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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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性投資(productive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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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性投資是指投入到生產、建築等物質生產領域,形成各種類型的生產性企業資產的投資。它一般又分為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產投資。生產性投資通過迴圈和周轉,不僅能收回投資,而且能實現投資的增值和積累。
生產性投資的稅收優惠
-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以下簡稱稅法)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年,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生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機械製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包括開采石油、天然氣);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工業;醫療器械、製藥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以及經國務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 2、從事農、林、牧業生產投資的優惠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款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八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