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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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當是指典當行在典當過程中向當戶收取當物用於債權擔保的行為。
收當的流程[1]
收當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即所謂“識人”階段。典當行應當依法審核當戶的有效證件。
當戶憑有效證件典當,是典當的必要法定程式之一。世界各國和地區熟悉典當流程均立法加以規定。我國《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由此可見,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是當戶的義務,而查驗有效身份證件是典當行的權利。
審核有效身份證件的目的在於,使典當行先期作出是否與當戶進行典當交易的判斷。如有的國家和地區嚴格禁止未成年人從事典當,將當戶的法定年齡界定為16歲或17歲或18歲以上,這就需要通過查驗有效身份證件來確認。
即所謂“識物”階段。
典當行應當依法鑒定當物的主要方面。在典當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動產和財產權利都能夠充噹噹物。某件標的是否能夠成為合格的當物,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自然、經濟、法律等各方面的條件。對當物進行鑒定,就是看其是否具備當物的構成條件。
(1)在自然屬性方面,鑒定當物的性狀
即分辨當戶所持當物的真偽、優劣、正誤等,是否值得收當,是否存在缺陷因素。
一般地說,當物必須無物品瑕疵,這裡是指重大瑕疵而非微小瑕疵。一是當物保真,其真實性能夠得到保證,而不是假貨典當,以假亂真,魚目混珠,如金銀飾品典當、文物藝術品典當尤其如此。二是當物保質,其質量能夠得到保證,應註意其品相好壞、質量高低,如當物必須是不易損耗的,因為損耗太快會造成其性質、形態發生變化,從而使其價值下降,導致無法在絕當變現時充分清償,這是當物作為典當行發放質押貸款實現擔保功能物質上的保障。如:以某種鮮活商品典當,有可能在典當期間腐爛變質,甚至死亡,使其經濟價值受到損害;以某種藥品典當,有可能在典當期間藥效下降,甚至產生副作用,同樣損害其經濟價值,等等。
(2)在經濟屬性方面,鑒定當物的價值
即確認當戶所持當物的使用價值、流通價值等,是否有新的市場需求,是否存在再次銷售的可能性。
首先,當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典當權作為一種特殊質權,本質上是價值權。當物具有交換價值才能變現,從而在絕當後實現質權。如以一輛報廢的汽車典當,因其使用價值低下,故其幾乎喪失了交換價值甚至是零價值,所以通常不能考慮將其作為典當標的。對此.國內外一些典當行都明確規定當物的所謂“起當價”。如我國有些典當行要求當物按再次流通時可能的銷售價評估,至少達到100元或者200元人民幣以上者才予以收當放款。而美國《愛達荷州典當法》規定,收當評估價格的下限為10美元。
其次,當物價值必須相對穩定。當物屬於商品,典當期間自然會受到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典當行收當時,也主要是憑以往經驗和各類信息對其未來的價格走勢進行判斷和預測,故只有當物價值相對穩定,才能儘量縮小主觀價格評估結果與客觀市場行情變化之間的差距,從而保證絕當物變現時的穩定收益。如近年來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典當,因其價值波動太大,故使許多典當行遭受過損失。另如金飾品典當和汽車典當,有時也會因市場金價下跌、車價嚴重不穩而導致典當行進退兩難。
(3)在法律屬性方面,鑒定當物的權屬
即搞清當戶所持當物的來源、方式、手續、流通情況等,是否正當合法,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當物必須無流通障礙。作為商品,當物流通性越強變現越容易,這是不言而喻的。依據法律的角度考查和劃分商品的流通情況,社會上一般存在著三類財產:允許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其中:允許流通物可以典當,如公民私有的實物財產和一些財產權利等,一般為金銀飾品、手錶、相機、存款單之類;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典當,如《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一般為文物、煙草之類;禁止流通物不得典當,如該法第二十七條第(八)項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不得典當,一般為毒品、槍支彈葯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之類。
其次,當物必須無權利瑕疵。依據法律的角度劃分,應當防止三種資產進入典當領域:他人財產、非法財產、爭議財產。因此,典當行須從三個方面依法進行判定和把握:一是當物權利明確,必須是當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財產,而非他人財產,否則絕當後無法依法實現質權。如以租賃來的財產或正在分期付款的財產進行典當,因當戶權屬有問題,明顯存在權利瑕疵,故典當無效。二是當物權利合法,必須是當戶合法取得的財產,而非非法財產,否則絕當後也無法依法實現質權。如以非法占有的財產進行典當,因當戶權屬有問題,明顯存在權利瑕疵,故典當無效。三是當物權利無爭議,必須是當戶未陷入某種糾紛的財產,而非尚有爭議的財產,否則絕當後亦無法依法實現質權。如以與他人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典當,因當戶權屬未決,明顯存在權利瑕疵,故典當無效。
總之,用於典當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必須合法,便於鑒定、評估、保管和變現。
