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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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Finan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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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金融法[1]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地講,金融法就是國家立法中確立金融機構的設立、組織、性質、地位和職能的法律規範,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在組織、管理金融事業和調控、監管金融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調控與監管關係的法律規範,以及調整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經濟交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金融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規,但它自成一類規範或“一個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認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來看,金融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法專指銀行法,這是因為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廣義的金融法則除包括銀行法外,還包括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險法等。
一般所稱的金融法,是指廣義上的金融法。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2]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指金融活動中各種主體之間產生的社會關係,即金融關係。這裡的金融關係不包括資金的財政分配關係,財政分配關係由財稅法調整。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活動是資金供求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信用為條件進行的。由於金融有 “間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之分,因此金融關係也就表現為間接金融關係、直接金融關係以及與此兩類關係相關聯的金融中介服務關係。同時,現代市場經濟又是國家適度干預(或調控)的市場經濟,因此,國家在調控和監管金融事業中所形成的金融調控監管關係,也應是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又由於資金融通須以貨幣的發行和流通為先導和基礎,因而貨幣的發行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也應是金融法調整對象的有機組成部分。總而言之,作為金融法調整對象的金融關係是指在貨幣流通和資金信用融通活動中各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
具體說,金融關係應指五種社會關係,即金融領域內相關主體之間的間接金融關係、直接金融關係、金融中介服務關係、國家金融主管機關與各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之間的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關係。前三類關係均是發生在平等主體間金融市場上的交易活動中,故又合稱金融交易關係。後兩類關係發生在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市場各方主體的金融交易活動進行調節控制和監督管理活動中,故稱金融調控監管關係。
金融法的性質[1]
金融法在本質上是屬於經濟法的範疇。儘管在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中也包含有民商法、行政法的因素,但其最基本因素是經濟法。金融活動是連接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各個經濟環節的紐帶,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法是調整各類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法是國家在巨集觀上調控和監管整個金融產業,在微觀上規範經濟主體金融活動,促進金融業朝著正確方向發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金融法之所以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其他部門法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在於:第一,作為金融法調整對象的金融及金融關係具有強烈的經濟屬性,是國家調控經濟、監管市場過程中發生的核心經濟關係;第二,金融法具有經濟法律部門的一般特征,如金融法的主要功能是確認和規範國家調控金融和監管市場的職責許可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第三,金融法確立國家調控和監管金融業的法律原則,金融主管機關據此依法調控金融業和監管金融市場,體現出金融法規範和約束政府權力的經濟法性質的作用。
金融法的特征[1]
正因為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範疇,所以與其他法律部門,特別是民商法、行政法相比,它有著以下幾個顯著的特征:
1、金融法具有巨集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以實現國家對金融業的調控和監管為目的的法,所以具有顯著的巨集觀調控性,這也是其經濟法性質的最好體現。金融法通過對市場準入、經營範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等四大要素進行規範,以實現對金融關係的規範。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巨集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2、金融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
因金融法較多體現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干預,所以必然存在著大量的強制性規範。就是說,金融法律規範以義務性、禁止性和命令性規範為主。而傳統的民商法,因為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堅持意思自治原則,所以更多的是任意性規範。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金融法調整金融調控與監管關係,其具有巨集觀調控性、以強制性規範為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時,金融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關係,包含有大量的私法規則和制度,具有明顯的私法性。因此,金融法是典型的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
4、金融法是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統一
金融法主要規定金融主體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等實體法內容,但也規定實現這些權利、義務的程式、步驟、方式等程式法內容。例如,票據法是規定和保護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因而屬於實體法;但同時,因票據的運作註重程式,票據法中規定有許多程式性規定,如具體結算規則,體現出明顯的程式法特征。
金融法的地位[1]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屬於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屬於哪一層次的法律部門。
金融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為自成一類規範或“一個法群”(a body of law)的金融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金融法是這個獨立部門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作為一個法律學科,金融法就是隸屬於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可稱為法學的三級學科。
金融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學是一個具有廣闊研究空間和長遠發展前途的新興法律學科。
金融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2]
1、金融法與民法的關係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係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係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係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2、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係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係,也有商事關係,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係。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範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係中的民事關係、經濟調控管理關係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3、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係應有行政關係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係。
4、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係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係,既有金融交易關係,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係,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係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範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