會導致較高的效率,不清晰的產權則導致較低的效率。
清晰的產權,較好地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風險與收益的平衡,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和要求,可以從多個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
(一)減少產權爭議發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產權爭議導致的各種成本。不清晰的產權,很容易引起產權主體間的產權爭議,並導致各種各樣的成本。常見的因產權爭議引起的成本主要有:1、協商成本。即產權主體為解決爭議進行協商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2、訴訟成本。即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產權主體通過訴諸法律的方式解決爭議所形成的時間和金錢成本;3、產權閑置成本。即由於產權爭議引起的財產產權被閑置而引起的機會成本;4、隱性社會成本。產權爭議還會導致很高的隱性社會成本,如親情的湮滅、友情的喪失引起的社會道德水平的下降和社會結構的脆弱化,雖然其成本難以準確估計,但是,其影響卻絕對不容忽視。
(二)在產權內部容易形成有效的激勵,從而直接提高產權效率。產權效率的高低,與其內部的激勵機制關係密切。
①在產權清晰的情況下,產權主體是產權處分結果的確定的承擔者,產權結果與產權主體的自身利益直接、緊密相關並且高度對應。由於產權主體都是趨利避害的“經濟人”,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損失的最小化,因此,產權主體有強烈的追求良好結果的內在動力。這將有助於在產權內部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從而直接提高產權的效率。
②在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下,產權主體對產權結果的承擔則通常是不確定的、非高度對應的。因此,在產權內部,容易形成“機會主義”與“偷懶”行為,產權的內在激勵會被弱化,從而導致產權效率的低下。
(三)降低產權保護成本,提高產權內部監督的效率,從而間接提高產權效率。清晰的產權,還會產生另外兩種積極作用。
①比較有利於產權的保護。一方面,由於產權清晰,“越界”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產權主體出於自身權益的考慮,有對自己的財產產權進行嚴格保護的動力,這種動力會轉化為實際的保護行為。這種可以預期的產權主體的保護行為,會對“意圖越界者”產生預先的警戒作用,減少“越界”行為的發生。
②提高產權內部監督的效率。在自利動機的驅使下,各產權主體間易於形成較有效率的內部互相監督關係,從而減少、防止內部“越界”行為及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無論是產權保護成本的降低,還是內部監督效率的提高,都會間接導致產權效率的提高。
總而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清晰與否對產權效率有重要的影響作用。產權清晰對於產權效率的提高有比較直接、顯著的積極性影響,這種影響主要是通過減少產權爭議、形成有效的內部激勵與內部監督約束、降低產權保護的成本等途徑實現。
產權清晰標準的應用[4]
產權清晰標準,為判斷某種形式的產權是否清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依據前述的產權清晰標準,可以對各種不同形式的產權進行分析,並就其清晰與否及清晰度如何做出判斷。
(一)不同形式產權的清晰度分析
1、單一主體產權的清晰度分析
單一主體產權是指某一產權的主體是單一的自然人或虛擬人。
單一自然人主體產權,是指某一單個的自然人擁有某項財產(比如說汽車)或某個企業的全部的產權。在這種產權形式下,由於主體為單一的自然人,不存在與其他主體分割、界定產權的問題,因此,這是一種最簡單的主體清晰、權屬關係清晰的產權。
單一虛擬主體的產權,情形則相對複雜。如果隱藏在虛擬主體後的是單一的自然人,則產權關係也很清晰,但在形式上不如第一種情形清晰;如果隱藏其後的是非單一的自然人,而是多個自然人,或者是另外多個虛擬主體,或者是自然人與虛擬主體的混合,則要根據涉及的主體數量以及產權的界定與歸屬程度才能判斷其清晰度。通常的情形是,涉及的主體數量越多,產權的清晰度越低;產權界定與歸屬越粗略,產權的清晰度越低。
虛擬主體產權,通常都是不清晰的產權。但是,如果虛擬主體產權內部有清晰的產權界限,則等於將不清晰的產權進行了清晰化,虛擬主體產權也可以是清晰的產權。因此,集體產權是否清晰,取決於在集體內部是否有清晰的產權界限。國有產權則可以看作是一種集體化程度最高的集體產權,其是否清晰也取決於是否有清晰的內部產權界限。在目前我國的國有產權基本上都未作內部界定的情況下,按照國有等同於全民所有的理解,國有產權的清晰度無疑是最低的。
2、多主體產權的清晰度分析
多主體產權就是共同產權,也就是同一財產產權有不止一個產權主體。顯然,與單一主體產權的清晰度取決於主體的清晰度不同的是,在共同產權下,產權的清晰度主要取決於主體間產權界限的清晰度,同時也受到主體清晰度的影響。