對當物進行評估是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合理確定當物的評估價格,才能根據一定的折當比例核定當金數額。關於當物評估的主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規定。
(1)典當行是獨立的評估主體。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我國典當業期間頒佈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曾規定:“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但並未具體明確是由典當中的一方還是雙方估價,一般認為既可由典當行亦可由典當雙方進行當物估價。在典當實踐中,僅賦予典當行單方面的當物評估權,難以體現典當中的公平交易原則,不利於保護當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典當雙方是共同的評估主體。原《廣東省典當條例》第十八條曾明確規定:“典當物的估價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定……”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也規定:“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這裡均指明,當物評估權屬於典當雙方,評估價格是典當雙方約定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享受凌駕於對方之上的評估特權,從而兼顧典當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貫徹體現典當交易中的公平原則。
(3)第三方是評估主體。針對有時典當雙方之間難以產生約定的評估結果或者典當雙方對於某些比較特殊的典當物品缺乏良好的評估能力的情況,一些國家和地區便立法,允許典當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參與當物評估,從而使其成為新的評估主體。如《廣東省典當條例》第十八條還同時規定:“除典當雙方進行當物估價外,也可以共同聘請有關專業評估人員進行評定。”《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亦同時規定:“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在典當實踐中,諸如開展文物藝術品典當、房地產抵押等業務時,典當雙方常會委托專業評估機構予以協助,授給其當物評估權。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儘管當物評估是一門科學,要採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但對於典當雙方來說,當物評估的一些常見依據還是應當有所瞭解的,諸如當物本身的因素和當物流通的因素,具體來說可包括當物現行市價(即再銷價格)、當物折舊程度(即目前狀況)、當物流通風險(即變現能力)、當物變現成本(即處置費用)等等。
對當戶發放當金是典當雙方達成典當交易的標誌。只有根據當物評估價格一定的比例發放當金,使當戶在一定的期限內使用當金,並按照一定的息費標準償還當金,典當交易才能夠正常進行。
(1)折當比例的控制
當金數額的實質是折當率問題。典當行發放當金,即質押貸款或抵押貸款,不是根據當物的估價數額一比一地進行發放,而是按當物估價數額的一定比例發放。這個比例通常稱為折當比例或折當率,它是指當金數額與當物估價數額的比率。折當率的計算公式為:折當率=當金數額÷當物估價數額×100%。
折當率的作用。折當率是典當雙方都必須正確認識的問題。
在典當行一方,對當戶發放當金不是購買當物,因此不應當按當物的實際估價數額支付當金,而必須按一定的折當率支付當金。因為折當是典當行放貸的特點之一。
首先,保持一定的折當率,有利於保證資金安全,如絕當後有可能通過變現收回當金本息並贏利。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當率或稱質押率、抵押率是現代金融機構的擔保放貸慣例和立法規定。僅以質押貸款為例。我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於1999年7月曾聯合頒佈施行《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其中第九條規定:“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額度起點為5000元,每筆貸款應不超過質押品面額的90%。”即質押率為90%,銀行最高只能打九折向客戶發放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又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1999年5月出台的《個人房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質押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各質押權利憑證所載本金和的80%”,即只能打八折向客戶放貸。
第三,折當率高風險大,一旦出現絕當會加重當物變現的壓力;但折當率高收益也大,如無絕當則息費收入可觀。
在當戶一方,向典當行借貸不是銷售當物,因此不應當指望按當物的實際估價數額獲得當金,而只能按一定的折當率獲得當金。因為典當行收取當物的目的是作為債權擔保,它在典當期限內只轉移當物的占有權,而不是為了通過發放當金轉移當物的所有權。故當戶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一是當金數額肯定低於當物估價數額,這是典當行防範借貸風險的必要措施.當戶不應有太高的期望值。
