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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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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它有自己的特殊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因此它是一门独立的科学。但它仍然是法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学科。法学和其他科学体系一样,开始是包罗万象的统一的法科学,后来才分化成若干个分支学科,和其他科学结合形成一些边缘法学学科。现代法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由多门类、多层次学科组成的庞大法科学体系。经济法学将成为和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并列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经济法学的产生

  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对经济法的早期理论探讨,可以追溯到几百年以前。据资料显示,最早提出并赋予“经济法”特定内涵的,是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他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率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但是,直到人类社会进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之后,经济法律、法规才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大量产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发挥着异常突出的作用。从1921年起,德国开始在大学的课堂上讲授经济法课程,法学家开始陆续出版经济法著作。譬如,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念》(1922年);阿努斯鲍曼的(德国新经济法》(1922年);海德曼的(经济法基础》(1922年);哥特施密特的《帝国经济法)(1923年);等等。所有这些,无不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的形成。自此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前社会主义国家苏联,都开始对经济法理论进行研究,逐步形成了诸多学派。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但决非等于有了这些法律、法规就有了经挤法学。实事求是地说,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独立学科、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有两家: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前者一般称之为“西方经济法”,后者一般称之为“东方经济法”)。无论是在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都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学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据资料记载,“经济法”一词是在30年代传人中国的。尽管如此,由于人们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加之没有实践经济法的条件和契机,因而始终未能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来看待并加以研究。在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是也只能是通过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各种红头文件,各级党政机关下达的命令、指示,并通过行政指挥来进行。长此以往,造成经济停滞,人性懒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管理松驰。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的开展,人们才开始重视经济法律现象,着手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譬如,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经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中国学者才奋起研究经济法,1980年起陆续在大专院校的课堂上开设经济法学课程。

  随后,前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正式将经济法学定为法学的14门二级学科之一,经济法成为中国法学本科的必修课。各主要高等院校的法学院(法律系),还陆续招收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因此,经济法学与别的古老法学学科相比,尽管是一门尚属发展中的新兴学科,但在其参与研究的人员、研究成果、涉及的研究领域、社会影响等方面,都有超过其他法学学科之势;经济法学正在成为中国最热门、最受重视的法学学科之一。

  中国经济法学是一门正在步人繁荣发展期的、有强劲生命力的法学学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正在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从学科设置到学科建设,从经济法基础理论到各个部门经济法的若干分支领域的研究,都逐步奠立了经济法学坚实的基础,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科研成果,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新贡献。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经济法学学科建设与其作用的发挥极为关注。譬如,各部委都建立了经济法制研究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城市,也都设立了经济法的研究机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办的10余次法制讲座中,就有8次讲座的内容是关于经济法律问题。经济法的诞生与发展,使法与经济实现了全方位、多层面的结合,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近年来,在借鉴国外有关法学学说、实践并结合中国国情实际的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学界同仁们的共同努力,经济法学相对于传统法学而言具有一系列新的突破,展示了它顽强的生命力。这些突破集中地体现在如下几个主要的方面:

  (1)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的对立,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现了公私法相融合、主客观相统一,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开拓了法律功能扩展的新途径。

  (2)突破了大陆法系在调整对象理论上“一对一”的观点,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进行调整。

  (3)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正确定位,即提出国家具有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4)它从本质上分清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关系,区分了经济法与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关系。认定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处,但经济管理关系只是对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关系,而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企业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它们之间是一种以利益为核心内容,以责权为表现形式的责权利关系,从而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机关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学理论依据。总之,中国经济法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相协调的发展之法,具有顽强生命力、规划未来的(如计划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未来之法。

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间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既涉及经济学又涉及法学,但它不是经济科学和法科学的综合,也不是二者的边缘科学。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基础,是经济运动的规律,而经济法学研究的是上层建筑,是某种特定的国家意志运动的规律。经济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和学科,不是经济学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和学科。经济法学要研究经济学原理,反映经济规律,但要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去建立它的法学体系,而不能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去建立。

  学经济和管理科学的人要学经济法学,目的主要是熟悉如何用法律手段来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而不是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当然,要建立一个严密的经济法学科学体系,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经济管理者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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