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集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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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調控 (Macro-economic Control)亦稱國家干預,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管理,是一個國家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經濟職能。它是國家在經濟運行中,為了促進市場發育、規範市場運行,對社會經濟總體的調節與控制。巨集觀調控的過程是國家依據市場經濟的一系列規律,實現定觀(總量)平衡,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對貨幣收支總量、財政收支總量、外匯收支總量和主要物資供求的調節與控制。運用調節手段和調節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微觀經濟運行提供良性的巨集觀環境,使市場經濟得到正常運行和均衡發展的過程。
政府的巨集觀調控主要表現為:國家利用經濟政策、經濟法規、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對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發揮調控作用。
1、調控的主體為國家。與微觀經濟管理行為不同,巨集觀經濟調控與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具體的經濟活動主體。
2、調控的主要方式主要表現為經濟政策,它是巨集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法律制度化表現,是一種“政策性法律”。
3、調控的效力多為引導和鼓勵。由於巨集觀經濟調控多以政策性出現,政策的效力是在於引導和鼓勵,而不是在於強制執行或者加以處罰。
4、調控以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體現出綜合性
1、有關國家整體經濟佈局及國計民生的重大領域。
凡是涉及國家整體經濟佈局,就是巨集觀經濟調控法要干預的問題。另外,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產業,或者涉及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也是巨集觀經濟調控法所要干預的領域。
2、容易產生“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
將巨集觀經濟調控界定在容易產生“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體現巨集觀經濟調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願意進入的領域
對私人的力量不願意進入的或者單個私人的力量難以辦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進入或者以適當的方式促成私人進入。
1、國家統一決策原則
凡是關於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的決策應當統一歸屬於國家的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在擬定關於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或者行政法規後應當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2、社會經濟發展總體平衡原則
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帶來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巨集觀經濟調控則是要解決這種不平衡。
3、協調原則
4、引導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
一、頒佈實施巨集觀經濟調控基本法律
僅有憲法的根本性規定顯然不足,還必須將憲法的規定落到實處,因此,制定統一的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法或者某方面單行方面單行的巨集觀經濟調控法顯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臨時措施法
“臨時措施法”不但使政策具有了法律的強制性的效力,也使法律法律吸取了政策的靈活性。
三、頒佈指引性政策和實施優惠政策
四、提供信息服務和勸導服務
五、懲罰違法行為予以糾偏
儘管政策是引導性為主,但是違反政策也應受到一定的“懲罰”。這種“懲罰”可以體現為無法獲得國家給予的鼓勵或者實際的優惠,也可以體現為在競爭中因不符合巨集觀調控方向,沒有優勢而競爭失利。
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公有制決定了社會各部門、各企業及勞動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國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
第二,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控制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
第三,執政黨有能力統一全國人民的意志。
(2)計劃指導,如:國家大的投資規劃,或在某些行業和領域實行配額制度;
(3)行政手段,如利用工商、商檢、衛生檢疫、海關等部門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產與流通。
①國家合理地制定各項經濟政策和措施,如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制定產業政策,以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佈局;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調節積累和消費之間的比例關係,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平衡,控制貨幣發行,制止通貨膨脹;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稅收徵管制度等。
②國家正確運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調節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從經濟利益上誘導、協調和控制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等。
③科學地編製各項經濟計劃,使經濟計劃建立在有充分科學根據的基礎上,使其在中長期的資源配置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彌補完全依靠市場配置資源的不足。