二是當金數額高意味著當戶支付相應利息和費用的負擔重,當戶應當索要適度的當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額當金。
折當率的類型。關於折當率,世界各國和地區往往立法進行規定,通常有以下兩種類型:
首先,法定折當率。即立法規定折當比例的上限或者幅度(包括明確上限和下限),由典當雙方具體適用。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典當法》規定:汽車典當時,折當率的上限為75%,即七五折。另有一些州的典當法律則規定.折當率的上限為50%或者33%。我國人民銀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曾規定;“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並按照估價的50%---90%確定當價。”這裡講的是打五折至九折。
法定折當率的特點是,便於典當雙方依法操作,易排除一些不確定的因素。與此同時,法定折當率的優點是,有利於保護當戶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折當率下限的規定,使廣大當戶在獲得當金時,能夠充分享有一定的數額保障。
其次,約定折當率。即立法規定折當比例由典當雙方協商餌決,法律不做具體數額的明文規定。如我國《廣東省典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承當人接收典當物後應當立即向出當人出具當票,並根據典當物估價,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當金。具體比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商務部新頒佈的《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則規定:“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在這裡,理論上的折當率是1%~99%。換句話說,當金數額可以等於當物估價數額,也可以低於當物估價數額。無論何種折當比例,均由典當雙方約定作出。
約定折當率的特點是,法律充分考慮到典當雙方的合同自由,不對折當率的上、下限作出任何硬性規定,有利於典當雙方在典當交易中充分自由協商。約定折當率的缺點是,不利於保護當戶的合法權益,因無折當率的下限約束,典當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壓低當金數額,但當戶對於顯失公平的折當比率,完全享有不與其成交的自由。
(2)典當金額的控制
典當金額除了可以通過折當比例的高低來控制其數額的大小外,通常還依法根據當金髮放對象或品種的不同,對其數額進行資產比例方面的控制。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即如典當行註冊資本300萬元,累計向同一當戶發放當金的上限為120萬元。
該條第(五)項規定:“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10%。”即,如典當行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累計發放財產權利質押當金的上限為500萬元;註冊資本為500萬元,則累計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上限為500萬元,且單筆發放的上限為100萬元;註冊資本為1200萬元,則單筆發放的上限為120萬元,其他依此類推。
(3)典當期限的控制
典當期限是典當行允許當戶使用當金的時間界限,同時也是典當行可以占有當戶所交付當物的時間界限。典當期限屆滿,當戶償還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後,有權贖當;典當行接受贖當後,則有義務向當戶返還當物。
按照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規定,典當期限亦分為法定當期和約定當期兩種類型。第一,法定當期。指立法規定當期的期次或者當期的上、下限,不允許典當雙方任意選定。又細分為全部法定或部分法定。
一是法定當期期次,表現為全部法定。即典當雙方進行一次性典當交易行為的期限單位,通常以日或月為單位計算。如當戶向典當行舉債,只能以1個月、2個月、3個月等月為單位劃定借貸期限,此處的不同月期限,便為法定當期期次。我國《廣東省典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典當期限分為10日期、1個月期、3個月期。”這裡的當期期次是三檔,而當期上限是3個月。這裡的當期期次和當期上限同時由立法規定。
二是法定當期上下限,表現為部分法定。即典當雙方進行一次性典當交易行為的最長期限和最短期限,通常也以日或月為單位計算。如當戶向典當行借貸一次,希望典當期限為兩個月,但實際上法律規定最短是1個月或最長是3個月。這裡的1個月和3個月便分別是典當期限的下限和上限。
第二,約定當期。指當期的期次或者當期的上、下限均無立法規定,允許典當雙方任意選定。突出地表現為是全部約定,而不是只有當期期次屬於約定性質的那種部分約定。
如,在美國阿肯色、康涅狄格、特拉華等州,均無關於當期期次或者當期上、下限的任何立法規定,完全由典當雙方在典當交易中自由約定。
典當期限也是典當雙方都必須正確認識的問題。
從典當行來說,當期長短利弊皆有。
當期長,表現為高利高風險。通常存在著四種可能性:一是典當行獲得較豐厚的息費收入,這是典當行追求長當期的出發點和目的。二是典當行的借貸風險增加。長當期會使典當行的當金本息難以收回,因為當期越長,各種不確定的因素也越多。三是典當行的當物保管壓力上升。長當期會使當物難以達到理想的倉儲效果,甚至會因保管不善致典當行遭受損失。四是典當行一旦面臨長當期所造成的絕當,在處置過程中會因市場行情變化過快面臨變現風險。
當期短,表現為低利低風險,正好與當期長的結果相反。諸如典當行雖息費收入較低,但其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卻會回籠較早,有利於加快典當行的資金周轉;而其他各項風險亦會有所降低,等等。
