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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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物(Prohibitive circulation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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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禁止流通物[1]
禁止流通物是指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禁止交易的物,對於這類物國家完全禁止個人持有或進行交易,有些物是由國家持有或享有專營權,如土地、礦藏、水資源等由國家享有所有權,禁止私人持有;有些物則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禁止個人持有和交易,如毒品、槍支彈葯、淫穢物品等。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
(1)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全民所有的博物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等。
(2)軍用武器、彈葯。
(3)淫穢的書刊、影片、錄相帶、錄音帶、圖片等。
禁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2]
2.限制流通物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
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無法律限制,故能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對限制流通物作何種限制,是由行政法規定的,由於行政法規範屬強制性規範,其對限制流通物的規定,民事主體必須遵循,否則,交易行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 而禁止流通物則絕對不得轉讓。
因此,若以轉讓禁止流通物為內容的法律行為或者不符合轉讓限制流通物之條件而實施轉讓其的法律行為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