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巨集觀調控的方式從直接轉向間接,調控對象從企業轉向市場,調控活動從條塊集中到中央。初步形成了在中央統一協調下,以計劃、財稅、金融部門為主,以間接手段調控引導市場活動的巨集觀調控模式。巨集觀調控的能力和水平也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當前,改革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巨集觀調控體系面臨的新問題主要是:財政金融政策伴隨的風險加大;巨集觀調控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尚未理順;巨集觀調控各部門間的關係還不夠協調。針對這些問題,應該通過改革完善巨集觀調控的基礎;進一步理順巨集觀調控體系內部的關係;完善規則,強化監督,加快立法。儘快將巨集觀調控活動納入規範、有序、合法、透明的軌道。
一、巨集觀調控措施伴隨的風險加大。
隨著經濟發展階段的轉變,巨集觀調控的主要目標從控制需求過熱、治理通貨膨脹轉向刺激需求、消除通貨緊縮。適度從緊的財政政策轉變為積極的財政政策。近年來連續發行建設國債,保持較大規模的國債投資,在取得積極效果的同時,財政赤字和債務規模增加的也較多。此外由於財政性投資還缺少規範和嚴密的管理和監督,透明度也較低,國債投資也存在一定的低效率、伴隨一定的資金回收風險。貨幣政策從"適度從緊"轉變為"穩健的貨幣政策",由於金融制度和監管還不完善,因此在擴大貨幣供給,增加信貸投放的同時,不良貸款的風險也在增加。此外,在財政收支緊張的情況下,一些財政性風險在向銀行轉移。例如以出口退稅額作為抵押條件取得銀行貸款資金等。總體看,當前的財政貨幣政策伴隨著一定的風險。
二、行政手段對市場活動的干預仍然偏多。
當前巨集觀調控中仍然有明顯的行政干預色彩。特別近年來市場偏冷的形勢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參与增加,行政干預的色彩也有所增強。
一是政府直接投資規模擴大,持續時間較長。政府部門對投資的調控偏重項目審批,由於投資決策與風險責任不對稱,決策者利益與項目效益沒有密切聯繫,影響了投資的效果。
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現了過度干預的現象。如不恰當地限制市場準入,控制市場價格,限制競爭,保護落後。
三是當經濟開始升溫時,為了防止新的過熱,在信貸資金和土地批租方面有些數量、規模控制等直接管理的方法又開始恢復。而一些市場調節措施,例如減稅、調整利率等使用的較少,效果也不明顯。總體看,巨集觀調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較多,一些經濟手段的調控效果也還不夠好。巨集觀調控中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需要進一步調整。
三、巨集觀調控各部門間的關係不盡協調。
經過1998年和2003年的兩次政府機構改革,巨集觀調控部門機構重疊和職責不清的問題得到緩解,但並未徹底根除。巨集觀調控中的越位和缺位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相互配合還不夠。實行積極財政政策時,由於傳導機制不暢,貨幣政策難以及時配合;貨幣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對財政政策的操作有時則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央行的公開市場業務導致國債利率降低,給財政的國債發行造成壓力;財政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增大了銀行的金融風險,例如出口退稅轉為銀行的抵押貸款。
二是某些調控活動還不夠統一。例如預算編製中基本建設投資預算與政府公共預算分別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部管立項,其他相關部門管標準等。這些都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互脫節,產生管理漏洞的可能。
巨集觀調控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巨集觀調控的方法、對象取決於經濟體制的性質;巨集觀調控的目標和任務取決於特定時期經濟發展和運行的特點。因此,探討巨集觀調控體系改革的方向,首先需要考慮未來政府職能轉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等諸方面的情況。
一、經濟運行特點發生了重大變化,刺激需求、控制風險成為巨集觀調控的主要任務。
在綜合國力有巨大提高的基礎上,到1990年代中期,長期困擾中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供應普遍緊缺已經轉變為相對過剩。市場供求總格局的這種變化,是一個帶有根本性的轉折,表明經濟增長已經由供給約束為主的階段轉入需求約束為主的階段。當前雖然國內消費和投資保持較高的增速,但供給跟進增長的能力比較強大。一些需求熱點,例如電子通訊、汽車、房地產等,價格不升反降。基礎原材料和電力緊張的情況,在市場價格的調節下,預計也會很快改變。如果考慮到國際市場的情況和增加進口的潛力,應該說持續的供不應求和通貨膨脹不會再次發生。隨著經濟總量關係的轉變,我國經濟運行的特點必然發生變化。經濟的周期性繁榮不再是結束於過熱和嚴重的通貨膨脹,而是新的生產過剩。與此聯繫,巨集觀調控的主要目標也必須在刺激需求和控制經濟風險之間相機抉擇。刺激需求時,要儘可能縮小政策措施伴隨的風險;在控制經濟風險時,要儘可能不影響市場的活力。這些都要求巨集觀調控必須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通過市場實施調節。
二、經濟體制改革進入加快發育和完善要素市場時期,巨集觀調控的內容和傳導機制趨於複雜。
隨著基本經濟制度的逐步完善,產權關係、財產關係會進一步明確,在此基礎上,要素市場體系會得到較快發展完善,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不僅表現在商品生產方面,而且將深入到生產要素配置方面。在金融方面,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間的資金將相互流動、相互制約;在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形勢下,國內金融與國際金融融合的程度會不斷提高,資金市場和外匯市場間也會形成更密切的關係。利潤、利息、稅率等影響資本收益的因素對社會資金供求總量的影響會不斷加大。財政貨幣政策的調控內容和傳導機制都趨於複雜。
三、我國經濟將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與國際接軌,對巨集觀調控的內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下,我國經濟必然進一步與國際接軌。這就要求巨集觀調控不僅要考慮國內經濟運行的情況,也必須考慮國際經濟運行的情況;巨集觀調控的方式不僅符合國內情況,也要與國際規則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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