從當戶來說。當期長短同樣利弊皆有。
當期長,當戶獲得典當行貨幣使用權的時間充裕,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滿足其自身的生產、經營或者生活消費的需要,亦會使當戶償還典當行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的能力得到有效的積聚。然而,當期長便意味著當戶向典當行支付當金息費的負擔加重,加上其他一些不利因素,則會因此造成絕當。
當期短,當戶向典當行支付當金息費的壓力雖會有所減輕,但償還時間的緊迫卻會形成另一種現實的債務負擔。
(4)典當息費的控制
典當是以物換錢的特殊融資方式,當戶與典當行的典當交易行為是一種商品交換行為。在這裡,典當雙方商品交換的標的是貨幣,當戶獲得了資金的使用權,必須承受一定的資金價格負擔,即向典當行支付一定的當金利息,同時還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如鑒定、評估、保管、保險等費用。古往今來,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均對典當息費制度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一。單一費用制。即只收當金利息不收其他費用的典當收費制度。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實行這種制度。僅以美國為例,收取當金利息的方式五花八門,大致有以下一些:
一是根據當期長短征收,屬於固定比例利息制。如亞拉巴馬、密西西比和蒙大拿三州的月利率均為25%,夏威夷州為20%,堪薩斯州為10%,新澤西州和威斯康星州各為3%等。
二是根據當金多少征收,屬於差別比例利息制。如:科羅拉多州,當金在50美元以下月利率為20%,50美元以上則為10%;緬因州,當金在500元美以下為25%,500美元以上則為20%,等等。
三是根據交易次數征收,屬於非比例利息制。如:佛羅里達州最少收5美元;佐治亞州則最少收10美元,等等。
四是根據當物類型征收,屬於非比例利息制。如密歇根州規定,凡當物為非珠寶類型,則每月加收0.1美元。
實行單一費用制的優點是,不致使當戶產生歧義,因為典當行只收取一種費用,故當戶心理上的感覺要好一些。如香港《當押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當押商不得“在本金、利息……款項之外,要求支付或收取任何款項”。然而,這種單一費用制的缺陷卻是,典當行收取費用的透明度不夠,實際上在利息中或許已經包含了其他科目的相應費用,屬於收在暗處。
第二,多元費用制。即既收當金利息又收其他費用的典當收費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實行這種制度。舉例來說,一些國家收取綜合費用的方式同樣五花八門,大致有以下一些:
一是根據當期長短征收。如我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經貿委監管典當業期間,均分別立法規定,典當行執行的月利率為銀行同期同檔次法定利率並適當上浮,而月綜合費率則為4.5%。
二是根據當金多少征收。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典當法》規定:當金在15~20美元至2100~2500美元,當期在90天以下的,可向當戶收取3~140美元服務費,利息另付。
三是根據交易次數征收。如美國《內華達州典當法》規定:每次典當交易均可向當戶收取5美元手續費,利息另付。
四是根據當物數量征收。如美國《亞利桑那州典當法》規定:每件當物可向當戶收取5美元保管費,利息另付。
實行多元費用制的好處在於,每筆息費科目具體,屬於收在明處,不致使當戶產生歧義。但過多的收費科目卻有可能造成當戶的反感,認為典當行的綜合資金價格太高。
發放當金是狹義典當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式,主要表現為典當雙方完成訂立書面典當合同的行為。典當行憑合同向當戶發放當金,當戶憑合同從典當行獲得當金。狹義的典當合同專指當票,廣義的典當合同還包括當票與合同的組合形式或者當票外加獨立的補充書面合同形式,共計三種類型。
作為狹義的典當合同,當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表現為法定當票,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票的基本概念
當票實質上是簡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當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據此,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款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然而,由於典當是特殊的融資方式,故當票又完全不同於一般的借款合同,諸如其訂立的程式、憑證式造型的特點、合同中的法定內容等,均與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異,成為一種具有獨特風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與此同時,當票又是簡明形式的質押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擔保當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這表明,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
