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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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地產評估機構[1]
房地產評估機構是指依一定法律程式設立的專門從事土地和房屋估價的組織。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業務[1]
(1)接受委托進行房地產交易價格評估,提出評估報告,供交易雙方決策參考。
(2)接受地方政府委托,對某一區域或某一類型房地產價格評估,為政府確定各類房地產基準價格提供依據。
(4)接受地方政府委托,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發佈等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的劃分[2]
(一)一級
1.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有5名以上(不包括離退休的返聘人員和兼職人員,下同)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登記註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3.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4.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四年以上;
5.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10萬m2以上或土地面積3萬m2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二)二級
1.註冊資本70萬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登記註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3.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4.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三年以上;
5.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6萬m2以上或土地面積2萬m2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6.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三)三級
1.註冊資本40萬元以上;
2.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登記註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3.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4.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三年以上;
5.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物建築面積2萬m2以上或土地面積8000m2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各級資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營業範圍
(一)一級機構可從事各類房地產價格評估。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評估業務。
(二)二級機構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兼併、合資人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可以在其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三)三級機構可從事建築面積5萬m2、土地面積1.5萬m2以下的評估項目。可以在註冊地城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四)臨時資格機構的營業範圍根據其資金和人員的相應條件確定,可以在其註冊地城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