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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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規律的一門科學。它有自己的特殊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因此它是一門獨立的科學。但它仍然是法科學體系中的一個學科。法學和其他科學體系一樣,開始是包羅萬象的統一的法科學,後來才分化成若幹個分支學科,和其他科學結合形成一些邊緣法學學科。現代法學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由多門類、多層次學科組成的龐大法科學體系。經濟法學將成為和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程式法學等併列的一門獨立的學科。
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法學學科。對經濟法的早期理論探討,可以追溯到幾百年以前。據資料顯示,最早提出並賦予“經濟法”特定內涵的,是法國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他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率先使用了“經濟法”一詞。但是,直到人類社會進人壟斷資本主義發展階段之後,經濟法律、法規才在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大量產生,併在社會生活中日益發揮著異常突出的作用。從1921年起,德國開始在大學的課堂上講授經濟法課程,法學家開始陸續出版經濟法著作。譬如,魯姆夫的‘經濟法的概念》(1922年);阿努斯鮑曼的(德國新經濟法》(1922年);海德曼的(經濟法基礎》(1922年);哥特施密特的《帝國經濟法)(1923年);等等。所有這些,無不標志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的形成。自此以後,其他西方國家如法國、日本以及前社會主義國家蘇聯,都開始對經濟法理論進行研究,逐步形成了諸多學派。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但決非等於有了這些法律、法規就有了經擠法學。實事求是地說,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獨立學科、新興學科的經濟法,它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是現代經濟的法(現代經濟法有兩家:資本主義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經濟法。前者一般稱之為“西方經濟法”,後者一般稱之為“東方經濟法”)。無論是在西方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還是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期,都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
中國經濟法學是一門發展中的學科。據資料記載,“經濟法”一詞是在30年代傳人中國的。儘管如此,由於人們受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加之沒有實踐經濟法的條件和契機,因而始終未能把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來看待並加以研究。在過去長期的計劃經濟時期,中國對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的調整,主要是也只能是通過當時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各種紅頭文件,各級黨政機關下達的命令、指示,並通過行政指揮來進行。長此以往,造成經濟停滯,人性懶散,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管理松馳。直到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的開展,人們才開始重視經濟法律現象,著手進行經濟法學的研究。譬如,隨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經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施行)等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中國學者才奮起研究經濟法,1980年起陸續在大專院校的課堂上開設經濟法學課程。
隨後,前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又正式將經濟法學定為法學的14門二級學科之一,經濟法成為中國法學本科的必修課。各主要高等院校的法學院(法律系),還陸續招收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因此,經濟法學與別的古老法學學科相比,儘管是一門尚屬發展中的新興學科,但在其參與研究的人員、研究成果、涉及的研究領域、社會影響等方面,都有超過其他法學學科之勢;經濟法學正在成為中國最熱門、最受重視的法學學科之一。
中國經濟法學是一門正在步人繁榮發展期的、有強勁生命力的法學學科。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律體系,正在建設和完善的過程中。從學科設置到學科建設,從經濟法基礎理論到各個部門經濟法的若幹分支領域的研究,都逐步奠立了經濟法學堅實的基礎,取得了較為豐碩的科研成果,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的發展和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新貢獻。黨中央和國務院對經濟法學學科建設與其作用的發揮極為關註。譬如,各部委都建立了經濟法制研究機構,各省(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城市,也都設立了經濟法的研究機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舉辦的10餘次法制講座中,就有8次講座的內容是關於經濟法律問題。經濟法的誕生與發展,使法與經濟實現了全方位、多層面的結合,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近年來,在借鑒國外有關法學學說、實踐並結合中國國情實際的基礎上,經過經濟法學界同仁們的共同努力,經濟法學相對於傳統法學而言具有一系列新的突破,展示了它頑強的生命力。這些突破集中地體現在如下幾個主要的方面:
(1)突破了公法與私法的對立,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實現了公私法相融合、主客觀相統一,建立了一個全新的第三法域—經濟法,開拓了法律功能擴展的新途徑。
(2)突破了大陸法系在調整對象理論上“一對一”的觀點,認為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社會關係;一種社會關係也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從不同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進行調整。
(3)為國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中正確定位,即提出國傢具有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終極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
(4)它從本質上分清了經濟管理與行政管理的關係,區分了經濟法與行政法或經濟行政法的關係。認定經濟管理關係與行政管理關係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處,但經濟管理關係只是對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關係,而在經濟管理法律關係中,國家機關與企業都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它們之間是一種以利益為核心內容,以責權為表現形式的責權利關係,從而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機關職能轉變,提供了法學理論依據。總之,中國經濟法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相協調的發展之法,具有頑強生命力、規劃未來的(如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可持續發展法等)未來之法。
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問題,存在窄、寬兩種範圍和是否承認經濟法為獨立法律部門兩種選擇。窄者以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主要研究經濟法部門內的法律間題,而對於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大多在部門法總論層次給予研究。這雖然有助於集中資源探索經濟法的原理和構建經濟法的制度,但不利於將經濟法放在法律體系中展開研究。寬者以關於經濟的法為研究對象,其中否認經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認為,所謂經濟法學就是研究各個傳統法律部門中涉及經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的跨越傳統部門法學的學科,主張把散見於各個傳統法律部門中的經濟法律問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專門和系統的研究;而在承認經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的研究實踐中,唯恐經濟法失去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故對研究範圍多作窄的選擇,忽視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未能把以經濟法為核心的整個法律體系作用於經濟建設這一主題作為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所以,不僅經濟法學與相關部門法學如何溝通的問題至今未能解決,而且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作用於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所處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論證。
經濟法學既涉及經濟學又涉及法學,但它不是經濟科學和法科學的綜合,也不是二者的邊緣科學。經濟學研究的是經濟基礎,是經濟運動的規律,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上層建築,是某種特定的國家意志運動的規律。經濟法學是法學科學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和學科,不是經濟學科學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和學科。經濟法學要研究經濟學原理,反映經濟規律,但要根據法學基本原理去建立它的法學體系,而不能根據經濟學基本原理去建立。
學經濟和管理科學的人要學經濟法學,目的主要是熟悉如何用法律手段來領導、組織和管理經濟,而不是主要研究經濟法學。當然,要建立一個嚴密的經濟法學科學體系,需要法學家和經濟學家、經濟管理者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需要各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