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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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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贖當[1]

  贖當又稱回贖,指當戶在典當期限屆滿時償還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從典當行換回原當物的行為。贖當標志著典當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解除。

贖當的類型[1]

  1.按期贖當

  按期贖當是贖當的基本含義。它表明當期屆滿,典當雙方終止典當交易的行為。在贖當過程中,典當行作為債權人,要收回當金並獲得利息及相應費用,同時應向當戶返還原當物,但必須保證返還當戶的當物完好無損,否則應負法律責任。當戶作為債務人,應當首先向典當行償還當金並支付利息及相應的費用,然後才能以此為條件換回原當物。

  2.提前贖當

  提前贖當指當期未滿,典當雙方終止典當交易的行為。提前贖當的關鍵在於,典當行如何計收當金利息及相應費用。通常有三種情況:

  (1)按實際典當期限計收

  即按日計收,表現為減收息費。如原典當期限為1個月(30日),提前5日贖當,實際典當25日,則典當行應收息費數額=當金數額X當金月息費率之和÷30×25。如當金1000元,月息費率共3%,則30日應收息費30元,而25日應收息費25元。

  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來看,這種計收方式比較少見。我國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11月頒佈施行的《海南經濟特區典當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曾規定:“提前還貸的,按實貸的天數計算”息費。

  (2)按單位典當期限計收

  即按月計收,表現為加收息費。如原典當期限為1個月(30日),提前5日贖當,實際典當25日,但典當行仍按1個月計收息費,故應收息費數額=當金數額×當金月息費率之和X月份單位。如當金2000元,月息費率共5%,則1個月應收息費100元。

  這種計收方式最為多見,屬於典當國際慣例。《瑞士民法典》(典當條例)第九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典當所在出質人贖回質物時,有按整月一收取當月利息的權利。”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押商條例》第十一條第220款規定:“當押商在將當押物品交回之前,除可收回以向其當押的任何物品作為抵押品而由其支付或貸出的本金外,尚可向申請贖回該等物品的人要求支付及收取按農曆月計算的單利息。”我國臺灣地區原《當鋪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是:“貨物在1個月內取贖者,概以1個月計算利息。”

  (3)混合計收

  即實行按日計收與按月計收相結合的方式,表現為當期短則按日計收,當期長則按月計收。如:原當期限1個月(30日),提前26日贖當,實際典當4日,於是典當行按5日計收息費;而若提前24日贖當,實際典當6日,則典當行按一個月計收息費。

  這種方式比較多見。目前我國典當業便實行這種混合計收方式。如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由此可見,倘若當期超過5日的,則應當按一個月計收息費。

  3.逾期贖當

  逾期贖當指當期屆滿後或在當期屆滿後的一定寬限期內,典當雙方終止典當交易的行為。逾期贖當的關鍵,在於是否存在贖當寬限期和典當行如何計收當金利息及相應費用。通常各有兩種情況:

  (1)關於寬限期的確定

  一是立法規定沒有寬限期,典當期限屆滿後再贖當,即為逾期贖當。此時的逾期贖當近似續當性質,實際上相當予重新開始一個典當期限的典當交易。

  二是立法規定允許寬限期,典當期限屆滿後再贖當,即為逾期贖當,但在法定贖當寬限期內仍視為原有的典當交易。如中國人民銀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曾規定寬限期為10日;而原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則將寬限期壓縮為5日。目前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依然如此。

  (2)關於息費的計收

  一是加收罰息。因為罰息制度符合國際慣例,也是各類金融機構針對逾期貸款所採取的普遍做法。如我國1996年施行的《貸款通則》第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另如我國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也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這裡的“逾期利息”即指罰息,它已不同於原借款利息,具有對借款人的懲戒之意。

  綜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同樣有關於逾期贖當加收罰息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的《當鋪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逾月後之最初5日不計息,超過5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15日者以1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我國典當業期間,曾在1998年1月實行的全國統一當票中的《典當須知》第六條中明確規定:“過期贖當,每日最高加收典當金額0.5%的服務費。”這裡的“服務費”便相當於罰息。

  二是不收罰息。如原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戶於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這裡所說的補交“息費”均無罰息性質,僅為逾期贖當,即在寬限期內按逾期天數和原當期內息費標準向典當行支付正常息費而已。

贖當的程式[2]

  當戶憑當票辦理贖當手續。

  結清綜合手續費及典當本金

  辦理出庫手續。

  發票單證歸還當戶。

贖當的要求[2]

  出庫時認真核清當物。

  憑出庫通知單出庫。

  做好當物交接。

  當期未滿,出質人若提前清償當金,可持原證件及當票來典當行提前辦理回贖;當期屆滿,出質人應及時如數清償當金,持當票回贖質物;當期屆滿或續當期滿後,過期贖當每日加收典噹噹金0.5%的服務費,5天後仍未清償當金回贖的質物,視為絕當,典當行對絕當物品依法享有處置權

  典當過程中,當票是典當行收妥當物後開給當戶的收據,也是質押貸款契約。當票應當按照規定印製,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不能轉讓。一般來說,當票上應當載明下列項目:當戶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證件(名稱和號碼);當物名稱、件數、成色;估價金額、典當金額;利率、費率;典當日期、滿當期限;有關註意事項等。

  如果遇到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繳納一定手續費後,可以補辦當票。未辦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在典當期內,當戶可以提前贖當。自典當期滿之日起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但只能續當一次,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當期。續當時,應當結清當期利息和費用,另換當票。

  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計,並按照估價的50%~90%確定當價。典當行的當物,應當在保險公司進行保險。典當質押貸款的月利率,可以國家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基礎上浮50%。典當的費用包括服務費、保管費保險費等,其月綜合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價的4.5%。

  自典當期滿之日起lO日內,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當物,視為絕當。絕當物品,應委托當地拍賣行公開拍賣;當地無拍賣行的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監督公開拍賣。絕當的金銀飾品,應當交售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單位;屬於文物的,應當交售文物管理部門,不得自行處理或者拍賣。

  拍賣的收入在扣除質押貸款本息和典當及拍賣的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退回當戶。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使用當物。當物在典當期限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按照典當時的估價賠償。

  典當行應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①典當行對同一企業累計發放的質押貸款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的20%,對同一個人累計發放的質押貸款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的10%。

  ②典當行的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

  由於通過銀行申請貸款手續繁雜、周期長,尤其是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更難得到銀行的貸款。根據規定,當戶只要持典當物、個人身份證及原始發票或者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典當物確系自己的合法財產的證明,然後經過鑒定、評估、商定價格等程式,當戶最短可在三五分鐘內取得當金,而銀行貸款則要經過考察、論證、審核、再逐級上報等一系列程式,至少也要半個月的時間才能辦理成功。因此,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是一種手續簡便、靈活快捷的融資方式,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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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李沙著.典當理財:典當投資一本通.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年04月第1版.
  2. 2.0 2.1 褚保全,潘軍昌,周月書等主編.科技創業投融資.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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