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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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倉是指當市場糧價低賤時,政府就提價向農民收購糧食,用以儲備;當市場糧價上漲時,政府就減價出售自己儲備的糧食以平抑糧價,發生災害時,也可用儲備的糧食救災。常平倉不僅是一項國家儲備的措施,更是一個保護農民利益的政策,其實質是國家以財政補貼的形式惠農。
1)常平倉設置的初始目的是為平抑糧價,是一項政府干預糧食市場的法律。運行起來較為簡單常平倉的職能在唐後期發生重大轉變。除政府干預市場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於它具有營利性,因而被處於財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納入斂財軌道;同時它還和義倉一樣具有了一定的社會救濟功能。
2)同常平倉相比,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頒行的青苗法更多是出於財政的考慮。其制度規定及相關的保障措施已經證實它的確是一種為國斂財的手段。而且青苗錢的增虧已成為當時基層官吏考課的參數之一
常平倉制度是古代倉儲運行的一個重要環節,從其建立、發展到完善,一直都為統治者推為積儲備荒的良法,是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糧價,儲糧備荒以供應官需民食而設置的糧倉。
主要是運用價值規律來調劑糧食供應,充分發揮穩定糧食的市場價值的作用。在市場糧價低的時候,適當提高糧價進行大量收購,不僅使朝廷儲藏糧食的大穀倉一太倉和甘泉倉都充滿了糧食,而且邊郡地方也,倉廩充盈。在市場糧價高的時候,適當降低價格進行出售。這一措施,既避免了“穀賤傷農”,又防止了“谷貴傷民”,對平抑糧食市場和鞏固封建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願望。
五鳳四年(前54年)常平倉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推行於較大範圍之內。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廢。漢以後,常平倉置廢不常。隋唐時期常平倉制度有所變化。唐玄宗天寶四載(745)豐收,命義倉亦準常平法收糴,義倉遂兼有常平職能。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縣皆於四鄉各置預備倉(永樂中移置城內),出官鈔糴糧貯之以備賑濟,荒年借貸於民,秋成償還,遂為一代定製,取代了常平倉。明末又在遼東、延綏一些邊鎮設立常平倉。清順治中,各府、州、縣俱置常平及義、社倉,責成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戶部;十七年,定倉谷糴糶之法,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出息,如遇災荒,即以賑濟。康熙年間,又定春借秋還,每石取息一鬥;各地常平、義倉儲糧永留本境備賑。並規定了大、中、小州縣應儲糧數。後以糴本不足,命州縣官“勸輸”常平等倉糧。“永留本境”的規定也往往不能執行。中葉以後,弊端日甚,各地常平倉多數錢、谷兩虛,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糧價和備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