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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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是指當戶或第三人將其財產權利憑證將會典當行占有,將該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1、立書面合同。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財產權利質押典當與動產質押典當不同,動產質押典當一般只需開具當票,不需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但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不僅要開具當票,還要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2、履行合同登記。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貨單質押典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典當行。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但以其他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質押合同需要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手續後,質押合同才能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質押典當的,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輸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八條、《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典當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九條、《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第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典當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九條、《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第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典當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九條、《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典當的,應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典當的,應當到國家版權局進行登記,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以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典當折,應當到省(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典當的,應當到省(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辦理背書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八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條規定:“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當戶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典當的,當戶和典當行應當辦理背書手續。
4、約定第三人提存。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以吉東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想來想去、債券、倉單、提單典當的,其權利作證的總理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典當行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當戶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償還當金或者與當戶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典當的,股票典當後,不得轉讓。但經當戶和典當行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當戶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典當行提前償還當金或者向與當戶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擔保法》第八十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典當的,典當後,當戶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當戶和典當行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當戶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典當行提前償還當金或者與當戶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1、債權人必須占有債務人的質物,即:債務人必須把典當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債權人或第三人稱出質人;債權人享有上述財產的權利,稱質權人。
2、依法可讓與的財產權,如以親屬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撫養請求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3、依當事人的特約不得讓與的財產權,而第三人知悉有該特約時,該財產權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4、禁止扣押的財產權,如養老金請求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5、特別法明確不得讓與、查封或者供作擔保的財產權,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6、不動產物權、礦業權、漁業權和水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