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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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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票(Pawn Ticket)

目錄

什麼是當票

  當票又稱當據,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製的具有固定式樣和條文內容的標準合同文本。

當票的特征[1]

  1.當票的形式特征
  (1)書面性

  當票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這既是我國當票名稱應有之意,也是世界各國典當法律法規對格式化典當合同的一個通例性規定。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4條規定:“典當商在接受典當典質時,應當給予典物人典當票證。”我國臺灣地區的《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當鋪應置當票簿,分為正負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負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下列各項:……”;我國現行《典當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這些規定表明瞭當票具有書面性的特征。

  (2)格式化

  當票是典當經營機構為了重覆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併在訂立典當合同時未與當戶協商而成的協議,因而屬於格式合同的範疇。當票作為一種格式合同,自然是利弊並存:一方面當票格式化的特點避免了一事一談帶來的不確定性,減少了典當交易談判的成本,並有利於補充法律的不足;另一方面當票的提供者往往會過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忽視或限制當戶的利益,從而使得典噹噹事人的利益處於非均衡的狀態,有違於法之公平理念與價值目標的實現。鑒於此,我國現行典當法規對當票的格式作了規定而使當票成為法定當票,這樣既避免當票的消極作用又可以發揮當票的積極作用。而且,由於當票屬於格式合同的一種,我國現行典當法規還規定:在當戶與典當經營機構之間就當票的內容發生爭議時,應做出不利於典當經營機構的含義的解釋;在當票的內容與其作為當票的補充內容的合同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作為當票的補充內容的合同的內容為準。

  2.當票的內容特征
  (1)雙務性

  典噹噹事人的權利義務通常除了部分記載在當票的簡明條款中,還附加在當票的文字告知中。我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佈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當票的內容應包括當戶須知,當戶須知中應載明典當行和當戶各自的權利義務。當然,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是既包含法定權利義務也包含約定權利義務。

  (2)有償性

  當票是一種表明在典當期屆滿時,當戶如要回贖當物,其應當向典當經營機構償還當金及其利息的合同。我國現行《典當管理辦法》第37條第1款規定:“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率後執行。”第38條第l款規定:“典當綜合費包括各種服務管理費用。”這些規定表明當票是一種有償合同

  (3)標的物的複合性

  當票中記載的第一位標的物是當物,當物的存在使得典當法律關係成為一種擔保物權關係,當票中記載的第二位標的物是當金,當金的存在使得典當法律關係成為一種借貸債權關係。

  (4)利率及費率標準的限制性

  對典當經營機構收取費、息的最高額進行限制是國際慣例。在典當法律關係中,無論是當金的利率,還是綜合費率,其最高數額都必須由有關法律、法規統一規定,雙方應依法執行。

當票的要素[2]

  (1)單據編號,便於存檔、查核;

  (2)典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3)存當物品名、規格、單價、數量、金額以及所有權證明文件;

  (4)當期,具體寫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和幾個月期;

  (5)典當金額,數字要大寫;

  (6)典當利息,寫明數量及支付日期;

  (7)典當手續費;

  (8)出典人如欲延長典期時須辦理的手續;

  (9)出典人違約責任,具體寫明出典人超過當期未能回贖,典物所有權即歸典當行所有;

  (10)當票開出日期,出典人簽字,典當行蓋章。

  此外,正規的當票還應當在票面註明典當行的工商註冊登記號和稅務登記號。應當指出,現在不少典當行的當票是其自行設計式樣、規定填寫項目、自辦印刷,這是不妥當的,它與稅務憑證一樣,做為合同的標準文本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具有固定式樣和既定條文內容。

當票的法律性質[2]

  (1)當票是出典人與典當行之間存在典當合同關係的證明。是出典人與典當行設立和實現典當合同關係的協議和依據。

  (2)當票是典當行收到出典人抵押物品的收據。其實踐意義在於從當票簽發之日起,典當行應對其上傳明的典物負有保管責任。

  (3)當票是出典人向典當行回贖典物的憑證。各地典當行的典當辦法中都規定,回贖典物,必須憑當票。如長沙博山典當商行《服務辦法》中規定:“贖當時,本行與典當人雙方應對原押品驗證無誤,並由典當人在當據上簽字,雙方業務關係即告結束。”

  如果當票遺失,出典人應立即去典當行掛失,如果當票掛失前典物被他人冒領,典當行一般概不負責。如北京金寶典當服務行規定:“當據損失,及時向本行掛失,如掛失前典當物品已被冒贖,本行概不負責。”

當票的作用[1]

  在我國,當票是典當法律關係存在的主要或唯一憑證。在沒有補充性典當合同時,當票是典當法律關係存在的唯一的憑證。在有補充性典當合同時,當票則是典當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主要憑證。在當戶回贖當物時,當票是唯一有效憑證。

參考文獻

  1. 1.0 1.1 方印編著.典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中國典當民事法律制度研究[M].貴州大學出版社,2008.10
  2. 2.0 2.1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M].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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