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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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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提前贖當[1]

  提前贖當是指當期未滿,典當雙方終止典當交易的行為。提前贖當的關鍵,在於典當行如何計收當金利息及相應費用

提前贖當的收費情況

  提前贖當的關鍵在於,典當行如何計收當金利息及相應費用。通常有三種情況:

  1、按實際典當期限計收

  即按日計收,表現為減收息費。如原典當期限為1個月(30日),提前5日贖當,實際典當25日,則典當行應收息費數額=當金數額X當金月息費率之和÷30×25。如當金1000元,月息費率共3%,則30日應收息費30元,而25日應收息費25元。

  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來看,這種計收方式比較少見。我國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11月頒佈施行的《海南經濟特區典當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曾規定:“提前還貸的,按實貸的天數計算”息費。

  2、按單位典當期限計收

  即按月計收,表現為加收息費。如原典當期限為1個月(30日),提前5日贖當,實際典當25日,但典當行仍按1個月計收息費,故應收息費數額=當金數額×當金月息費率之和X月份單位。如當金2000元,月息費率共5%,則1個月應收息費100元。

  這種計收方式最為多見,屬於典當國際慣例。《瑞士民法典》(典當條例)第九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典當所在出質人贖回質物時,有按整月一收取當月利息的權利。”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押商條例》第十一條第220款規定:“當押商在將當押物品交回之前,除可收回以向其當押的任何物品作為抵押品而由其支付或貸出的本金外,尚可向申請贖回該等物品的人要求支付及收取按農曆月計算的單利息。”我國臺灣地區原《當鋪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是:“貨物在1個月內取贖者,概以1個月計算利息。”

  3、混合計收

  即實行按日計收與按月計收相結合的方式,表現為當期短則按日計收,當期長則按月計收。如:原當期限1個月(30日),提前26日贖當,實際典當4日,於是典當行按5日計收息費;而若提前24日贖當,實際典當6日,則典當行按一個月計收息費。

  這種方式比較多見。目前我國典當業便實行這種混合計收方式。如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由此可見,倘若當期超過5日的,則應當按一個月計收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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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林日葵著.第九章 藝術品典當的運作 藝術品典當與拍賣.浙江工商大學出版社,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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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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