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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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是指当市场粮价低贱时,政府就提价向农民收购粮食,用以储备;当市场粮价上涨时,政府就减价出售自己储备的粮食以平抑粮价,发生灾害时,也可用储备的粮食救灾。常平仓不仅是一项国家储备的措施,更是一个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其实质是国家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惠农。
1)常平仓设置的初始目的是为平抑粮价,是一项政府干预粮食市场的法律。运行起来较为简单常平仓的职能在唐后期发生重大转变。除政府干预市场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于它具有营利性,因而被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纳入敛财轨道;同时它还和义仓一样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
2)同常平仓相比,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颁行的青苗法更多是出于财政的考虑。其制度规定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已经证实它的确是一种为国敛财的手段。而且青苗钱的增亏已成为当时基层官吏考课的参数之一
常平仓制度是古代仓储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其建立、发展到完善,一直都为统治者推为积储备荒的良法,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
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不仅使朝廷储藏粮食的大谷仓一太仓和甘泉仓都充满了粮食,而且边郡地方也,仓廪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和巩固封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五凤四年(前54年)常平仓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推行于较大范围之内。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废。汉以后,常平仓置废不常。隋唐时期常平仓制度有所变化。唐玄宗天宝四载(745)丰收,命义仓亦准常平法收籴,义仓遂兼有常平职能。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县皆于四乡各置预备仓(永乐中移置城内),出官钞籴粮贮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遂为一代定制,取代了常平仓。明末又在辽东、延绥一些边镇设立常平仓。清顺治中,各府、州、县俱置常平及义、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十七年,定仓谷籴粜之法,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以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借秋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义仓储粮永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县应储粮数。后以籴本不足,命州县官“劝输”常平等仓粮。“永留本境”的规定也往往不能执行。中叶以后,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