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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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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常平倉

  常平倉是指當市場糧價低賤時,政府提價農民收購糧食,用以儲備;當市場糧價上漲時,政府就減價出售自己儲備的糧食以平抑糧價,發生災害時,也可用儲備的糧食救災。常平倉不僅是一項國家儲備的措施,更是一個保護農民利益的政策,其實質是國家財政補貼的形式惠農。

常平倉制度和青苗法的區別

  1)常平倉設置的初始目的是為平抑糧價,是一項政府干預糧食市場的法律。運行起來較為簡單常平倉的職能在唐後期發生重大轉變。除政府干預市場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於它具有營利性,因而被處於財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納入斂財軌道;同時它還和義倉一樣具有了一定的社會救濟功能。

  2)同常平倉相比,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頒行的青苗法更多是出於財政的考慮。其制度規定相關保障措施已經證實它的確是一種為國斂財的手段。而且青苗錢的增虧已成為當時基層官吏考課的參數之一

常平倉的起源

  常平倉制度是古代倉儲運行的一個重要環節,從其建立、發展到完善,一直都為統治者推為積儲備荒的良法,是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糧價,儲糧備荒以供應官需民食而設置的糧倉。

  主要是運用價值規律來調劑糧食供應,充分發揮穩定糧食的市場價值的作用。在市場糧價低的時候,適當提高糧價進行大量收購,不僅使朝廷儲藏糧食的大穀倉一太倉和甘泉倉都充滿了糧食,而且邊郡地方也,倉廩充盈。在市場糧價高的時候,適當降低價格進行出售。這一措施,既避免了“穀賤傷農”,又防止了“谷貴傷民”,對平抑糧食市場和鞏固封建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願望。

  五鳳四年(前54年)常平倉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推行於較大範圍之內。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廢。漢以後,常平倉置廢不常。隋唐時期常平倉制度有所變化。唐玄宗天寶四載(745)豐收,命義倉亦準常平法收糴,義倉遂兼有常平職能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縣皆於四鄉各置預備倉(永樂中移置城內),出官鈔糴糧貯之以備賑濟,荒年借貸於民,秋成償還,遂為一代定製,取代了常平倉。明末又在遼東、延綏一些邊鎮設立常平倉。清順治中,各府、州、縣俱置常平及義、社倉,責成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戶部;十七年,定倉谷糴糶之法,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出息,如遇災荒,即以賑濟。康熙年間,又定春秋還,每石取息一鬥;各地常平、義倉儲糧永留本境備賑。並規定了大、中、小州縣應儲糧數。後以糴本不足,命州縣官“勸輸”常平等倉糧。“永留本境”的規定也往往不能執行。中葉以後,弊端日甚,各地常平倉多數錢、谷兩虛,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糧價和備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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