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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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北宋王安石變法措施之一。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
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夏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
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併,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青苗法的實施阻礙[1]
青苗法的反對意見非常強烈,主要集中於以下幾點。一是青苗錢要收利息,是政府聚斂財富。二是青苗錢貸出之後可能收不回來,因為,老百姓一般比較貧困,不要說要交利息,就是歸還本錢都困難。三是不法官吏強迫老百姓借貸,或者暗中增加青苗利息錢,由此而成為一種害民擾民的政策。
對於以上的意見,王安石以他在鄞縣時的經驗認為,青苗法通過把錢借貸給農民,不僅能夠使農民渡過凶荒年月,而且也使農民在平常年景的青黃不接時免遭高利貸的盤剝,有利於發展生產。另一方面政府收取利息積累的資金,又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諸如興修水利,這又是為天下之所用。因此青苗法最能體現王安石“因天下之力,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用”的變法思想。事實也是在王安石為相的熙寧年間,曾多次向神宗建議出常平息錢修水渠,對此神宗也表示興修水利,即便動用皇家內藏錢也在所不惜。寫於元祜元年(1086)的《越州重修山陰縣朱儲斗門記》就提到越州海塘不固,官府拿出常平餘錢修築海塘,為當地人民所歌頌。可見青苗法為水利建設也是有一定貢獻的。
然而,當年王安石在鄞縣改革常平倉的成功經驗,在全國推廣時難免因為各種具體情況而走樣。因為鄞縣處於經濟較為發達的東南地區,老百姓在平常年景一般能夠歸還青苗錢的本息。而有的地方,如四川、陝西的山區,老百姓還是處於刀耕火種的生產水平,平時各種稅收都已經不堪重負,哪有餘錢交利息。還有的地方接連遭受災荒,本來就多年接受政府的救濟,貸給青苗錢自然也難以歸還。
因此,青苗法推行若幹年之後,其中的弊病就顯露出來。熙寧七年(1074),由於青苗錢散在民間的數量不斷增加,而老百姓不能及時歸還,常平倉的錢不斷下降。當時朝廷下令各地常平倉發放青苗錢務必做到兩點,第一,常平倉內必須留一半的本錢,如不滿一半之數就不准發放;第二,如果有拖延不歸還青苗錢的,也不准發放。元豐六年(1083)初,朝廷又規定各地對當年的青苗錢實行定額斂散,以確保上繳一定的利息收入,並避免無限制發放青苗錢。
王安石在熙寧九年就辭職隱居江寧(現江蘇南京),不再主持朝政,但是在宋神宗在位期間,青苗法繼續施行。期間雖然出現青苗錢無法收回的情況,但是至元豐六年對青苗錢採取了定額發放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因為貸錢者不歸還青苗錢而出現巨額虧空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王安石變法與宋神宗執政期間,青苗法的作用基本上還是正面的,當然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是突出的。
青苗法的影響[1]
青苗法雖然在北宋之後再沒有得到實施,但是到清末民國初年,通過中國學者的介紹,中國的常平倉制度與青苗法卻得到了美國人的青睞。在2O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中,美國人運用中國古代常平倉和青苗法的原理,創設了農貸制度,為剋服危機,推動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向美國人介紹中國古代經濟制度的是清末民初儒學家陳煥章。陳煥章(1880--l933)廣東高要人,曾在康有為主辦的“萬木草堂”讀書。光緒二十九年(1903)中舉人,翌年中進士。光緒三十一年奉派為留美學員,光緒十=三年考入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學習政治經濟學,宣統三年(1911)獲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學位。次年陳煥章歸國在上海創立“孔教會”,並任總幹事,大力弘揚儒家學說。其博士學位論文《孔門理財學》是20世紀早期中國學者在西方刊行的第一部中國經濟思想名著,也是國人在西方刊行的各種經濟學科論著中的最早一部名著。陳煥章在書中對青苗法做了分析,他認為青苗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證農民在遭遇災荒時避免高利貸的盤剝,同時又能夠立刻恢復生產。
美國在三十年代經濟大蕭條時,產生了大量的剩餘農產品無法銷售,為瞭解決這種消費不足的困境,美國政府與農場主簽定合同,嚴格控制播種面積以減少農產量,農場主的損失則以財政津貼補助。由於這種農業補助是通過提高加T稅實行的,因此遭到了城市居民的強烈反對而廢止。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新的農業調整法案,採納了當時的農業部長華萊士的“常平倉”計劃,該計劃深受陳煥章《孔門理財學》的影響,並借鑒了王安石的青苗法。華萊士的“常平倉”計劃是通過各縣和地方的農業委員會來施行,一旦農產品有了剩餘,就利用商品貸款把剩餘產品放在農場里儲存,以待農產品價格的回升,同時控制耕種面積,以保持土壤肥力。它不僅使農民的收入有驚人數目的增加,並且穩定了農業經濟,而且到1940年7月,儲存了剩餘小麥一億六千八百萬蒲式耳,玉蜀黍四億四千七百萬蒲式耳和棉花八百八十二萬五千包,所有這些都是根據商品貸款辦法保存起來的。
青苗法本質上是一種農貸制度,它正如王安石所設想的具有“因天下之力,生天下之財”的作用,信貸政策如果實行得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是非常明顯。站在現代的眼光看來,王安石變法時沒有現代的銀行來執行這一制度,從而在實施中出現了諸如強迫貸款、加收利息、催款困難等弊病,最終導致積欠過多,官府虧損而永不施行的結果。但是即便在現代,如果對銀行監管不嚴,或者政府放鬆信貸規模,與實體經濟嚴重背離,也將導致通貨膨脹,或者銀行無法收回欠款而出現大面積的呆賬,最終引發財政與金融危機,甚至整體的經濟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