(2)當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當票與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第一,當票是書面合同。當票非書面形式不能成立。這既是當票名稱含義的集中體現,又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因其為借款合同的一種,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另一方面,因其是確立典當雙方貨幣使用權交易的載體,故世界各國和地區也都立法要求以書面形式出現。
第二,當票是格式合同。當票類似於銀行的存款單、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等,屬於所謂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約,是指典噹噹事人一方即典當行為了重覆使用而預先擬定,併在訂立合同前未與相對方即當戶協商的條款。
第三,當票是雙務合同。即當票是表明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享有權利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這些權利、義務通常除部分記載在格式當票的簡明條款中,還附加在當票的文字告知中。原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當票的內容應當包括當戶須知,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第四,當票是有償合同。即當票是表明當戶到期應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和第二百零六條分別規定:“借款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當戶。而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亦有相似的明確規定。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十五條規定:“(1)典當商可以就一典質債務;以不超過表二規定的比率獲取利息。(2)典當商可以要求並收取該表規定的費用。”
又如,我國《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典噹噹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以上法律、法規提到的息費,都表明當票是一種有償合同,當戶有義務向典當行返還本金、支付息費。
其次是獨立特征。即當票與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個別特征。
第一,當票是貸款人主體特定的合同。即能夠與當戶訂立當票形式典當合同或稱有權向當戶出具當票的經營主體,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典當行。在我國,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第五條又規定:“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第十七條則規定:設立典當行,應當領取商務部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由此可見,典當交易中的債權人即貸款人必須是經商務部批准經營典當業務,持有各級政府頒發的相應許可證的特殊融資機構,否則不得辦理典當貸款業務。而當票中的借款人則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當票是具有雙重標的的合同。由於典當是以物換錢的特殊融資方式,故當票中的一項標的是當物,構成典當雙方的質押擔保關係;而另一項標的則是貨幣,構成典當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中,質押擔保標的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財產權利,因為典當的首要客體是這二者。而債權債務標的只能是貨幣,因為典當的性質是金錢借貸而非實物借貸。這是當票即典當合同區別於一般借款合同和一般借貸合同的根本特征之一。如一般借款合同雖以貨幣為唯一標的,但並不涉及質押擔保標的,而是或者借款主合同附設質押擔保條款,或者借款主合同與質押擔保合同分立。又如一般借貸合同,既可以是金錢借貸,也可以是實物借貸。
第三,當票是息費標準法定性的合同。無論是當金利率還是綜合費率,都由典當法律統一規定,並由典當雙方依法執行。儘管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息費標準不同或息費體制不同,然而息費法定卻是國際慣例,且一般均體現在當票當中。
(3)當票的主要內容
當票的主要內容一般指其法定內容,通常都由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加以明確規定。由於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故在當票的法定內容當中,既有借款合同的法定內容要素,又有質押合同的法定內容要素。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機構住所;(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五)利率、綜合費率;(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七)當戶須知。”該一辦法中的法定內容表明,當票作為典當合同,的確是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的高度濃縮和組合,其主要內容的核心部分是當物、當金、當期和息費四大項,而這四大項內容也正是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中的共同的相關要件,黎只是專業術語的表達有所不同而已。
- ↑ 李沙著.典當理財:典當投資一本通.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