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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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缺位理論的基本觀點是指就真實的產權關係而言,實際上國有資產並沒有真正的所有者,即國有資產實際上是無主財產。這種理論把“所有者缺位”當作治理國有資產流失和國企改革的理論出發點。
“所有者缺位”的又一種理解是指所有者不能行使所有者職能。這種理論斷言:“全體國民(這裡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範圍內的公民)並不能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1]
彌補所有者缺位的對策[2]
1.對所有權職能進行必要的分解,建立權力制衡關係。
現代組織理論認為,一個組織中的權力來源如果是多元的,對於組織來講是十分有利的,因為各種來源的權力各自在某一方而起作用,可以形成一種相互制約和平衡關係,從而避免某種權力不受限制而產生的腐敗和重大決策失誤。根據這一認識,我們可以認為,現在對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在落實產權問題上,如果還是把國有資產所有權單獨交給某一機構行使,不管這一機構是人大下屬的專門機構還是政府的專門機構,或者是大型企業集團,在行使人事投資等權力方而都與改製前的政府經濟主管部門管理國有企業沒有本質區別,必然又會出現任人唯親和以權謀私等現象。為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將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職能進行必要的分解,由黨委、政府及司法的多個部門來共同行使。如把資本運營和變更權交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使,並由財政、審計部門加以科學的監督。把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考評權交由組織、人事和司法部門行使,並用科學的考評規則和程式加以約束。在此基礎上,由上述各部門共同組成一個委員會,根據各方而掌握的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式來行使國有企業經營者的選擇和任免權。這樣,由於所有者權力來自多方,各方權力相互制衡,就能避免在行使所有者權力方而產生的腐敗和決策失誤,為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奠定堅實的基礎。
2.在重大決策上實行責任制。
為了防止不負責任地行使權力,還必須對來自各方的權力運作實行責任制,誰行使權力,誰就要對行使權力的後果承擔責任。特別是在關係到企業生死存亡的重大決策上,要實行可以明確操作的責任制。如在企業經營者選擇決策方而,要確定第一責任人,對各種考察、審計、監督的結果都要有考察監督者簽名,對參與選擇任免決策的所有人員都要在相關的會議記錄上簽名。一旦日後經營者政績平庸或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所有參與人事決策的簽宇者都要負連帶責任,至少使參與決策者在今後的職務和工資升降方而要受到較大的影響。在其它重大決策如資產營運和財務監督等方而都可照此辦理。要註意的是,在實行決策責任制方而一定要實在,要堅決杜絕一切形式主義的東西。通過決策責任制,使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者在行使權力方而有實實在在的責任感和壓力。
3.建立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的科學的“經營者”用人機制。
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些重大問題中,企業經營者的選用更是重中之重,在選聘國有企業經營者方而,要徹底改變過去那種單一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直接任免廠長(經理)的做法,建立一種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的科學的用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