此外,多主體產權還有一種形式,即自然人主體與虛擬主體相混合的產權。然而,不管何種形式的產權,只要依據產權清晰的判斷標準,分析產權中的產權主體清晰狀況與產權內部的權屬關係清晰狀況,就可以比較準確地判斷出一項產權是否清晰以及清晰的程度如何。
(二)不同清晰度的產權的效率分析
基於產權清晰與產權效率的影響關係,就可以根據各種形式產權的清晰狀況對其效率狀況做出判斷。具體到企業產權來說,不同產權構成的企業,通常具有不同的產權清晰度和不同的效率狀況。其中,國有企業的普遍性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產權主體不清晰這一制度性缺路導致的。企業產權及其清晰度與效率的關係可以概括列表如下:
企業產權構成狀況與企業形式、產權清晰度、效率之間的對應關係
企業產權構成 | 企業形式 | 企業產權清晰度 | 企業效率 |
單一自然人產權 | 個人獨資企業 | 最高 | 最高 |
無內部界定的單一集體產權 | 集體企業、鄉鎮企業 | 較低 | 較低 |
有內部界定的單一集體產權 | 紅帽子集體、鄉鎮企業 | 較高 | 較高 |
單一國有產權 | 國有企業 | 最低 | 最低 |
有內部界定的多個自然人產權 | 家族企業、合伙企業、公眾公司 | 較高 | 較高 |
無內部界定的多個自然人產權 | 家族企業、合伙企業 | 較低 | 較低 |
有內部界定的多個虛擬主體產權 | 不同法人出資的合資企業 | 較高 | 較高 |
無內部界定的多個虛擬主體產權 | 較低 | 較低 |
產權不清晰問題的解決[5]
產權不清晰就需要對產權給以重新界定。可以說產權界定是公有企業在改製過程中很重要的任務,很多公有企業如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甚至一些改革開放以後設立的企業,都遺留著產權不清的問題。這包括有些企業財產所有權不清,有的是各方利益主體的關係、權利、責任、利益不清,產權不清是多年來企業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公有資產不斷流失的原因。產權的重新界定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所在。
從西方產權理論上說,產權界定有3種方式,即政府和法律界定、市場交易界定、企業自主界定。其中,政府和法律界定是比較常見的方式;市場交易界定主要表現為產權交易界定,如果初始的產權不清晰的話,這種方式的科學性就值得懷疑;企業自主界定主要是指通過市場化地組建企業集團或企業間的合併和兼併來重新界定產權,這也同樣需要初始產權的基本清晰。因此,從我國的國情來看,政府和法律形式應是主要形式。
重新界定產權要從4個方面人手。
①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建立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持股、企業規範運營的體制。國家統一所有表現為,中央政府是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中央政府統一制定法規,直接擁有和掌握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的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在必要時有權通過一定程式統一配置國有資源;政府分級持股表現為根據不同產業、不同規模、不同特性的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區域經濟、地方經濟的地位、作用、功能的不同,各級政府對其所管轄的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能,這樣有利於明確國有企業的產權責任主體;企業規範運營是指企業在公司法的制度框架內依法運營。企業的運營主體是法人治理結構,而不僅是企業經營者。
②明確財產所有權歸屬。這包括對老集體企業的財產產權的劃分,一些國有企業興辦的集體企業財產的劃分,還包括對改革中新出現的一些財產不明確的企業的財產權的確定,如民辦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等。這一界定的目的是儘可能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財產權不清楚的問題,及時解決一些新企業可能出現的由所有權模糊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③理順和規範產權關係。劃分企業的3類行為主體,即所有者、經營者、支配或處置者。這3類行為主體都有相應的責任、權利和利益,要使其責權利相對應。
④確定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如前所述,要確定企業法人財產權就需要建立企業法人財產制度,而公司制體現了較成熟的法人財產制度,也就是說,可以通過公司化改造來確定企業的法人財產權。
產權清晰是指要以法律形式明確企業的出資者與企業的基本財產關係責任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