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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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當又稱滿當,是指典押人超過典當期限規定的時間沒有按時回贖典押品,也未辦理該典押品的續當手續,而使得該典押品不能再由典押人回贖,典當行取得典押物所有權的一種典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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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當的規定[1]
《上海典當行典當辦法》規定:“典當人必須按當據上議定的當期回贖典物。如不回贖,又不辦理續當手續的並超過協定的當期,典當物品作為典當人自動放棄,即為死當。死當物品,由典當行自行辦理。”北京市阜昌典當行規定典當物品當期已滿,如不辦理續當手續即為死當,對死當物品由本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置。鎂長沙博山典當商行服務辦法》規定:“除國家政策規定不能進入流通的物品外,其它死當物品,由商行通過拍賣的辦法進行銷售,銷售收入全部歸商行所有。”
通過上面三個典當行業務中有關死當的規定可以看出:死當的產生是由於出典人在典期屆滿前未辦理續當手續也不辦理回贖。死當的法律後果是典當物品被視為典押人自動放棄,作為承典人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處理。死當也具有終止典當關係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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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