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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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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力制衡

  權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權力內部或者外部,存在著與權力主體相抗衡的力量,這些力量表現為一定的社會主體,包括個人、群體、機構和組織等等,他們在權力主體行駛過程中,對權力施以監督和制約,確保權力在運行中的正常、廉潔、有序、高效等,並且使國家各部分權力在運行中保持總體平衡。這些制衡有利於保證社會公正合理的發展方向,以及社會整體的目標的實現。

  權力制衡有多種形式。西方的分權制衡是其中一種。分權制衡是指權力不是集中於國家機構的某一部門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個人獨攬,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幹部分,為不同機構所分掌,然後在不同權力之間形成制衡關係,相互牽制、互為監督。

權力制衡相關理論及發展[1]

  分權制衡原則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最早萌芽於古希臘和古羅馬,其思想可追溯至古希臘著名學者亞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學》名著一書中明確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部分或要素,……三者之中第一個部分或要素是與公務事務有關的議事機構,第二個要素與各種行政官職有關,它決定應該由什麼人來主宰什麼人或事,和應該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選舉各類官員,第三個要素決定司法機構的組成。學術界多數認為,亞氏這一思想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最早主張。顯然,權力制衡原則並非人類到了

  資本主義時代的發明。亞氏把政府分為人民大會、元老院和執政官三部分,認為執政官是君主政體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貴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會是民主政體的因素。國家權力的這三個方而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證一個均衡、正常、穩定的國家結構。當權力系統某一部分暴露出過分攬權的傾向時,就應受到其它部門的抗拒和抵制。任何越權的行為都必然會被制止,而且每個部門自始就得擔心受到其它部門的干涉。

  人類對國家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的認識不得不受農業文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當分工、商業市場、大工業和城市出現時,當蒸汽機炸毀封建生產方式時,一切都變了。人權否定了神權和君權,自由、平等否定了專制和等級,市場經濟和新興階級歡呼權力制衡原則的到來,並把它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王權的武器,這就是文明的轉型和進步。

  早在14世紀,義大利的沿海城市就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北部的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城市已有發達的手工業、商業和銀行業。14-16世紀,資產階級剛剛形成,本身的力量十分軟弱,尚不能直接提出奪取政權的要求,他們首先在思想意識形態領域展開鬥一爭。在文藝復興運動和宗教改革運動中,資產階級人文主義思想反對封建神學,以理性為武器批判封建特權和等級制度。通過這種鬥一爭,資產階級初步闡述了其新的世界觀政治主張。從而為資產階級民主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從16世紀開始,英國的手工業工場有了迅速的發展。海外貿易的擴大和羊毛業價格高漲所帶來的刺激加速了農村資本原始積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形成和發展,使一部分貴族,特別是由騎士和鄉紳組成的中小貴族走上了資本主義工商業經營的道路。隨著資本主義因素向各個方向的滲透,封建主義的經濟基礎不斷瓦解。以封建專制王權為代表的封建貴族依然依靠傳統的封建地租過活,他們越是沒落,對人民的壓榨越是苛刻,越是要依靠封建專制來維護舊的秩序,就更加激起被統治階級的不滿,使資產階級革命即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時代必然到來。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也同樣如此。18世紀的法國是西歐資本主義社會生產力發展最快的國家工業許多部門都得到迅速的發展,冶煉和採礦業開始使用機器,出現了大的商業港口紡織工業發展很快,北部建立了一些資本主義農場,法國的農業國而口開始改變。到18世紀下半葉,資產階級已成為社會上最強大、最富有、經濟上最有勢力的階級。從而最終為提出和確立權力制衡的原則提供了經濟基礎和階級基礎,人類政治文明開始進入一個新的時期。

  近代權力制衡原則是由洛克倡導,由孟德斯雞加以發展和完成的。洛克在《政府論》中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三部分。其立法權就是制定和頒佈法律的權力,是最高權力,立法權應屬於議會;行政權是執行所制定出來的法律的權力,在君主制國家中執行權應屬於國王;外交權是關於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聯盟以及同國外開展一切事務的權力,外交權也應屬於國王所有。在洛克的思想中,事實上只提出了兩權分立和制衡的思想,即立法權和行政權的關係問題。他認為:“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們就與社會其它成員有不同的利益,違反了社會和政府的口的。洛克還提出了司法權獨立的思想。這些光輝的思想適應了資產階級早期發展商品經濟,反映了商品經濟蘊含的自由、平等精神。

  對權力制衡原則進行完整論述的思想家是孟德斯雞。他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在總結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系統論述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理論。美國的漢密爾頓、傑佛遜進一步完善了洛克和孟德斯雞的權力制衡理論,提出了雙重分權的思想。他們主張,聯邦和各州不僅橫向分權,聯邦與各州縱向也要分權與制衡,主張設立兩院制的國會以使其相互制約並與行政權、司法權分立制衡等。

參考文獻

  1. 劉俊傑.《論權力制衡原則的適用與借鑒》[J].社會主義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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